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786篇;相关期刊454种,包括法律与生活、人民司法、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等;解除合同的相关文献由82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李文成、小保等。
解除合同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李文成
- 小保
- 潘家永
- 杨学友
- 本刊编辑部
- 颜梅生
- 程文华
- 章法
- 金筱
- 雪莲
- 偶见
- 关木
- 冯亮
- 吉靖华
- 吴兴光
- 吴百福
- 周宇蕾
- 奚天宝
- 季菲
- 宋大朋
- 崔卓兰
- 崔建远
- 张勇
- 张士罡
- 张明
- 张晓冬
- 张洪潮
- 张财
- 戚枝淬
- 戴和平
- 晓民
- 朱军华
- 李平
- 李月胜
- 李翼涛
- 杨艳菁
- 柴瑜
- 栾居沪
- 沈庆中
- 涂浩
- 熊永义
- 王媛媛
- 王敏
- 王景龙
- 王涛
- 王鑫刚
- 田丽洁
- 胡钟偲
- 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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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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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完全吸收了《合同法》第110条继续履行的例外的规定,在第二款做了新的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款增设了申请司法解除这种全新的合同解除方式.但这一条文中的当事人是否也包括违约方,能否视为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支持方和反对方仍然各执一词,有必要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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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
倪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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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则上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为了贯彻合同必守原则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为了缓和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严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对不可抗力的类型、效果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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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边某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并交付了定金,但该公司却未按时开工。边某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已付价款。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边某定金及已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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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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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与此同时,劳动力就业类型逐渐增多。在劳动力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多种因素下解除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市场化发展趋势。社会生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不过,我国劳动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合理选择补偿金与赔偿金,已经成为当前劳动合同解除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基于此,文章一方面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另一方面研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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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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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近几年来,各地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但在有的地方,受多种因素影响,个别城市出现房地产市场升温现象,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卖方毁约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因房价上涨幅度远超违约金数额,部分卖方为达到毁约的目的,直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违约,难道买方只能咽下这口气收下违约金?对于该问题,我们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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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谦;
张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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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生活中,因土地种植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土壤应该如何使用?自留地是否能够任意种植?农田种植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近日,针对这些疑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案例1:不当使用土地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晏某与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后因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双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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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雅丽;
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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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在某房屋建筑工程供暖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B制造公司提起投诉,称D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采购合同,在B制造公司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情况下,重新发布招标公告。D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解除原采购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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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
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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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自2020年1月以来肆虐全球,我国各级各地政府纷纷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采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为我国疫情快速得到控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也带来了合同履行的障碍。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及相关学理分析,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当,人能否以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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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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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多种原因导致合作双方出现分歧。如分歧不能克服,双方互不信任,将会无法继续合作,就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一旦合同解除,会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协商解除即发生分歧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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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冷静期”作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特色,逐渐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如何认定“冷静期”以及有哪些相关处理呢?什么是“冷静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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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莹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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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automatic avoidance)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