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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相关文献在1977年到2022年内共计6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368篇;相关期刊36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合同成立的相关文献由693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大同、姜福建、殷德仁等。

合同成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61 占比:21.81%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2368 占比:78.13%

总计:3031篇

合同成立—发文趋势图

合同成立

-研究学者

  • 冯大同
  • 姜福建
  • 殷德仁
  • 王追林
  • 黄积虹
  • 严彬
  • 兰玉梅
  • 刘永鑫
  • 刘超
  • 卞贵龙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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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陈昱
    • 摘要: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应运而生.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电子商务合同既受到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理的约束,又区别于传统的合同形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其法律效力贯穿于整个电子交易流程.其中,网络购物合同作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重要类别之一,其产生为瞬息万变的现代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也关系着经营者、消费者的切身权益.鉴于此,本文从电子商务合同的基础概念出发,以网络购物合同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探讨网络购物合同关于合同成立要件、格式条款、主体缔约能力等常见的争议问题.
    • 崔建远
    • 摘要: 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 石冠彬
    • 摘要: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分歧,主要源于对“网购链接”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为规制电商平台恶意“砍单”,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否定了电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与网购用户约定“合同自发货时成立”这一商业惯例的合法性;在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这一问题上,民法典虽然大体上延续了电子商务法的立场,但并未吸收前述条款的内容。基于网购合同特殊性的考量,为最大限度平衡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宜认定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并未直接废止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而是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纳入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的体系中予以考量;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只要网购平台以明示的方式提醒网购用户前述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若网购平台未履行这一提示义务,则格式条款无效。
    • 梁鹏; 钟亚臻
    • 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 秦尤佳
    • 摘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合同解除制度适用已生效合同实践中并无争议,然而,附生效条件合同成立未生效时,能否予以解除?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均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 胡东海
    •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的背景下,尚须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依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呈现分层现象.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应证明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在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而被告应证明要约撤回、要约失效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层面被逐层划分,通过证明责任分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可依不同视角加以解释,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亦有不同解释模式.但各种解释模式的实质标准相一致,均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应致力于揭示各项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分层.
    • 张娜; 于淞合; 王钰
    • 摘要: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 屠朝锋
    • 摘要: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生活中合同、协议的签订只是简单的需要缔约的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即意思表示的做出除了采取书面的形式和口头的形式之外,还可以由缔约双方的实际行为来判断他们是否有签订合同,并愿意接受合同约束的意思.在法律的现实应用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接受"行为来推定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所谓的"以其他的方式方法订立的契约",它们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实际效力.本文将试分析这类形式下合同的法律认定.
    • 肖峰
    • 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合同因一方原因不能生效的情形下,如合同仍约束另一方,则将导致交易陷入僵局状态,既不符合市场效率原则,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解除该成立未生效合同。
    • 崔洌
    • 摘要: 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修订时,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对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表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虽然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但在保险行业的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也产生过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且长期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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