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80篇;相关期刊115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文献由18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轶、仲伟珩、偶见等。
如实告知义务
-研究学者
- 刘轶
- 仲伟珩
- 偶见
- 冯忠山
- 刘力波
- 张承康
- 徐凯桥
- 李晓静
- 李玉泉
- 杨昌耀
- 王磊
- 石红伟
- 童话
- 郑丹妮
- 黄建国
- 丁凤楚
- 丁爽
- 万晴瑶
- 严明敏
- 仲平
- 仵晓杏
- 任刚
- 余静
- 俞宝
- 冯嘉亮
- 冷益强
- 刘丽萍
- 刘向伊
- 刘宇
- 刘文宇
- 刘涛
- 刘轶12
- 刘雅莉
- 匡浩
- 南景毓
- 可欣
- 吕兴瑞
- 夏庆锋
- 夏益国
- 孙占伟
- 孙玲
- 孙雪
- 孟力
- 宋一欣
- 宋素霞
- 尤冰宁
- 尹夏霖
- 庄朝蓉
- 庄正
- 廖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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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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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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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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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乃最大诚信原则之具体表现,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对整个保险流程起决定性作用。要根治保险理赔难这一顽瘴痼疾,需要完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运用法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和成本效益论分析现实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发现其存在主体限缩论与主体扩张论的选择难题、概括性询问条款效力的博弈困境和投保人隐瞒病情引发的选择困境。因此,需要优化主体限缩论、完善公平原则的适用以及改进保险领域的欺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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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琳琳;
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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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海上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期间,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动告知保险人船舶适航范围;合同履行期间,对超航区航行显著增加被保险船舶危险程度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超航区航行导致的船舶事故不应认定为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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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钟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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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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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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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汉金凰公司“假黄金案”的争议体现出融资关系中担保物质量保险相关规则的不甚明晰。担保物的质量问题对于融资关系中的债权人而言属于影响其债权能否完整实现的特定风险,担保物质量保险具有第三方保证的性质,但仍可认定为一种独立的保险类型。具体而言,该种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实质上是融资关系中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性质上属于债务人投保的一类特殊的保证保险,债权人作为该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在法律适用层面,保险公司应负担对担保物质量的审查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不得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此种特点可称为如实告知义务对审查义务的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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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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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近年来保险行业持续合理稳定运营的保证,是在保险法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形成的独有的制度。各国保险法都把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不例外。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保险法仍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商榷和不断完善。论文从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出发,分析其运行现状,针对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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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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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背景在一个保险关系发生之时,会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得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自身素养有待提高,由此导致的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便是基于此背景。个人保险代理人体系自1992年被引入中国大陆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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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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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医疗险,半年后,投保人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查出患有直肠肿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囊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起诉至法院,主张自身在合同范围内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赔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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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举;
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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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只有保险合同双方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可以充分享有各自的权益.在传统承保模式下,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成本增加、合规风险、业务流失等问题.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成熟应用,使保险人可以推广新模式优化承保程序,运用新技术防控风险,开发新应用提升支撑能力,也使得团险被保险人可以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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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晓帆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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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于原《保险法》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新《保险法》第十六条加强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更重实践,更解决实际问题,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行为更积极,不仅合法而且合理。但是,在新《保险法》的施行过程中,个别条款或会造成保险机构新的经营风险。本文旨在以新法的修改作为契机,思考立法者的本意,透过新要求审视老问题,通过新《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款”这两个切入口浅析保险机构将要面对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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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丹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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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物纠纷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了制约旅游业发展及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旅游购物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多边法律关系,本文以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购物条款为切入点,在对购物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居间行为理论对购物条款关涉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厘清,进而提出解决包价旅游合同购物纠纷的具体路径.此外,基于对旅游者的信息弱势者地位的合理考量,本文还提出旅游购物纠纷解决中关于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