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5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03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333篇;相关期刊327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等;实质正义的相关文献由564位作者贡献,包括陆洲、于海涌、宋宗宇等。
实质正义
-研究学者
- 陆洲
- 于海涌
- 宋宗宇
- 张东明
- 李华围
- 仇赟
- 任春艳
- 刘旭
- 卢苇
- 史欣媛
- 司晓博
- 周金燕
- 姜作利
- 孔志衡
- 季铄人
- 平静
- 张丽珍
- 张卫平
- 张琳
- 张设华
- 彭丹丹
- 徐德臣
- 戴小冬
- 曲波
- 李亚龙
- 李卫
- 杨慧
- 桂阳
- 欧玲
- 段再昱
- 江闻雨
- 沈凯
- 王伟
- 王国庆
- 王瑞君
- 甄刘发
- 程章
- 胡秀娟
- 臧峰宇
- 衣霄翔
- 许纪霖
- 贾庆余
- 赵倩
- 蹇庐氏
- 阚晶
- 陈泳安
- 陈飞
- 高国梁
- 魏广萍
- 魏晓莉
-
-
-
-
摘要: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程序思维是领导者应具备的一种基础性思维方式。坚持程序思维,严格按程序办事,有利于树立和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科学意识,压缩领导者的权力滥用空间,规避领导活动的随意性,从程序的角度维护公平正义。
-
-
杨雯琪
-
-
摘要:
冲突法革命后,基于对旧有法律选择方式的批判和反思,国际私法由最初追求形式正义转向了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也由此产生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特指那些在法律选择和争端方式选择中受到限制的弱势群体,他们本应享有的权利因在合同谈判中地位不平等而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涉外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和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也受到弱者保护理念的影响,但并不能明显表示出保护弱者利益的结果导向,法律操作性不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指出现有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以促进我国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和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切实保障弱者权益。
-
-
秦天宝;
张金晓
-
-
摘要:
现有生物多样性立法虽已形成来源多元、规模庞大的规范群,却面临共性不足、特性不彰的体系化困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蕴含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双重价值,因而在国内法之维存在适用的合理性,也能够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体系化提供有益理论滋养。在本体论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可被解构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一性正义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差异性正义。至于方法论价值,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向的是在提炼共性与承认特性的基础上实现类型化。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引下,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是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内在体系与以类型化为思路的外在体系的合一构造。其中,为建构统而有别的生物多样性立法外在体系,宜制定一部统领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并依据领域与地域的特性进行差异化立法。
-
-
王婷婷
-
-
摘要: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中国综合运用应急财政措施进行及时干预的同时,也暴露出财政应急法治建设存在专门性立法不足、资金配置有失公平、监督问责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为应对疫情带来的财政法治挑战部分国家秉持“紧急不避法治”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应急财政法律制度、依法设置应急财政的适用条件、科学调整应急财政的具体措施、合理设置应急财政的实施程序等方式优化了法治框架。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中国应立足国情,从“四个维度”加紧完善危机应对的财政干预法律制度,兼顾常态治理与应急治理,持续完善应急财政干预规则体系;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确立财政例外规则及其回归路径;兼顾精准治理与实质公平,合理调适财税制度的运用领域;兼顾效果保障与廉洁维护,加强应急财政干预的监管力度。
-
-
靳力维
-
-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一个“不尽民意”的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能够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尤其是经过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的断章取义,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这非常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诸多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热议的案件过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更加重视了裁判后果的考量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裁判思路,即法条主义和后果主义。顾名思义,前者更加注重形式,偏向于法律形式主义,主张只要法官在裁判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适用即可,不必受诸如后果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最为公正。后者更加注重结果,偏向于法律现实主义,主张在司法审判中要考虑到裁判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有些时候如果严格依照法律适用可能与大众心理严重相悖或者可能带来不好的影响,那这时就要考虑对原预想的裁判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正,以达至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尤其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后果考量的裁判思路更能够发挥其作用,以使得裁判结果能够真正地符合大众的期待或实质正义的要求。
-
-
袁文全;
毛嘉
-
-
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创造劳动价值、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互联网从业人员权利义务边界处于模糊状态。网络直播作为近年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方式之一,其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已引发诸多关注与讨论。全面深入认识网络直播用工特点及其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现状,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网络主播的法律地位认定与权益保障面临的尴尬境地,判断网络直播用工过程中从属性强弱并将其作为网络主播法律地位认定的依据和前提,根据倾斜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理念规范网络主播群体最为需要的权益保障类别,最终实现用工双方之间的实质平等,对于保障此类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网络直播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从业者群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有别于他种新业态用工方式,为更好地保护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保持劳动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我国可尝试将其作为特定群体给予单独保护,特别重视工伤保险制度、休息制度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与调整,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
于秀丽
-
-
摘要:
履约保证保险属于“保险”而非“保证”已成为保险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审判实践中对其法律关系定性和法律适用则不然,导致“同案不同判”。“穿透式”审判思维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新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首先,穿透法律事实,查清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多重身份与契约;其次,穿透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理剖析履约保证保险的本质,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最后,穿透法律适用,准确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根据保险法理来认定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费是否合法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此,不仅能统一裁判尺度,亦可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达审判之实质正义。
-
-
谷昔伟
-
-
摘要: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核心要义是实质重于形式,实体上主要从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探求最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以此规制脱法行为,探求当事人内心真意。以《民法典》第146条和第153条作为认定隐藏于外观形式下的实质法律关系,即透过现象看本质;程序上通过构建二审释明变更诉请、准许预备之诉等实质解决纠纷,实现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向。基于外观主义的交易安全、社会政策导向同样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穿透式审判应有其界限。原则上,内部关系偏重实质,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外部关系偏重形式,保护交易安全及外部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但遵循外观主义将导致显非合理结果时,真实权利人内部效力穿透相对人至外部第三人。总之,实质重于形式与形式重于实质互为补充、一体两面,共同维护正义稳定的社会秩序。
-
-
-
梁杰
-
-
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究其本质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乃实质正义的体现,但该制度在我国从引进直至发展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学理上,该制度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标准争议颇多,"再协商"程序的强制性与立法原则相悖;实务中制度适用程序严苛,导致制度功能弱化,司法效果失之公允,制度被悬而不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争议,我国未来的立法与法律适用中应采取完善措施:严谨条文规定,具化法律效果规定;与不可抗力的重合场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商业风险交叉类型具体化,限缩解释"可预见性";改善程序性规定,为制度适用解缚;去除"再协商"的强制性,交还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以期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
-
-
-
-
-
-
钟慧文;
李大鹏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
摘要:
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更加注重实质正义,基于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开始得以扩展,已经突破传统的合同领域,逐步向侵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扩张,这也是国际私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