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827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唯实、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情谊行为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雷、刘萍、夏向荣等。
情谊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827篇
占比:99.65%
总计:25919篇
情谊行为
-研究学者
- 王雷
- 刘萍
- 夏向荣
- 左曙玮
- 张春玲
- 张璐
- 李道清
- 王正苍
- 童俊
- 肖超
- 赵立焦
- 邹倩
- 陈楚楚
- 靳英桃
- 黄丽红
- 何佳佳
- 余家骏
- 冯璟玥
- 列美仪
- 刘一漩
- 刘向娜
- 刘昶
- 励芝燕
- 单光新
- 卢潮鑫
- 叶林薇
- 周宏
- 姜淑明
- 孙建丽1
- 宋天一
- 屠海潮
- 张叶
- 文献
- 曾见 周静
- 朱凯超
- 李子仪
- 李旺黎
- 李樱桃
- 李海昕
- 李炎翔
- 李香玲
- 李黔鹏
- 杨代雄
- 杨家伦
- 杨建
- 杨志航
- 梁宇菲
- 梁静然
- 武丽娟
- 汤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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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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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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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红;
宋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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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群主对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是对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属于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情谊行为,因此基于互联网群组管理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滥用诉权,以不适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提起诉讼,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以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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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谊行为会发生合同之债吗?编辑同志:我的同事跟我住在一个小区,我曾经答应过除加班、出差、外勤等情况之外,上下班都会顺路捎带他一起,但是我近期手头比较紧,打算搭地铁上下班以减少开支,这样我就违背了当初对同事的承诺。请问我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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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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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好意搭乘的无偿性、不受法律拘束、双方合意性等特质,决定好意搭乘为典型的纯粹情谊行为,非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好意搭乘交通事故为侵权行为,供乘者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并造成搭乘者损害时,供乘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就其一般过失对搭乘者承担责任.好意搭乘侵权责任可减轻,减轻依据为搭乘者有过失及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若供乘者和第三人共同侵权时,搭乘者有过失之减责效果及于双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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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璟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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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不断频发,文章以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契机,通过界定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结合情谊行为转化为法律行为,进一步分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后对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细化责任构成要件,最终行为人应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在频发的共同饮酒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审理过程中,为法官裁判依据提供充分的说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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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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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必将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民法也应当对“互联网+”时代科技发展的现实作出回应.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网约车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的出行消费需求和节约环境资源的要求.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网约车的规则也多次引发热议.基于此,民法学者在制定民法分则的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通过制定平等、妥当的规则体系,实现“互联网+”的价值追求.网约车平台应当被区分为中介型平台和自营型平台,从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顺风车这种模式应纳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通过运输合同的立法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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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无私性以及不受法律拘束性三个特征.无偿性作为情谊行为的首要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有关理论也日趋丰富.好意同乘本质上也属于情谊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惠人给付燃油费这类行为,对于其是否符合情谊行为的无偿性特征存在着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中受惠人给付燃油费的行为不符合情谊行为的无偿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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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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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共同饮酒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现行法下未对共同饮酒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经常出现.共同饮酒的情谊行为性质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除恶意劝酒外,对于单纯的共饮人,司法审判应保持克制,警惕法律父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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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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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自助游"盛行的背景下,"自助游"事故引发的纠纷逐步嬗变为法律焦点问题.故而从法律层面深入研究"自助游"事故亦当是迫在眉睫之势.本文着手分析"自助游"活动的法律性质,进而着重透析"自助游"事故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当下自助游事故损害承担提供法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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