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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

     

摘要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分歧,主要源于对“网购链接”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为规制电商平台恶意“砍单”,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否定了电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与网购用户约定“合同自发货时成立”这一商业惯例的合法性;在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这一问题上,民法典虽然大体上延续了电子商务法的立场,但并未吸收前述条款的内容。基于网购合同特殊性的考量,为最大限度平衡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宜认定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并未直接废止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而是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纳入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的体系中予以考量;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只要网购平台以明示的方式提醒网购用户前述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若网购平台未履行这一提示义务,则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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