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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

解除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709篇;相关期刊21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解除权的相关文献由354位作者贡献,包括崔建远、任海波、刘轶等。

解除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31 占比:10.8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2709 占比:89.05%

总计:3042篇

解除权—发文趋势图

解除权

-研究学者

  • 崔建远
  • 任海波
  • 刘轶
  • 吴祖祥
  • 周帮扬
  • 夏平
  • 夏蕾
  • 孙良国
  • 孟继超
  • 宋安成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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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张静
    • 摘要: 绿色原则的出台对于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言,通过明确绿色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而妥善处理资源利用与个人财产私益的争议,优化资源配置,杜绝形式上的绿色原则。本文旨在通过案例梳理,对部分审判案例中的瑕疵提出补正意见,并提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批新进路,以践行绿色原则对社会公益及个人私益的协调保障。
    • 王明一
    • 摘要: 2009年张某隐瞒其妻患病事实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平安人保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以《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为基础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案两审法院裁判观点截然不同,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的合同撤销权与《保险法》第 16条的保险解除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第 16条作为特别法应当优于《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优先适用,此外《保险法》第 16条确立的“不可抗辩原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义关系平衡的体现,倘若赋予保险人以合同撤销权将架空“不可抗辩原则”。因此应当坚持“撤销权否定说”,保险人不得享有合同撤销权。在投保欺诈的规制方面,可以借鉴域外大陆法系之规定,以投保人欺诈为条件,将“可抗辩期”适当延长。此外亦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规制投保欺诈,即通过将欺诈投保人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方式予以规制。
    • 李小红
    • 摘要: “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被部分消费者恶意滥用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这反映了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对此,需从法律途径与道德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其消费行为。笔者对由此引发的大学生诚信、大学生消费观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围绕如何有效开展大学生消费观教育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养成健康良好的消费行为习惯。所谓“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已达成的消费协议享有单方面的解除权
    • 陶奕源
    • 摘要: 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管理人解除权常因未受限制和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备受诟病。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实质是协调破产法与合同法间的关系,应以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出发审视解除权。管理人解除权不仅在合同法上缺乏法律依据,且破产法之特殊性难以证成其合理性。除了在立法论上考虑将“解除”表述更改为“拒绝”之外,还可以运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涵摄管理人解除权,并限制解除权溯及既往之效力。除此之外,对解除权的规制应依赖于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和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两大原则的落实,而无需破产法另设限制性规定。
    • 袁林楠
    • 摘要: 【案情】某快递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聘用了张某,在职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4月7日,张某工作途中被一违章车辆撞伤,经鉴定为工伤,且可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9月5日,张某在家休养时,收到了其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自该月起其公司便不再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九级,其公司接到鉴定结论后,配合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足额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刘景琪
    • 摘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期限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在当事人约定期限过长且出现合同僵局的场合宜进行司法限缩。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催告行为应作为合理期限起算的时点,违约方催告后可与解除权人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指定较短期限。未催告下的合理期限应结合自由裁量说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说具体确定。三种情形下合理期限的判断标准的严格程度应有所区分:有约定时的期限认定宜从宽,无约定有催告下的期限认定宜从严;无约定无催告下期限认定的严格程度应适中。
    • 谢嘉昊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该条的第二款是属于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该条第一款下面有六项,除了兜底的第(六)项外,其余(一)至(五)项均是较为常见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而随着近年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劳动者以其中的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关于社保的问题不仅涉及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还涉及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权,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该项的适用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 张钦润; 伊硕
    • 摘要: 解除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依权利可放弃等法学基本原理,解除权人自然可以放弃行使之。在法律实务中,解除权人明确放弃解除权自无争议,与明确放弃不同的是默示放弃行为因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致使解除权人以默示的行为方式放弃解除权颇具争议。依私人意思自治原则,解除权人以默示的行为放弃权利是可行的,但也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人不同的默示行为,以默示放弃解除权的可行性也不相同,当违约且存有补救可能时,接受违约方履行且履行能满足合同目的时可视为放弃解除权;违约且无补救可能时,接受违约方合同以外的履行亦可视为放弃解除权
    • 曲天明; 谭润泽
    • 摘要: 对于承租人破产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适用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的标准,“合同实质性目的”说无法为担保性质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有力解释,故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合同当事人的不同交易情况,考量适用解除权规则是否损害出租人于对待给付的期待利益。出租人享有基于承租人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承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解除权规则中的应有内容,有利于避免破产管理人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对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排除应当仅限于涉及企业存续、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融资租赁合同。
    • 梁译匀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对于一方破产情形下,破产管理人对未到期合同的处理规则规定笼统,未根据合同的多样性、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做出类型化的区分。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立法,在合同的解除上深度考量承租人的义务履行状况,防范破产管理人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在解除合同后承租人的救济上,确认预付租金的共益债务性质,保障承租人的优先受偿;在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实现出租人维修义务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抵销,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转让权,以此在推进破产程序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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