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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2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0篇、专利文献8689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目的解释的相关文献由248位作者贡献,包括石聚航、戴津伟、冀洋等。

目的解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0 占比:2.69%

专利文献>

论文:8689 占比:97.31%

总计:8929篇

目的解释—发文趋势图

目的解释

-研究学者

  • 石聚航
  • 戴津伟
  • 冀洋
  • 张金钢
  • 王立志
  • 何萍
  • 刘三洋
  • 刘智聪
  • 孙光宁
  • 张传新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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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鑫
    • 摘要: 在解除强制医疗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其可归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对于实质条件语焉不详、缺少针对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救济途径两个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分别运用法教义学、目的解释并结合法律父爱主义,对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强制医疗进行法律释义,明晰归总出其具体实质条件,并提出为增进精神病患者精神利益福祉、保卫社会安全,应在程序上融合司法和医学,完善好解除强制医疗后的应对体系,在程序上与社区做好衔接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 何成兵
    • 摘要: 依据现行刑法规范,妨害作证罪有两种行为模式: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和阻止证人的规范描述相比,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的限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将未明确具体指使方式的妨害作证行为入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刑法谦抑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理念出发,通过合适的刑法解释探索该罪合理的出罪通道,显得非常必要。从文理解释看,指使行为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的限定;从体系解释看,“等方法”应当和暴力、威胁、贿买具备相当性或同类性,所包含的行为应具备压制或收买对方意志自由的性质;从目的解释看,“指使”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结果犯,也即只有指使行为达到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时候才入罪。
    • 邹鹏
    • 摘要: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大学治理法治化不断发展和彰显,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依法治校需要方法,特别是解释学的推动从而更加立体和鲜活。依法治校的“法”包含国家法律和校内规范两类,通过对两类“法”的解释助推依法治校。解释实践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其他解释方式得以展现,使各类法治资源得到实质性的应用,让静态的“法”和大学治理充分衔接,服务依法治校。
    • 张甄元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中首次将“重新协商”行为纳入了调整的范围,但是《民法典》第533条在对“重新协商”行为的表述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条文似乎会得到前后不一致的理解。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重新协商”行为属于合同不利方的单方义务、不真正义务以及手段义务。“重新协商”义务的内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分。在“重新协商”期间里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利方可以在合同履行程度上做出适当的调整。
    • 俞小海
    • 摘要: 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与刑法兜底条款相互依存,构成了我国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研究和适用的特殊镜像。实际上,刑法兜底条款与刑法例示规定是种属关系。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应是刑法例示规定。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构造包括典型事项具体列举+“等”或“其他”标识词+概括词三个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逻辑结构。刑法例示规定可区分为理想类型和现实类型两种。应摒弃学界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作为理解刑法所有兜底条款或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用语条款的普遍甚至唯一规则的抽象叙事,而回归司法实证和实务操作视角,对我国刑法文本中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的501处表述进行重新分类,在剔除原本不属于刑法例示规定以及无法和无须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情形以后,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精确锁定到116处刑法例示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分层分类的适用思路:对于其中符合理想类型的例示规定,首先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并通过客观目的解释予以补充,即遵循由形式—实质的解释逻辑和路径;对于不符合理想类型(即现实类型)的例示规定,应以目的解释为引导,以法条的客观目的对例示规定本身的“不典型”予以补足,并兼顾文义、体系等因素的协调,合理确定该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边界。
    • 周信含
    • 摘要: 打击拐卖妇女类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规范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能够起到有效预防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收买人会对被拐妇女实施非法拘禁、强奸和伤害等不法行为,如果被拐妇女选择在收买人无防备时进行防卫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在本文构建的理论模型中,由于被拐妇女处于被非法拘禁的困境中,相对于收买人存在多种劣势,难以有效反抗收买人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基于刑法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只有通过目的论扩张解释,使被拐妇女在收买人没有防备时,也可以进行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防卫行为,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进而有效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
    • 林雨佳
    • 摘要: 新型科技犯罪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定罪和量刑的困难,而对新型科技犯罪的认定将影响新型科技的发展。刑法司法解释是指引新型科技犯罪认定的有效手段,已经形成了基本的逻辑体系,但存在不足并受到质疑。为应对新型科技犯罪,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发挥调节定罪量刑标准的优势,把握刑法介入科技领域的广度和力度,并采用主观解释兼客观解释的解释立场。新型科技犯罪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和必要性等规范化标准,注重目的解释方法,引入技术性解释。
    • 赵盈瑾
    • 摘要: 《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 袁玉洁
    • 摘要: 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的预防性转型与刑法体系的功能性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对刑事政策作为解释依据的过度依赖,致使刑法目的解释深陷适用立场混乱、适用位阶不明之困局,而现有解决方案研究视角单一,研究方向宽泛,难以有效处理上述问题。明晰立场和位阶是规范刑法目的解释现实适用、推进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体系性协调和前瞻性发展之重点。应当重视风险社会的观察视角,厘定风险社会只能有限推进刑法目的解释功能化发展的背景态势,在此基础上,明确刑法目的解释适用立场应是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和关联刑法规范目的的实质解释论。同时确立其适用位阶应是在合目的性理念下,文义解释属于解释的起点,其他解释方法依照解释对象具体选择;在刑法规范的可能文义范畴内,需要适用目的解释且满足合宪性要领时,其具备效力决定性。
    • 张鹏
    • 摘要: 陷入单边主义的美国法域外适用违背国际法通行规则,褫夺他国司法管辖权,迫使他国国民陷入守法困境。对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反域外适用推定加以限制。反域外适用推定由两阶段分析框架组成,先后判定立法中是否包含域外适用的清晰指示和立法焦点的鉴别指示。尽管反域外适用推定表面上强调对于美国法域外适用的限制,但其本质是将具有跨国要素的行为链条转变为“获得准许的域内适用”,将涉外案件纳入国内管辖范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反域外适用推定存在被曲解和滥用的可能,陷入主观主义的不确定性危机,亦无力约束美国行政机关的外交行为,甚至主动为其提供司法注脚,国际摩擦的司法限制形同虚设。由此,建议我国法院在遵循立法目的的审慎姿态下,以是否与我国存在真实有效联系为前提区分不同情形决定域外管辖,明确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域外适用中的有限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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