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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7301篇;相关期刊50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等;意思表示的相关文献由1177位作者贡献,包括宋炳庸、叶必丰、孙鹏等。

意思表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50 占比:13.59%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12%

专利文献>

论文:7301 占比:86.29%

总计:8461篇

意思表示—发文趋势图

意思表示

-研究学者

  • 宋炳庸
  • 叶必丰
  • 孙鹏
  • 林国华
  • 邵建东
  • 乔新生
  • 崔建远
  • 张定军
  • 张颖
  • 房绍坤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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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文胜
    • 摘要: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 房绍坤; 张泽嵩
    • 摘要: 决议是社团以自身名义作出的,以表决权人的表决行为(意思表示)为基础并经多数决整合而成的一种反映团体共同意志的法律行为。就其效力瑕疵的划分而言,比较法上存在多种立法例,各有其优点及缺陷。通过引入“分层理论”,可以实现对既有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的重塑。在此基础上,决议不成立独立于决议效力瑕疵,决议效力瑕疵包括无效与可撤销两种形态,效力待定与尚未生效均非决议效力瑕疵形态。决议无效与可撤销背后的效力配置逻辑不同,二者对应的效力瑕疵事由亦有所不同。为防止撤销决议之诉的滥用,应赋予法官有限的裁量驳回权。《民法典》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决议。
    • 汤裕杰; 杨颖
    • 摘要: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诈,其恶意程度的差异、救济方式的不同将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对第三人欺诈中第三人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代理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第三人值得探讨。以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视角,从理论上研究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理清第三人欺诈制度与重大误解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的关系,对理论和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 张润东
    • 摘要: 场外配资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特殊的操作方式和结构,呈现出“融资”和“担保”双重功能。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效力难以界定,由此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也成为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通过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对场外配资行为进行解构和定性,同时,通过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在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损失分担机制应当发挥利益平衡的作用。
    • 郭胡悦
    • 摘要: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涵包括遗嘱人自由设立遗嘱与自由撤回遗嘱。遗嘱的撤回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固定证据与督促遗嘱人审慎行为。《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的相反行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一味扩张相反行为的范围不仅无益于还原遗嘱人真意,更有引发逻辑结构冲突、动摇遗嘱体系一贯性之虞。相反行为仅指遗嘱人做出的满足形式要件的以财产分割为目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他行为不被认定为撤回,而是通过遗嘱生效后的清算程序确定行为造成的债权债务变动。
    • 章许睿
    • 摘要: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基于意思合致而签订的合同,行政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需就双方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裁量。意思表示虽然在行政法理论中有所涉及,然而关于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效力作用和审查模式的研究却不够充分。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承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同时,也一并关注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证成意思表示对行政协议效力影响的正当基础之后,探讨行政协议意思表示效力审查的阶段构成,则是对行政协议合法性和合约性审查模式的补充和发展。此外,意思表示瑕疵在不同情形下,会对行政协议的效力产生绝对决断或相对限制的影响,据此可以构建出适用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模式。
    • 梁芸
    • 摘要: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虽然改变了“选择进入”下的传统同意授权模式,致力于维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间的平衡,由信息权利人承担特定义务,即当权利人有效行为时才会发生否认使用个人信息的效果,否则即为同意使用。但关于“选择退出”中的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能否适配传统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使用尚需论证,该机制中知情同意的应用原理以及在同意后的使用反对规则的混乱,弱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将该机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时,为夯实其理论基础及规范机制,需要做出民法上的适配修正:将“选择退出”纳入意思表示的规范体系下,融合民法上的适用规范,奠定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在“选择退出”下的形式与内容,并连接“后悔权”的应用规制,明确告知义务,修正同意规则,捋清“选择退出”上的关键脉络;在个人信息分类下简析“选择退出”的应用,以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防止其泛化使用,而后形成的系统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契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 卜军杰
    • 摘要: 在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出了“单独同意”(separate consent)的概念,而在GDPR等外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概念,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所以“单独同意”在实践中如何落地、如何解释都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国内也缺少相关的判例,学术界也鲜有权威性的观点,因此,本文拟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从分析单独同意的概念及其目的入手,明晰单独同意的基本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在实践中哪些形式可以被认定为单独同意。最后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单独同意的规定,分析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下的适用规则,根据个保法规定,单独同意在五种具体情形下适用,但其是否存在例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14条中规定的例外,单独同意是否也可以适用?实务与学术上均有争议,肯定者主要基于的是同意概念在逻辑上可以囊括单独同意;否定者则是从《个人信息法》草案与正式规定的差异中提出质疑。
    • 王佳文
    • 摘要: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决议行为存在不少争议.应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探讨决议行为.决议意思表示主体应限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按意思构成与指向等因素分别认定决议行为的性质.决议行为的意思表示主体不是团体成员而是团体本身.决议行为不当然构成法律行为.团体实施单方行为这类仅需单一决议意思就能成立的行为时,决议属法律行为;决议系团体参与的需双方、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时,决议不是法律行为而只是该行为中的意思或意思表示.因此,决议构成团体意思的产生方式,但其表示可能通过决议完成,也可能通过法定代表、职务代理等制度另行完成.
    • 翟远见; 关华鹏
    • 摘要: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物权效力论则无法解释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其效力如何等问题.为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遗赠人可在遗嘱中自由决定遗赠发生债权还是物权效力,当为最优选择.债权性遗赠保证了遗赠标的的多样性与实现方式的灵活性,物权性遗赠则可令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更有保障.在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场合,意定原则使得在受遗赠人内部建立更为精细的利益实现次序成为可能.当遗赠发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存有歧义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遗赠追求的目的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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