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撤销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8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5670篇;相关期刊49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等;撤销权的相关文献由890位作者贡献,包括寇海侠、李春双、潘家永等。
撤销权
-研究学者
- 寇海侠
- 李春双
- 潘家永
- 周江
- 纪雨萌
- 赵天宝
- 刘轶
- 周美艳
- 崔玲玲
- 李桂英
- 李芳
- 王妍
- 王芳
- 苏泽林
- 金晶
- 丁文卉
- 严罡
- 于华钦
- 余艳清
- 兵法
- 冯敏
- 冯玉东
- 单建国
- 吕春娟
- 吴至诚
- 周滨
- 周革华
- 唐义红
- 夏凤英
- 威廉·斯沃德林
- 屈坦
- 岳东超
- 崔依宁
- 崔拓寰
- 庄峰枫
- 张云云
- 张健
- 张军建
- 张平华
- 张广春
- 张文静
- 张蕾
- 张进军
- 彭玉海
- 徐乔
- 徐伟
- 徐良
- 忠文
- 战睿凝
- 提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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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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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张某隐瞒其妻患病事实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平安人保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以《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为基础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此案两审法院裁判观点截然不同,问题的核心在于《合同法》第 54条第 2款(《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的合同撤销权与《保险法》第 16条的保险解除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两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第 16条作为特别法应当优于《民法典》第 148条第 2款优先适用,此外《保险法》第 16条确立的“不可抗辩原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义关系平衡的体现,倘若赋予保险人以合同撤销权将架空“不可抗辩原则”。因此应当坚持“撤销权否定说”,保险人不得享有合同撤销权。在投保欺诈的规制方面,可以借鉴域外大陆法系之规定,以投保人欺诈为条件,将“可抗辩期”适当延长。此外亦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规制投保欺诈,即通过将欺诈投保人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方式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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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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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石构建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意在实现和加强信息自决以联结知情与同意权能。受大数据的冲击,该规则在适用上陷入诸多困境——一方面信息处理者提供海量信息,实则“告而不知”,同意缺乏主动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严格适用该规则会导致企业合规成本的增加,甚至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对知情同意规则进行修正既是响应数据时代的号召,亦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知情同意规则的解困之道在于反思域外立法经验,采取“类型化+图标化”的方式让信息处理者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引入电子签名以更好表达信息主体真实意思,对儿童个人信息采取特殊保护;根据风险评估等级采取分层同意,以纾解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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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晨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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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可以看出,在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对于受托人的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而后被各国所引进。信托受益人的撤销权是基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对于受益权的性质各国学者尚存分歧。在我国制度体系下,将受益权认定为债权更有利于信托制度与我国现有民法体系的兼容。在撤销权的实现条件上,应基于信义义务理论对信托目的及受托人的管理职责进行充实。在实现程序上亦应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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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杰;
柏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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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必然产生独立性并始终维持独立的状态,关键取决于信托中的权利是否在适当的边界之内行使。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的核心均为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本文试图厘清学术界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不同观点,以权利行使边界为中心,分析域外立法和判例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与原则,并对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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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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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欺诈投保案件中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学理上没有清晰界分,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具体而言,一方立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认撤销权的适用,另一方则坚持二者在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且适用撤销权更有利于遏制欺诈投保人获利的不当行为。然而承认撤销权的适用会构成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架空,进而破坏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救济体系。排除撤销权的适用则有利于敦促保险人积极完善事先风险审查体系,进而以最小的防范成本保障保险行业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和高效安全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欺诈投保案件的规制应当以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为主线,并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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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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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恶意抵押”条文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条文所涵盖、修改. 涵盖之处为恶意抵押撤销须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结果要件.修改之处有三:一是恶意抵押的撤销不再以债权 到期为要件;二是不再需要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为要件;三是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的行为一 般不得被撤销.相应的,债务人仅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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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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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获得的股权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导致了对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商事思维认为单方转让股权应属有效,民事思维认为应属无效.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的成因在于该问题涉及?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双重调整,二者存在价值导向的冲突.