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解除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3年内共计37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707篇;相关期刊73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瞭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3年环境与职业医学国际学术研讨会、2003年全国骨关节损伤专题研讨会、第二届世界养生大会等;解除的相关文献由6788位作者贡献,包括孙建光、单治钢、彭鹏等。
解除
-研究学者
- 孙建光
- 单治钢
- 彭鹏
- 费斌
- 吴道洪
- 葛修润
- 高淼
- 姜朝兴
- 肖磊
- 苗建林
- 薛逊
- 陈一健
- 陈水渺
- 刘宁
- 吴振君
- 汤华
- 秦雨樵
- 不公告发明人
- 黄璐璐
- 尹小涛
- 张勇慧
- 袁从华
- 邓琴
- 高妻宏行
- 刘勇
- 周辉
- 康毅力
- 张伟
- 张磊
- 游利军
- 刘伟
- 刘浩泉
- 唐际锐
- 孙曙光
- 富士原泰斗
- 张帆
- 欧阳宝武
- 王阳
- 袁晖
- 陈勇
- 韩辉
- 刘强
- 彭清静
- 李强
- 杨友军
- 潘东英
- 王伟
- 王辉
- 王黎明
- 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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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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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案例对比,发现在同一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与否的认定存在分歧。不论是法定解除、业主单方解除或业主任意解除,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均需考量其合法性,即法定解除情形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需“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合同。在单方解除情形下,需有业主大会的合法决议;在任意解除情形下,当事人也即业主需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情形的认定不应避重就轻、仅审查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而应从合法性的角度审查已经出现的终止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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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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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医生:我今年65岁,前段时间听朋友说她有“血稠”后,我便查了一下有关“血稠”的问题,才发现“血稠”引起的病变不是小恙,而是冠心病、脑卒中、眼失明、肾衰竭等,有的还会发生肢体病变,导致局部组织坏死、溃烂等。请问,“血稠”有哪些表现?怎样才能解除“血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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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俊良;
梁伟康;
苏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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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HGIS、GIS设备停电检修时,为了保证现场检修作业的安全,需要将刀闸的解闭锁插销打至“闭锁”位置。但是在实际现场操作高空刀闸解闭锁插销时,不仅操作复杂,耗时较长,而且存在高空坠落的安全风险。通过对刀闸解闭锁插销原理的分析,提出一种高空刀闸解闭锁插销优化方案,实现在地面高效地操作高空刀闸解闭锁插销,提高了操作效率,增加了设备供电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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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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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远洋运输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船期不准等问题造成合同解约的情况并不少见.能否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解除合同,解除以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需要当事人及时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反应.根据我国《海商法》,除非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承租人享有较自由的解约权,而出租人只有限制的解约权利.本文将探究在我国《海商法》下航次租船合同解除的情形和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从实务分析航次租船合同的解约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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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泽慧;
申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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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是否适用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及实现程序值得探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属于财产保全措施,而且及时解除扣押船舶措施能够避免产生高昂的扣押船舶费用,防止对破产债权人造成损害,故破产程序启动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采取的扣押船舶措施应当解除。船舶优先权属于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启动后中止执行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同时及时拍卖船舶不仅能实现船舶优先权人的船舶优先权,还能避免船舶净值的持续减少,从而更好地实现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故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实现船舶优先权而对船舶进行拍卖的,执行程序不应当中止。建议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对第19条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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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静;
许冬梅;
蔡壮;
张卫东;
苑鸣顺;
高冬芳;
谷嘉宁;
张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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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构建适合的精神科医学保护性约束解除评估表,为患者约束提供安全保障。方法在查阅文献、专家访谈的基础上,根据计划行为理论模型,采用德尔菲专家咨询法对13个省、直辖市的20名护理专家进行2轮函询,确立精神科医学保护性约束解除评估表的条目。进而请6名专家对评估表的内容效度进行评价。结果2轮函询专家的积极系数为100%,权威系数为0.908、0.950,Kendall协调系数分别为0.157、0.238(均P<0.05)。最终确立了5个一级指标(情绪情感、行为、合作程度、对约束健康教育的认知、意识状况),20个二级指标的精神科医学保护性约束解除评估表。该评估表内容效度指数为0.962。结论初步建立的精神科医学保护性约束解除评估表较科学、可靠,可以作为精神科医学保护性约束解除的评估工具,以规范临床约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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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近期,我单位拟招聘一名新员工,但是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员工却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请问:对于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我们单位还能招用吗?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离职证明的作用在于证明拟招用员工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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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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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又被称作股权代持协议,也被叫做隐名投资合同。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和他人进行约定,通过该他人(显名股东)的名义来变成公司股东的协议。根据现行法律来看,法律法规虽然对代持股协议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肯定,也对代持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做了简单的规定,但是代持股协议的解除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要从代持股协议定性问题出发,论述、对比其他类型的合同,讨论代持股协议的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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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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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的突发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使得部分用人单位陷入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劳动合同法》对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件有所规定,但未能就合同履行障碍的严重程度作出差异化处理,无法解决不可抗力造成的劳动纠纷。在明确满足不可抗力援引条件的前提下,应当简化协商前置、预告解除等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性要求,适当宽限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