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7301篇;相关期刊50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等;意思表示的相关文献由1177位作者贡献,包括宋炳庸、叶必丰、孙鹏等。
意思表示
-研究学者
- 宋炳庸
- 叶必丰
- 孙鹏
- 林国华
- 邵建东
- 乔新生
- 崔建远
- 张定军
- 张颖
- 房绍坤
- 李毓芝
- 杨代雄
- 杨建权
- 潘运华
- 王芳
- 胡新华
- 贾亚芳
- 付长义
- 侯梦斐
- 刘新熙
- 刘昶
- 匡俊
- 叶翔
- 吕建伟
- 吴惠婉
- 吴雨豪
- 周佑勇
- 周彦洵
- 周林彬
- 姚辉
- 孙学致
- 孙宇
- 尹田
- 左曙玮
- 巩雪
- 张伟东
- 张建华
- 张明
- 张杰
- 张楚
- 张永华
- 张泽嵩
- 张芸
- 张魁远
- 张鹏
- 徐剑坪
- 徐昺颢
- 敏振海
- 曹磊
- 朱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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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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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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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张泽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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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决议是社团以自身名义作出的,以表决权人的表决行为(意思表示)为基础并经多数决整合而成的一种反映团体共同意志的法律行为。就其效力瑕疵的划分而言,比较法上存在多种立法例,各有其优点及缺陷。通过引入“分层理论”,可以实现对既有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的重塑。在此基础上,决议不成立独立于决议效力瑕疵,决议效力瑕疵包括无效与可撤销两种形态,效力待定与尚未生效均非决议效力瑕疵形态。决议无效与可撤销背后的效力配置逻辑不同,二者对应的效力瑕疵事由亦有所不同。为防止撤销决议之诉的滥用,应赋予法官有限的裁量驳回权。《民法典》第156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亦可适用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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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裕杰;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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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诈,其恶意程度的差异、救济方式的不同将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对第三人欺诈中第三人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代理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第三人值得探讨。以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视角,从理论上研究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理清第三人欺诈制度与重大误解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的关系,对理论和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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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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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场外配资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特殊的操作方式和结构,呈现出“融资”和“担保”双重功能。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效力难以界定,由此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也成为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通过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对场外配资行为进行解构和定性,同时,通过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在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损失分担机制应当发挥利益平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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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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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涵包括遗嘱人自由设立遗嘱与自由撤回遗嘱。遗嘱的撤回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固定证据与督促遗嘱人审慎行为。《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的相反行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要求,一味扩张相反行为的范围不仅无益于还原遗嘱人真意,更有引发逻辑结构冲突、动摇遗嘱体系一贯性之虞。相反行为仅指遗嘱人做出的满足形式要件的以财产分割为目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其他行为不被认定为撤回,而是通过遗嘱生效后的清算程序确定行为造成的债权债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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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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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基于意思合致而签订的合同,行政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需就双方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裁量。意思表示虽然在行政法理论中有所涉及,然而关于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效力作用和审查模式的研究却不够充分。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承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同时,也一并关注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证成意思表示对行政协议效力影响的正当基础之后,探讨行政协议意思表示效力审查的阶段构成,则是对行政协议合法性和合约性审查模式的补充和发展。此外,意思表示瑕疵在不同情形下,会对行政协议的效力产生绝对决断或相对限制的影响,据此可以构建出适用于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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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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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虽然改变了“选择进入”下的传统同意授权模式,致力于维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间的平衡,由信息权利人承担特定义务,即当权利人有效行为时才会发生否认使用个人信息的效果,否则即为同意使用。但关于“选择退出”中的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能否适配传统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使用尚需论证,该机制中知情同意的应用原理以及在同意后的使用反对规则的混乱,弱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将该机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时,为夯实其理论基础及规范机制,需要做出民法上的适配修正:将“选择退出”纳入意思表示的规范体系下,融合民法上的适用规范,奠定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在“选择退出”下的形式与内容,并连接“后悔权”的应用规制,明确告知义务,修正同意规则,捋清“选择退出”上的关键脉络;在个人信息分类下简析“选择退出”的应用,以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防止其泛化使用,而后形成的系统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契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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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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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颁布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出了“单独同意”(separate consent)的概念,而在GDPR等外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概念,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所以“单独同意”在实践中如何落地、如何解释都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国内也缺少相关的判例,学术界也鲜有权威性的观点,因此,本文拟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从分析单独同意的概念及其目的入手,明晰单独同意的基本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在实践中哪些形式可以被认定为单独同意。最后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单独同意的规定,分析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下的适用规则,根据个保法规定,单独同意在五种具体情形下适用,但其是否存在例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14条中规定的例外,单独同意是否也可以适用?实务与学术上均有争议,肯定者主要基于的是同意概念在逻辑上可以囊括单独同意;否定者则是从《个人信息法》草案与正式规定的差异中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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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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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决议行为存在不少争议.应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探讨决议行为.决议意思表示主体应限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按意思构成与指向等因素分别认定决议行为的性质.决议行为的意思表示主体不是团体成员而是团体本身.决议行为不当然构成法律行为.团体实施单方行为这类仅需单一决议意思就能成立的行为时,决议属法律行为;决议系团体参与的需双方、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时,决议不是法律行为而只是该行为中的意思或意思表示.因此,决议构成团体意思的产生方式,但其表示可能通过决议完成,也可能通过法定代表、职务代理等制度另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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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远见;
