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3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021篇;相关期刊264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文献由427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国萍、姜茹娇、陈嘉等。
意思自治原则
-研究学者
- 何国萍
- 姜茹娇
- 陈嘉
- 乔雄兵
- 刘春霞
- 刘晓明
- 刘诗菁
- 吕亚芳
- 吴啸飞
- 周新军
- 周雯慧
- 夏建英
- 姬凤岐
- 孔东菊
- 宋海健
- 廖子珣
- 戴小冬
- 李冬梅
- 杨楠
- 林燕萍
- 桑远棵
- 洪萍
- 王克玉
- 田晓云
- 翟仲
- 胡充寒
- 董君勇
- 蒋安东
- 蔡晓慧
- 解楠
- 郑云瑞
- 郑艳
- 郝海青
- 郭之祥
- 钱慧
- 陈阳
- 丁伟
- 丁宁
- 丁洋洋
- 万其刚
- 丛立先
- 严荣芳
- 乌凤琴
- 于伟
- 于志宏
- 于飞
- 亓雷
- 亢涛
- 任亚迪
- 伍鉴萍
-
-
郝海青;
周雯慧
-
-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举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且深入的发展,各国积极作出碳减排承诺并致力于建立本国的碳交易市场。第26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开启全球气候治理新征程,各缔约方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共识,通过了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指南文件,为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制度基础。跨国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跨境性,交易双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会主张由不同机构进行管辖,因此会产生管辖权冲突。依据不同的标准,将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管辖权冲突分为不同类型,具体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单向对接合作中的冲突、双向对接合作中的冲突与多边对接合作中的冲突。当前碳市场普遍缺少关于管辖权冲突的应对规则与方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对策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借鉴适用WTO争端解决机构相关规则,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在跨国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缔结统一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具体规则,以减少冲突产生,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
-
郝海青;
周雯慧
-
-
摘要:
2021年11月,格拉斯哥气候大会的召开推动着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迈入新阶段,缔约方通过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指南文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跨国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跨国碳排放权交易将成为未来各国气候治理协作的重要方式。由于跨国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缺少统一的实体法规范,相关的国际条约之间存在冲突,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国内法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会基于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不同的选择,从而产生法律适用冲突。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性质上属于国际民商事行为,因此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并应坚持系统整合原则,促进国际条约和规则之间的协调适用;另外应制定专门的冲突规范,并且在各国达成共识的领域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范,以防范和减少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冲突。
-
-
陈佳文
-
-
摘要: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规定,完全颠覆了以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做法,引发了学者对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激烈讨论。支持删除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学者认为其在实践中作用较小、很少有国家以立法的方式设立以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文认为可撤销合同变更权已经在我国存续了三十年之久,必定具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意义,适当保留合同变更权并不会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反而可以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更符合如今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当发生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以及胁迫时,应当赋予受害方合同变更权;当发生重大误解时,合同相对方未有主观恶意,不应当赋予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
-
马志强;
尹启云
-
-
摘要:
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给予了当事人在涉外离婚中选择法律的权利和自由,以达致离婚目的并减少诉累。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中的引入并没有改善我国涉外离婚领域法院地法等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固化适用的困境。在涉外离婚领域“双轨制”的立法体例下,涉外协议离婚定性的模糊、法律的冲突以及适用的混乱导致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盲区。为彰显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独特价值和深层意义,应优化协议离婚法律选择形式,明确协议离婚的效力适用范围,增强涉外离婚协议强制力。
-
-
钱华生
-
-
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外贸合同中的应用,其自治的范围不是无限的,相反是受到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而强制性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体现为进口国制定的SPS和TBT。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外贸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进行了完整的分析,以使出口方全面了解“意思自治”原则,并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来降低产品出口风险。
-
-
郭之祥;
姬凤岐
-
-
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激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践中,一些投资者认缴巨额出资、约定长期出资期限,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出资,极易引发不必要争讼和风险。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一种约定义务。
-
-
周子琪
-
-
摘要:
我国最新制定的动产物权冲突规范将意思自治纳入其中,是符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大创举,顺应了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通过比较和学习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该项规则并没有很好地与国内的实体法相衔接,存在意思自治的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大及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缺乏规定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在肯定第37条重要性的同时,通过限定意思自治范围、加强第三人保护及善用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来加以完善.
-
-
郭之祥;
姬凤岐
-
-
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践中,一些投资者认缴巨额出资、约定长期出资期限,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出资,极易引发不必要争讼和风险。
-
-
刘仁山;
黄钰
-
-
摘要:
"意思自治原则"因其私法自治精神以及高效便利性,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涉外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既涉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又与私人契约自由息息相关.尽管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呈现出扩张态势,但并非无边无际地任意发展,而是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问题.全面剖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首先需要从外部限制方面将该原则的适用规范在一定"门槛"之内;其次需要从内部限制方面明确具体适用时的各项条件.当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扩张过度却限制不足的明显漏洞.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厘清内外部限制适用逻辑、灵活设定限制标准、弥补相关立法空白,既是解决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
-
向在胜;
朱偲媛
-
-
摘要:
跨国贸易和互联网的发展,在实现知识产权全球性交流互通的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传统地域性特征引发的政策利益考量,以及传统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惯性思维,使该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长期遭受不必要争议,只在少数国家得到采纳.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当事人选法自主性的发挥,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确定性与讼争实体结果可预见性,更提升规则适用的程序性效益.新近国际软法规则对此有不同程度的接纳,在事项范围、选法时间、第三人和弱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适用限制各有所见.当前,我国实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为进一步完善规则设定,有必要放宽在预先存在长期相对法律关系等特殊情形下的事前选法限制,将先存关系准据法纳入选法范围,并引入禁止减损第三人权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必要保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