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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

         

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首先构成不可抗力,但不排除构成情势变更的可能.我国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立法虽然采二元制模式,但在解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形成交叉时如何适用具体规则的问题上应采用一体化应用机制,先判断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阻碍合同履行的方式,再分别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抑或情势变更规则.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房屋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一时不能履行时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包括因不可抗力免责以及不可抗力引发法定解除权;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未造成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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