关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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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产生的遗赠发生债权效力还是物权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对遗赠效力的明文规定,将该问题委诸学理.债权效力论错误地在遗赠效力与一般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物权效力论则无法解释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其效力如何等问题.为尊重遗赠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遗赠人可在遗嘱中自由决定遗赠发生债权还是物权效力,当为最优选择.债权性遗赠保证了遗赠标的的多样性与实现方式的灵活性,物权性遗赠则可令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更有保障.在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场合,意定原则使得在受遗赠人内部建立更为精细的利益实现次序成为可能.当遗赠发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存有歧义时,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遗赠追求的目的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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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
叶翔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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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上对《合同法》第125条进行了修正.尽管在理论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应采区分说,但立法上却可进行整合.以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目标进行区分的做法,不仅可能造成表意人和相关人利益不可调和的对立后果,也与司法实践有所背离.从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历史发展以及原被告诉求平衡的角度,采取理性人标准作为统一的意思表示解释目标可以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司法的相互沟通.鉴于利益平衡与协调的现实需要,在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上可以视有无相对人而有所调整.文义解释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在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一般应在核心语义范围内确定意思的内容;在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可以进行边缘语义的考察.习惯解释中的参照标准和目的解释中的表意人目的也应视有无相对人进行调整.出于诚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诚信解释的适用应被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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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防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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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将在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认定标准、形式体系、规则统属编列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形式强制产生直接影响.数据电文意思表示在形式判定要素以及适用规则上迥异于传统书面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涵盖数据电文意思表示,体系性连锁反应剧烈而又无从消弭,具有难以弥补的体系弊端.采取创设新形式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独立为意思表示的新形式,可以消除体系中的矛盾与冲突,使概念逻辑清晰、规则统属分明、体系顺畅有序.通过合理拟定数据电文形式规则,将数据电文形式桥接于书面形式,传统体系所受冲击在很大程度上被消除,体系性连锁反应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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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岩
- 《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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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表示作为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对法律行为的运行过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将意思表示引入行政法领域不仅符合它作为法律概念的本意,同时由于现代行政注重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良性互动、自由表达,具备了意思表示所需的自由意志因素,因此意思表示引入行政法领域是必然的。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意思表示来判断行政行为的真实目的,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时候如何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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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俊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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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早年的国际借鉴与近年的中国创造均存在不足,以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制度为例可作说明.经由实证分析可知,由于理论基础薄弱,以及由此带来的违约金酌减规则模糊、主次规则不当、指导思想误读多重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酌减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系争违约金大概率被酌减的问题,这既影响司法权威又损及违约金制度的功能.为解决此问题,在理论层面须澄清有关违约金制度的两项基本观念,即以不酌减为原则以酌减为例外、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在具体制度层面需从正反两个角度完善违约金酌减制度,采事前判断模式、区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分别规定不同的酌减规则、进一步完备酌减违约金的考量因素等以限制酌减违约金;从反面明确若干不得酌减违约金的典型情形以排除酌减违约金.关于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国际性与中国创造的分析说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仍需大力深化有关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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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爱华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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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欲解决票据行为的抽象性问题,应首先解决票据意思表示的结构问题,即先确定票据意思表示具有何种结构,再确定结构中的相应意思表示抽象与否,日本法上的二阶段说区分了票据权利的创设与移转,具有合理因素,应予借鉴.票据行为的抽象性问题应从一般讨论进入具体讨论,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不同,信赖原则和诚信原则发生作用的路径也有所区别,应具体地基于各个票据行为的特点设计其抽象性.具有抽象性的票据行为区别于物权行为,虽为给付行为,但并不能现实地导致对方得利,因而并无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抗辩权的适用可能.现行票据法第10条及第21条并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并无废除的必要,但应当基于票据行为抽象性的特点结合票据法解释第14条予以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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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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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同意是现代侵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其基本含义是指某人同意了他人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那么之后就不能再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也试图将其纳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但最终因为分歧巨大而未被立法者采纳.目前我国正在展开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编纂工作,笔者认为有必要借此机会重新审视受害人同意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