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侵权法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相对于"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言.在司法实践的各类侵权案件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其中的难点之一.民法为私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追求,但相较而言,其中的侵权法部分最易贯彻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取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定性问题就涉及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取向:若立法者和司法者不愿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会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确定为单独侵权行为;若欲扩大责任范围,会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确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若欲衡平社会利益,则会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性质,此时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单独侵权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无论是进行制度设计还是对制度进行解读,必须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和需求前无法兼顾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利益的衡量和取合,自然却也是有意识的向其中一方倾斜.毋庸置疑,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取向不可能跳出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其价值取向的形成自然会受到当时理论思潮的影响.在侵权法理论中,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形成多种学说,由此体现为不同的侵权法规则,也影响着当时的司法实践.本文拟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理论的历史和现代发展进行梳理,并描述其实践展开,以期在中国背景下进行体系重构,为立法选择提供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