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
后悔权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2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148篇;相关期刊122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后悔权的相关文献由216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先锋、何如、俞华娟等。
后悔权
-研究学者
- 侯先锋
- 何如
- 俞华娟
- 孟子艳
- 宁军妮
- 张璐杰
- 张笑荷
- 张迪
- 张镝
- 施燕飞
- 李梦露
- 李鑫
- 梁莺
- 王志鑫
- 王言东
- 薄一凡
- 陈箐
- 韩平
- 龙冀
- XU Hai-yan
- 丁亚琪
- 丁姗姗
- 万星宇
- 万静华
- 于晗
- 于甜甜
- 付祖珍
- 代娇娇
- 伍金清
- 侯先锋1
- 候冬
- 倪楠
- 傅光云
- 全珊珊
- 冀梦琦
- 刘仕磊
- 刘廷华
- 刘明超
- 刘杨
- 刘桂昌
- 刘韡
- 叶炜娜
- 向红梅
- 吕芝慧
- 吴越
- 周利生
- 周子凡
- 周子逸
- 周正美
- 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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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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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机制虽然改变了“选择进入”下的传统同意授权模式,致力于维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间的平衡,由信息权利人承担特定义务,即当权利人有效行为时才会发生否认使用个人信息的效果,否则即为同意使用。但关于“选择退出”中的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能否适配传统民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使用尚需论证,该机制中知情同意的应用原理以及在同意后的使用反对规则的混乱,弱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将该机制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时,为夯实其理论基础及规范机制,需要做出民法上的适配修正:将“选择退出”纳入意思表示的规范体系下,融合民法上的适用规范,奠定该机制的理论基础;明确知情同意规则在“选择退出”下的形式与内容,并连接“后悔权”的应用规制,明确告知义务,修正同意规则,捋清“选择退出”上的关键脉络;在个人信息分类下简析“选择退出”的应用,以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防止其泛化使用,而后形成的系统化、体系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契合立法目的,有利于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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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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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合适""没看中""质量差"……伴随元旦、春节等线上线下购物高峰的,势必是应接不暇的退货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网购商品收货起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换"的规定,为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提供了法律支持。此后,国家工商总局又相继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两部规章,细化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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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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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正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受限于身体机能,老年消费者在信息、科技、救济等方面相较于非老年消费者均处于弱势地位,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分支,应重视消费者内部的强弱差异,对老年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别保护应基于老年消费者难以有效理解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对老年商品经营者施加主动解释、说明义务;对老年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别保护源于老年消费者在固定经营场所外冲动购买商品后救济无门,应赋予老年消费者在固定经营场所外购买商品的后悔权.通过"弱者强权,强者弱权"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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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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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络购物等新型交易方式日渐兴盛,互联网交易的远程性和不可触碰性导致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就是基于此建立的,其突破了传统的契约自由理论,以维护实质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后悔权制度相关立法,旨在对我国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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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芝慧;
黄中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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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力规制了格式合同中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但在立法上仍有完善发展的空间。保险人说明义务以“免除保险人责任”作为标准,区分了“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目前违反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未作规定。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后果缺失对其功能的影响,通过明确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后果补充的现实需求,辨析后悔权的立法基础、法律效果和作用功能,总结保险人说明义务引入后悔权作为法律后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合理讨论后悔权如何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功能的补充和拓展,进而分析后悔权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协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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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莲;
王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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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规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以消费者后悔权为基础,简单分析了后悔权的相关概念、性质、特点及我国目前关于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情况;重点分析了法律赋予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具体原因.除此之外,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实施中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后悔权制度内容模糊、容易被滥用、没有相关的保障机制等问题.最后提出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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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Hai-yan
-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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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建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3日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建议扩大后悔权适用范围,延长权利行使期间.要将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组织扩大到地市级消费者组织.要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建议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各类商品或服务.建议细化格式合同立法规制,建立监管部门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审查和纠偏机制,引入公众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