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相关文献在1954年到2022年内共计4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工业经济、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7篇、专利文献2830篇;相关期刊291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合同生效的相关文献由39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严彬、刘超等。
合同生效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严彬
- 刘超
- 刘雄飞
- 周龙山
- 姜昊
- 孙文桢
- 宋喜兵
- 岳昌茂
- 张晓远
- 张泽锋
- 张海强
- 李纳
- 王全弟
- 老怀
- 郝明
- 陈本林
- 黄硕新
- 万晴瑶
- 严安
- 严庆泽
- 丽
- 于世龙
- 于之存
- 仇兆波
- 从恩霖
- 代强
- 仲建惟
- 任志斌1
- 伍浩松
- 休M.金德里德
- 何乃刚
- 何云
- 何亚东
- 何士宏1
- 何文瀚
- 余卫
- 余秀丽
- 倪益民
- 偶见
- 兆利
- 党彩玲
- 兵法
- 冀蓓红
- 冉慧军
- 冯亮
- 冯楠
- 冯淑英1
- 冯顺才
- 冯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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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太阳速度北海扬帆,福伊特白卡立新标杆——北海2号机刷新同类纸机最快项目执行纪录本刊讯(福伊特消息)近日,福伊特提供的Xcel Line智能白卡纸机北海PM2在太阳纸业北海基地顺利开机。在太阳纸业和福伊特团队的通力合作下,从合同生效到开机,仅用时18个月,创高速白卡纸机全球最快项目执行纪录,成为西南地区高速白卡纸机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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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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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940条的文义解释,约定期限届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若不借助于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也不可能终止。在司法个案中,法院应将《民法典》第940条解释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非法定终止条件。同时,不应当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之条件,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进行实质性审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与否及其表决程序以及缔约主体资格、缔约程序等瑕疵均不应当影响对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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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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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例:某广场是地铁上盖物业,属于商业地产。物业销售公司推出了“商铺返租”的销售模式。销售合同之外,业主另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由××广场统一经营管理,返租期为5年,业主每年可轻松获得商铺总价10%左右的回报。于是该广场的商铺销售火爆。合同生效4年后,即2021年2月,该广场有业主爆料,称包括自己在内的两千多名业主被××广场单方面解除合同,原来承诺的返租更没了影,可能是精心策划的商业骗局!××广场给出的理由是:因受疫情影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业主们觉得掉进了合同诈骗陷阱,信访请求政府部门介入处理。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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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3月15日,由中材国际(南京)总承包,苏州中材承建的尼日利亚DANGOTE集团APAPA熟料出口和石膏进口码头,获得业主签发的PAC证书。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合同生效,2020年6月11日完成熟料装船投产,2020年10月31日完成性能考核,是SINOMA与DANGOTE集团的第三轮合作第一个获得PAC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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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楠;
苏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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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尚经理,您现在需要在‘网上国网’App点击签字,签好后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就正式生效了,今天就能接好电。"10月19日10时30分,经国网获嘉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大客户经理苏震宇的电话指导,处于出差状态的新乡市新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起点生物)负责人尚宗志在"网上国网"App签下电子签名。当天下午,其位于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的厂房在合同生效后正式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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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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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项目简况印尼芝拉扎燃煤电站二期1X660MW机组扩建项目是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EPC(交钥匙)合同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位于印度尼西亚中爪哇省芝拉扎(CILACAP)市区东北部,南面毗邻印度洋,该项目包括500kV变配电系统、1.4万吨驳船卸煤码头、海水法烟气脱硫FGD等,占地面积约29公顷。项目于2013年5月6日合同生效,2018年6月8日完成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并移交业主进入商业运行,2018年9月21日取得业主签发的接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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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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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承认了行政许可作为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可能性,但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限,司法机关对此应予以严格认定.对于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阻碍合同生效的行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展出缔约过失与合同拘束力两条裁判路径.缔约过失路径在实践中通过"替代履行"和"机会损失"试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履行利益,但存在理论上的谬误.合同拘束力路径则使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生效.在《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明确承认合同拘束力路径后,应当系统梳理既有司法解释与裁判观点,不再保留缔约过失与合同责任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