股权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应当认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能享有股东资格,只能享有股权所对应的部分财产利益.原则上应当以商事法律规则调整单方转让夫妻股权的行为.当一方恶意转让股权,应明确恶意串通的要素,配偶可以请求相应救济,同时,可以借鉴比较法中的制度赋予配偶对单方处分财产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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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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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开始施行.在我国《破产法》试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专家以及行政部门反馈了很多意见,并提出了实践中的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多次修改,并经历了三次审议,最终于2006年通过.与旧《破产法》相比,《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前债务人行为的撤销和无效制进行了区别规定,同时,对破产撤销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破产法》多是对涉及破产的程序性规定,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权利,虽在破产中有明确规定,但也面临在实践中如何进行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为在实践中更好地对破产撤销权进行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检索《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破产撤销权之行使条件、行使时间、行使主体、例外情况等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在实践中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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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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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人以遗嘱或遗赠方式将财产遗赠给他人后,由于生活变故等原因而不如意,此种情形下可否反悔?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告诉我们,至少下面4种情况,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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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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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托契约关系中,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契约义务处分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受益人具有撤销其处分行为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信托财产撤销权设立的法理基础模糊不清且缺乏正当性,导致实践中在依法行使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阻碍.对此将信托撤销权参照无权处分行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并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做法,以期对我国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所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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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义红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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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骨髓捐献者在捐献前享有撤销权,捐献者随意中途或临阵毁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清髓等移植准备的受捐者的生命健康及整个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而立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基于身体权而产生的自我决定权是骨髓捐献者撤销权存在的基础,骨髓捐赠协议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签署《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前是捐赠者与骨髓库之间的一般赠与合同,捐献者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签订《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后是捐赠者与受捐者之间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赠与合同,捐献者不享有撤销权,如捐献者撤销捐赠应视为违约行为,除履行不能、提前通知、非自愿三种情形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减少捐献者毁捐,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可以加强科普宣传,消除捐献者的思想负担,建立对捐献者的补助和激励制度,消除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加强立法规范,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补救机制,规范捐献者和受捐者的行为以及加强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保证骨髓捐献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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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珍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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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合同理论立足于房屋销售者与借贷金融机构之间密不可分地牵连关系,着重于解决了借款人在权利义务上严重失衡的问题.它以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的两个合同为前提,主要在于保证消费者不至于因某一个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而陷入履行另一个合同的"困境".其规范要件如下:第一,关联合同的撤销权被局限于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的两个合同之间,且该购房的主体必须为普通消费者.实为帮助卖房者融资的"名义借款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炒房者不应享受关联合同的撤销权;且在私人或非房企出卖二手房的情况下,不应过度地将责任苛加于贷款方.第二,关联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单独提起,可以一并在其他诉讼提起.无论在何种程序中,均不影响撤销权的法律效果的实现.第三,"撤销关联合同"的合理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另一关联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若撤销购房合同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撤销借贷合同的诉讼程序已然开始,则或将二者并案处理,或暂时中止撤销借贷合同的诉讼程序,待至撤销购房合同的诉讼尘埃落定,再行解决撤销借贷合同的法律纠纷.第五,在关联合同被撤销之后,法律状态应当被恢复至未签订合同之状况,各方当事人承担相互返还的义务,且"保证人"可独立行使"买受人"的抗辩权."买受人"或"保证人"的"继续还款义务"被"收受贷款方"的"还款义务"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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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Jing;
石静;
Chen Hongjun;
陈红军
- 《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学术会议》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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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种设备强制检验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检验结论一经做出,便成为划分检验机构和受检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条件、特种设备生产者及使用者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我国现行的特种设备立法未作定.为了维护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权益,树立参与型行政行为理念,赋予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在检验过程中一定的参与权,合理构建生产者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在特种设备安全立法方面应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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