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6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771755篇;相关期刊34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人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第三届中美电子商务高级论坛、2005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等;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文献由661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京玲、吕来明、仲余年等。
电子商务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1755篇
占比:99.91%
总计:772447篇
电子商务法
-研究学者
- 刘京玲
- 吕来明
- 仲余年
- 张楚
- 薛军
- 阿计
- 刘德良
- 刘颖
- 李小健
- 李晨曦
- 李欣阳
- 李立娟
- 毛宁
- 赵雪
- 郑佳宁
- 代大为
- 任跃斌
- 伍富坤
- 何茂斌
- 兰昊
- 冯恬
- 冯红霞
- 刘俊海1
- 刘晓春1
- 刘瑞祥
- 刘红亮
- 卢美容
- 叶楷文
- 吕来明1
- 吴伟光
- 吴太轩
- 吴自爱
- 周元成
- 周韫哲
- 姚志伟
- 姚海放
- 姜楠
- 孙占利
- 孟波
- 尹寿芳
- 崔聪聪
- 张义成
- 张兆阳
- 张宝山
- 张洋
- 张璁
- 张维炜
- 张蕾
- 彭晓华
- 徐子雯
-
-
王培新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将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服务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畴,使得乘客在乘坐网约车遭受损害后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该法第38条对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基于不同的情形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第38条的规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种现状不利于司法实务部门对乘客遭受损害时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做出正确的责任判定,需要对两种责任的体系构成进行认真分析,才能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和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
-
-
卢美容
-
-
摘要:
在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作为现代经济主流模式的电子商务在运行中,大量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鉴于学生的意识形态易受各种负面新闻影响,培养德法兼备的电商法治人才培养迫在眉睫。本文从课程思政实施思路、课程思政设计内容、课程思政设计亮点、教学措施资源运用、创新转化应用情况等五个方面论述课程思政实施策略与路径。本课程思政设计旨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贯穿"德以立身,法以立业"意识,实现培育德法兼备、法治实用型人才的目标。
-
-
柏万鹏
-
-
摘要:
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有网络媒介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容平台,比如抖音、微信、直播平台等,在法律中主要是一种“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规制;后者是日常熟知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主要受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两者之间有着清楚的界限。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许多内容平台开始电商化,在平台中开启商品橱窗,提供商品和服务,使得内容平台的身份变得复杂,难以找到准确的法条进行规制。所以,准确界定内容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清晰应该承担的责任将变得十分必要。
-
-
曾磊;
靳媛媛
-
-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引发了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等现实问题,对电子商务平台施加安全保障义基于其“风险开启者”“显性被信赖缔约方”“准权力拥有者”的三重身份,旨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治理优势,提升国家在电商领域公共治理的效能,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等权益,促进虚拟与实体经济良性发展。现有立法体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条文分散且不统一,致使理论界争议不断,司法适用混杂。明确《民法典》第1198条的适用空间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确立《民法典》第1198条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原生性地位,是解决学界争议与实务适用混杂的关键。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分类分级管理是实现义务苛于精准性的重要一步,打破常规思维理性认识“最大化努力”标准是明晰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的关键一环,基于数据以风险控制能力为导向架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削弱主观肆意的客观因素。与此同时,民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效力的强度是否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平台的未来发展速度和方向是存疑的。因此,基于前瞻性理念统筹刑法、民法、行政法构建全方位规范体系,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构建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
-
-
燕林祺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规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消费者维权和司法裁判难度,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议。通过对条文中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进行探讨和分析,建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应明确连带责任,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明确为按份责任,并将本条中必要条件修改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
李雅颖
-
-
摘要: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其运输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密闭空间给乘客带来的安全隐患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面对频发的网约车恶性事件,当今公众最关心的网络经济首要议题之一,是如何合理确立网约车经营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电子商务经济的《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生效。其中,第3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在不同情形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也存在标准不清、责任指向不明等瑕疵。
-
-
柳文杰
-
-
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2条确立了“通知移除规则”,但实践中各电商平台上假借知识产权维权名义发出的恶意通知层出不穷;“通知移除规则”天然的快捷性、电商平台“流量为王”的特点与15日等待期的规定恰为这一现象的背后成因。然而实践中对恶意通知的构成认定尚存争议,因此有必要依照立法表述将恶意通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拆分,具体包括:在客观层面确立合格通知所应当包含的要件,反面推理得出不符合合格通知即为错误通知;在主观层面厘清恶意的内涵及其三种常见司法形态。寻求对恶意通知的规制路径时,应当注意电商平台与司法机关之间协同合作:应适当赋予电商平台自主权,允许其设置担保机制、建立信用分层名单;同时发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准许被通知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
-
兰昊
-
-
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虽然存在相关释义和解读,但“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如何表现与实现仍不清晰,需要结合其价值定位来分析。“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为了营造机械性、应付式的合作样态,而是希望构建起个性化的、不断拓展的合作模式。所以,“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以积极沟通和力求共识为要旨,平台经营者需要创造机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信息互通和条件互认,这一理解可避免为合作设定具体要求时面临的困难。另外,“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宜通过免责手段来推进实施,即平台经营者与权利人的合作内容可成为判断前者已尽义务并免责的依据,以此力促平台加强合作,这样可避免因应用归责手段而面临的困难。如此把握“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将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
-
曾晶
-
-
摘要:
"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尚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仅是对互联网平台要求其内部经营者必须按照平台意愿而不得自主随意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一种固定、限定或排他交易关系之直观描述。其根本目的是排除、限制或剥夺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就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而言,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均属于其规制对象,由于该三法对该行为的定性与规制侧重点各不相同,同时各相关法律条文之间也存在体系上的冲突与操作上的不协调,以致其均不能完整.
-
-
张宗浩
- 《2005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
| 2005年
-
摘要:
电子商务法既不是网络贸易的全部行为规则,更不是全部网络活动的规则.电子商务法只是网络空问中的商务特别规则体系,对传统商法起补充作用.电子商务所涉及到的市场管制、公平交易环境、争议解决等问题,应当由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自身的改革完善来解决,而不应当是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所以,电子商务法学应当按商法学的基本原则来建构,分为电子商务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两大部分进行研究,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可分为直接主体制度和间接主体制度,电子商务行为法律制度又可分为交易内容行为法律制度和交易方式行为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学应当以间接主体制度和交易方式行为制度为研究重点.电子商务法课程内容可比学科内容广,但应当区别本身制度和相关制度。
-
-
陈宏光;
张明彭
- 《第五届食品安全法论坛》
| 2018年
-
摘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食品销售发展迅猛,新形势下,保障网络食品安全成为我国互联网长远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尽管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对网络食品安全做了规定,但是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实践中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难以划分.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将重点分析《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义务与所承担责任,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
-
于海防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
摘要:
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规则,但中国《电子签名法》上的电子签名定义条款、效力认可条款与效力内容条款等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均有不当,造成电子签名的形态被不当限缩、电子签名的效力被缺省性拒绝、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内容不明,从而导致中国《电子签名法》实质上并未实现"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立法目的.在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应基于对中国相关网络交易实践的考察对这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进行修正.
-
-
-
吴自爱
- 《第三届中美电子商务高级论坛》
| 2006年
-
摘要:
电子商务应用时代的到来,是一次席卷全国的网络革命,必然会产生与以往不同的商务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在政务管理、商业贸易行为、知识产权、电子签名、网络隐私、域名注册等各个领域都要求法律做出新的回应.电子商务应用时代给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又提出一个新的课题领域,如何构建和谐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使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时具有兼容性、普遍性、和谐性、透明性和可执行性,本文将围绕此展开讨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