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相关文献在1959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887篇;相关期刊69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赔偿损失的相关文献由124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颜梅生、潘家永等。
赔偿损失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颜梅生
- 潘家永
- 冯亮
- 钱俊皓
- 颜东岳
- 袁梅
- 廖春梅
- 余幸
- 佚名
- 凌传昌
- 吴春香
- 小保
- 岳青峰
- 崔拓寰
- 张兆利
- 张文娟
- 张淑燕
- 朱军华
- 汪来超
- 王勇
- 蒋志培
- 蒲杰
- 蔡恒
- 邝飙
- 郭丛生
- 阮海蕾
- 陈言
- 魏振瀛
- D.凯南
- 何志
- 余平
- 刘兰
- 刘权衡
- 刘爱萍
- 刘璇
- 单逸
- 卢秋怡
- 史蒂芬·柯维
- 周忠华
- 孙敏
- 孙永红
- 孙逊
- 宋才发
- 小何
- 张伟森
- 张依雯
- 张建国
- 张绥
- 戴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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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
王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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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任承担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规定反映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并非彻底优先、赔偿损失责任存在越界适用以及停止侵害等其他民事责任难以自洽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存在模糊认识。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应当在环境立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属性的基础上,以类型化方法补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优先适用性,以补偿性为标准明确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以纵向路径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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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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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民事责任人以赔偿损失方式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时,其行为还应符合法律对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基本要求。责任人究竟应如何行为,得从赔偿损失的性质及其基本要求进行考查。责任人履行民事责任时不能因其履行行为而额外增加相对人的不便甚至负担,更应具有真诚善意的主观心理。如果侵权人不依裁判履行其民事责任,相对人有权请求法院以强制措施等手段督促履行人调整其履行行为,履行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还应被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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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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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的重大成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和实施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保障。不久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江苏省首例适用该法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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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军;
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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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六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均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退赃退赔和赔偿损失问题.实务中对共同犯罪人承担的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份额及对外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共同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展开,通过对“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内涵、外延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辨析,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各共同犯罪参与人应当按照实际违法所得承担独立的退赃退赔责任.退赃退赔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予以追缴和平衡.至于“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则是行为人对其所侵害法益的补偿方式,并且两者都是实现民事责任的方式.只不过前者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后者则以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但两者都和民事共同侵权行为有着理论上的一致性,均受民事法律调整,因而各共同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责令或者判决共同犯罪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一并予以明确,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双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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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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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民法典》第1182条“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范意义,为其适用的前提。因被侵权人财产损失与侵权人获益并不处于全然对应关系且存在本质差异,故将“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解读为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并不具有说服力。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范畴内,获益剥夺中的获益应指向积极获益且应为被侵权人所保有。预防功能的有效实现,为将侵权人获益归属于被侵权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获益剥夺虽被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所涵盖,但其与填补性赔偿存在本质区别。在规范意义上,“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不仅体现为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也隐含着立法者将获益剥夺确认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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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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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子“野泳”溺亡,家人起诉当地村委会。法官认为,野外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已经建立了相关警示标识,即可以认为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保障义务。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尤其是一些野外河流、池塘、水库等,“野泳”致人死亡事故频发。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巴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野泳”溺亡引起的纠纷,年轻小伙儿“野泳”不幸溺亡后,父母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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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泾阳法院云阳法庭三名干警及一名人民陪审员赴咸阳关中监狱,在监狱管教狱警的大力协助下,在监狱高墙内审理并最终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被告师某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相识平时关系很好,某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租了一辆小轿车,7月9日凌晨,被告的朋友开着这辆车在福银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以发生事故时车辆并不是自己驾驶的为由拒绝赔偿,几次协商双方无法解决此事,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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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购买了某小区别墅,并将楼上平台改建为阳光房后,将别墅卖给刘某。后城管部门认定该别墅的改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建并通知业主限期拆除,张某的房屋因此无法依约过户给刘某。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均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合同解除,张某返还刘某购房定金,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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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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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蒋某在某网约车平台下订单约车自山东青岛去往日照,该订单派到了司机张某手中。蒋某和朋友上了张某驾驶的轿车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张某驾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致蒋某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亲属将该网约车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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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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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北京的求职市场中,"落户"对于求职者来说一直都具有绝对吸引力。不过,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拿户口招来的"高端人才"不守信,怎么办?(2月24日《中国新闻网》)近日,"爱奇艺员工落户北京后离职被起诉"登上话题榜。2018年7月18日,员工彭某入职爱奇艺公司,与公司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公司为其办理完成户籍进京手续两个月后,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爱奇艺公司将彭某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彭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令其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