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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7篇、专利文献21453篇;相关期刊143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风险负担的相关文献由19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洋、崔建远、刘铭等。

风险负担—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7 占比:0.86%

专利文献>

论文:21453 占比:99.14%

总计:21640篇

风险负担—发文趋势图

风险负担

-研究学者

  • 刘洋
  • 崔建远
  • 刘铭
  • 孙耀刚
  • 张秀玲
  • 户莹莹
  • 李明
  • 王丽
  • 肖建国
  • 郑炜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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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琨
    • 摘要: 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风险负担等多种形式。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广,介入时间早;风险负担和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相对特定。当多种方式同时适用时,需按照各自规则确定合同双方需承担的义务、进行利益分配。通过厘清各解决方式的适用前提以及各方式之间的关系,将合同障碍和障碍解决机制类型化,为当事人提供直观快捷的权益救济路径。
    • 牛茜茜
    • 摘要: 风险负担规则从属于合同履行障碍,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与履行不能功能交叉重合。由于履行不能与风险负担具体解决机制不同,在适用时会发生竞合与冲突,但两者在目前并不存在替代关系,并存论更适合我国。具体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可以填补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缺少对待给付义务免除的内容,并优先于合同解除适用。而在情势变更规则中,风险负担与情势变更救济机制并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因此,当合同履行不能与风险负担规则竞合时,应优先适用风险负担规则。
    • 崔建远
    • 摘要: 违约责任时常含有道德评价于其中,不包含解除合同、作为形成权的减价权,而违约救济则不然。不真正义务被违反不导致违约责任的成立,但在违约救济领域则并不如此“一刀切”。质量保证义务不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亦非违约责任,两者并行不悖。风险负担规则负责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确定不利益落在哪一方的头上,这显然不同于违约责任。不过,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却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表明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永隔天然的鸿沟。尽管违约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但不妨允许当事人把本不属于违约行为的情形约定为引起违约责任。债权人实施不当行为有时也构成违约。欺诈,不仅属于合同撤销制度中的元素,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受领迟延,虽然多为不真正义务,但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其引发违约责任时则为真正义务。尽管我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一章规定了定金及其罚则,但仍不宜把定金罚则归入违约责任的体系,因为交付定金义务属于第一性义务,而非第二性义务。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从接受定金的一方看,他未承担义务,这背离违约责任的规定。定金遵循从属性规则,而违约责任则系替代关系或补充关系。违约方拒不执行继续履行的判项仍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王显勇
    •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可能致使劳动关系的履行发生障碍,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给付或者用人单位无法受领劳动给付。劳动给付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以无需履行、继续履行、无法履行三种形式存在。研究认为,劳动法应当对接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通过假期、变更履行、风险负担等方式对接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综合应急治理机制。假期适用于隔离治疗、法定隔离措施、延长的春节假期等情形,其法理基础是无需履行,劳动法应设置防疫隔离假,建立防疫隔离假的补偿机制。变更履行分为全部继续履行和部分继续履行。全部继续履行适用于居家自我隔离、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停课等疫情防控措施,全部继续履行的法理基础是一时不能履行,劳动法应建立补充履行的法律规则。部分继续履行适用于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情形,其法理基础是难以履行,劳动法应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失业保险中建立缩短工时工资补贴制度。风险负担适用于停工,其法理基础是永久不能履行,劳动法应完善停工期间的法律规则,建立停工期的社会补偿机制。
    • 杨勇
    • 摘要: 《民法典》第610条已经成为根本违约场合风险回转的一般规则。该条继受自《美国统一商法典》,但继受并不完整。在比较法层面,合同撤销场合下限制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模式,对于合同解除场合同样适用,出卖人的可归责性并不足以作为证成风险回转的正当性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带来的是当事人所承担的相对人返还不能的风险失衡。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
    • 高章娜
    • 摘要: 履行障碍指合同没有正常履行的情况,其侧重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障碍的情形,含括情势变更、履行不能、不可抗力等等。我国并没有“合同履行障碍”的定义,这是来自德国法上的概念。在发生合同履行障碍时,救济措施是保障缔约人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其中风险负担规则作为合同履行障碍的一种救济措施,能够起到帮助合同实现的作用。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履行障碍法,在此背景之下,研究风险负担规则和合同履行障碍二者关系,希望能够为我国履行障碍法的建设提供些许裨益。
    • 张娜; 于淞合; 王钰
    • 摘要: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 姜延顺
    • 摘要: 风险负担规则对履行障碍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风险负担规则能够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实际应用中,不是所有有关履行障碍的争议都适用合同解除规则,风险负担规则不参与合同关系的处理,只进行合同风险的分配,是解决履行障碍争议时另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
    • 史青霞
    • 摘要: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者都属于客观情况的异常变故,但也有本质的区别,在个案处理时,对两者进行界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合同法上的定性,应当考虑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再考虑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风险负担规则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制度体系下去思考,劳动者因为疫情患病适用病假规则,劳动者因为需要照顾家人适用事假规则。基于经济风险和运营风险所产生的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支付工资,由于政府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发生障碍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负担
    • 余欢露; 叶钒
    • 摘要: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存续以及工资风险的负担。当疫情及其引发的政府管制行为这种不可归功于双方的原因出现时,国家政策一刀切式地将风险转嫁至用人单位虽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存发展权,但也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分析这个问题时,应当首先对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做类型化分析,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应该适当援引“病假”和“事假”规则;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应当区分“经营风险”和“运营风险”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原则上都应该承担工资支付义务,但这也不应该是绝对的,还应充分发挥劳资双方的协商功能,实行弹性的工作制度。最后,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缓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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