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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违约金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8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41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6745篇;相关期刊853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2008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民主、经济权利和法治建设等;违约金的相关文献由1562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家永、郭丹云、高山等。

违约金—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41 占比:3.14%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56745 占比:96.84%

总计:58595篇

违约金—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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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宗宇; 谭铮
    • 摘要: 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国内学说和司法实务均对此存在较大分歧。赞同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理由在于,《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并未明确禁止此种主动性调整,其有丰富的比较法支撑,且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权能赋予。然而,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与违约金的制度逻辑相违背,与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现行规范相冲突,超越了司法中立的基本立场。违约金的公平与否,归根结底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认同,法院无权也无必要加以干涉。违约金的过高过低不是涉及善恶的定性问题,仅是涉及高低的定量问题。依职权调整违约金与我国惯行的司法政策不合。当前,相关裁判规则对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机制已然足够宽松,没有必要再大开阀门过度袒护违约人。在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中,随着法官释明义务的逐渐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现实需求已微乎其微。在此背景下,自无必要冒着动摇违约金制度根基的风险,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权力。
    • 李成业
    • 摘要: 工程误期违约金在不同的法律下会有不同的适用规则。以英国法为背景起草的FIDIC合同,对误期违约金给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包括惩罚、数额及其上限、排他性救济、雇主是否实际遭受损失、合同终止时的适用、支付等问题。本文的分析思路和结论也可为国际货物买卖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提供帮助。
    • 张革; 张天石
    • 摘要: 违约金设立的初衷本是促使当事人忠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出现违约行为时让守约方能够高效取得救济,但违约金金额约定不当有时也会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虽然同时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如违约金调整时应有的法定程序、违约金调整时应当参考的要素等在具体适用上的问题。所以只有在以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为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厘清对该问题的相关争议,才能够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的指导价值。
    • 陈艳
    • 摘要: 【案情】2017年5月7日,李某入职上海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的劳动合同,另签有保密协议书,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的范围等,并约定“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未经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其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在其中持有权益或向其提供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协助其运行。李某离职时,A公司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李某提供经济补偿,数额为李某离职当月基本工资的30%,按月支付。如李某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两年经济补偿总额的二倍。”
    • 康飞; 刘琪
    • 摘要: 工期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以下简称“LD条款”)为国际工程交易提供了诸多便利,使得在发生承包商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业主无需举证己方的实际损失,就可以按照条款中约定的费率获得补偿。在设计LD条款时除了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费率、最高限额等因素外,还需考虑的一个方面是业主应通过何种程序主张工期违约金。2016年英国高等法院的TCC法庭(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对J Murphy&Sons Ltd v Beckton Energy Ltd案作出了判决,在该案中就讨论了LD条款中的这个议题--“发生工期延误后,业主应如何主张工期违约金”。
    • 朱亚平
    • 摘要: 根据民法典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约定不合理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现象,即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打算和考虑,合意达成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司法裁判,大致可划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判决。本文认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无效,因其不符合违约金的法律性质,超出了任意性规范的界限,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公法权利,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 陈思静
    • 摘要: 当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的合同中常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未作出规定,学理及司法实务有“质押担保性质”、“定金性质”、“违约金性质”等见解,履约保证金之性质,应视合同具体内容而定,不应一概而论。正确认识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不仅是学理研究的需要,亦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合同约定满足定金要件时,应视为定金性质,除此情形之外应视为一般金钱担保。由于履约保证金作为金钱担保方式与定金作为金钱担保的属性相似,兼具损失补偿性与惩罚性,在处理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条款并存时的适用规则,可参考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责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履约保证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履约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部分,具有惩罚性质,给付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得请求退还。
    • 桂栗丽
    • 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在制度、主体、客体、内容层面都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冲突,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公众而言,竞业限制制度各有利弊,并且竞业限制协议执行的严格程度和其所造成的影响具有相关性。从性质角度而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其是与保密协议不同的独立合同,重在对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对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可保护利益的审查阶段。司法实践可在合同语境下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在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关注竞业限制制度中可保护利益的必要性审查及可保护利益的范围;在合同订立阶段注重考察签订时、离职情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合同主体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影响;在合同效力评估阶段,注重"限制竞争"条款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新时代竞争关系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合同履行阶段注重权利义务对等,补偿金和违约金与行业要求相适应;在违约与救济层面关注其他可能引入的分析框架。
    • 摘要: 问:一商城在与我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必须在15日内将货物运抵该商城,否则应付给对方50万元违约金。我公司将货物交付物流公司后,按正常时间推算,可提前5天将货物送到商城。可时隔20天,商城却仍未收到货物。经查系我公司托运的物流公司弄错收件地址所致。事后,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商城支付违约金。请问,明明是物流公司错送货物,为什么却要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邓颖
    • 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条款包括单独约定、与违约金条款同时约定两种情形。逾期利息计算条款的性质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说和违约金说两种观点,从规则解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尽可能维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角度看,违约金说更具合理性。将逾期利息计算条款定性为违约金条款后,以实际损失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出租人资金占用成本的分析可以明确违约的实际损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限制仅能作为裁量的参考,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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