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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

法哲学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欧洲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9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93368篇;相关期刊569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等;法哲学的相关文献由1035位作者贡献,包括卞云和、罗久、文正邦等。

法哲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69 占比:1.13%

会议论文>

论文:20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93368 占比:98.85%

总计:94457篇

法哲学—发文趋势图

法哲学

-研究学者

  • 卞云和
  • 罗久
  • 文正邦
  • 张娜
  • 曹新明
  • 聂长建
  • 舒国滢
  • 陈金钊
  • 周尚君
  • 张文显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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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鹤潼
    • 摘要: 自由意志是康德哲学的核心与基础,康德哲学的最终目的是重建道德哲学,而以自由意志为前提,道德和法治才有实现的可能.哲学家们也在为这一问题而争论不休,产生了诸多流派,本文以康德的自由意志为主题,简要阐述其中的道德哲学、法制哲学以及宗教哲学.
    • 杨宇泰; 王允武
    • 摘要: 根据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入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命运共同体和马克思主义多民族国家建设理论相契合的实践要求。因此,可基于法的规范、价值、意义等多维视角解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哲学意涵,为其内蕴价值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呈现奠定哲学逻辑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律规范基础和基本法治保障。在对各民族公民间法律关系的反思性平衡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蕴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进行了拓展。依托共有法治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与引导了国家族际整合与国民社会建构。综上,作为契合法治正义的道德法则与社会规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达成了德性与理性的社会性统一,彰显了“德法共治”的平衡,体现了“命运与共”的超越性关怀。
    • 屈振辉; 王锐
    • 摘要: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继承与发展,在生态环境问题上被具体表述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该思想既传承了古今中外人类生态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融贯中西而又具有中国气派。作为一种新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对环境法学研究提供重要的价值指引。它既体现在环境法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等层面,又能够在环境法学体系中得以彰显,并对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及话语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 孙全胜
    • 摘要: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倡导绝对理念,并在绝对理念的指导下追求自由,建立了自由法学观。文章论述黑格尔自由法学观的展开过程,分析黑格尔自由法学观中的法与自由意志、法与客观历史规律、法与普遍原则等关系,呈现黑格尔的观点:法彰显和确认自由意志,法体现普遍利益和历史规律,法展现普遍原则和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褚尔康
    • 摘要: 从运行机制衔接性角度来看,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法律在调整社会现实行为过程中,形式层面是通过其自身规范性与所调整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性优化来调整外部社会行为,是将规范体系的空间所确立的应然性规则要求转化为实然性现实秩序需要。换言之,在社会系统运行中,法律制度无法简单“还原”为其他社会关系的存在,而是通过规范空间要素体系完善和结构体系完备,进而影响现实社会关系的运行。因此,构建完善法律“规范空间”理论范式以及探寻其运行机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张秀洁; 刘炜华
    • 摘要: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具有转折性意义的重要思想家,对西汉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历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他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天命论”为指导、以“人性论”为基础、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以“经权要义”为法律实施依据的逻辑体系,而在法哲学的框架和视角下,则可以从法之本源、法之功能作用以及法律渊源三个维度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理解,这样他思想的系统性和理论性将会更加显著和清晰。
    • 翟雍
    • 摘要: 长期以来,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因囿于人物史而忽略了法律制度背后的哲学与逻辑基础,从而导致了对中国古代礼法体制法哲学研究的始终缺乏。考察可见,早在中国先秦社会便具有了以自然哲学为基础的秩序建构,即先秦社会广义的法律体系,而“天命思想”则是先秦法哲学的思想根源,作用于礼制和法律的建构以及执法和司法的各个层面,是执政者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基础。
    • 杨建
    • 摘要: 不同类别的理论有着不同的理论属性、理论层次、理论任务、理论论述框架与检验标准。按照法哲学工作的标准,知名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并不属于法哲学的工作类别,不应混淆于法哲学中的法实在论。认为所有用realism进行表达的理论都是现实主义理论,是犯了混淆不同理论层次中的不同理论工作与理论主张的错误。哈特与政治现实主义和现实主义法学共享某些相近的理论预设,但导向了不同的理论框架和理论主张。法哲学呈现了所有法学类理论工作的纪律性要求。无论是自然法学还是法实证主义,均不是“改造世界”的理论。法哲学的工作既不是为法学基础问题中的概念提供一套定义或进行语词之争,也不是为法律问题开出具体的策略或方案。批判哈特的法理论欠缺现实感,客观助推国家主义的类似质疑均属于外在的直觉式误解。社科法学与分析法学的学者均应当注意到,当论述跨过各自的理论议题范畴,进入对方的论域,便需要接受对方论域中的论述和适用对方的检验标准。法哲学工作具有命题化的要求、普遍性的特质、理想性的属性与证立性的追求,这些门槛要求是从不同侧面对法哲学工作之核心面向的共同刻画。作为一项理论认知工作,法哲学无法直接指导和规范实践,只能立基于认知的需求,在澄清中逼近真确。
    • 温权
    • 摘要: 马克思哲学观的形成与其思想发展各阶段的法学探索密切相关。以社会法权关系为对象,马克思从青年时代到思想成熟期,相继建构出对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进行检视的法社会学、法哲学以及法史学。以之为线索,马克思的哲学被视为对特定政治制度的社会前提和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批判的社会哲学。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提炼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前提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社会哲学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方法,从而为旨在重构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基础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充足的法学依据,并最终明确了社会哲学的实践向度是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阶级斗争学说的有机统一。
    • 孙全胜
    • 摘要: 马克思空间政治批判体现着法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和意识形态批判等三重批判视角,全面阐释了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的各类异化现象。这三重批判视角有着紧密的关系。在法哲学批判上,马克思揭示了近代空间法权的唯心主义本质,破除了资本主义空间法权的神秘性观点和思辨思维,要求实现无产阶级的空间法权;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上,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空间的演变历史,揭示了异化劳动对社会空间机体的破坏,提出建立和谐的空间生产方式;在意识形态批判上,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的虚假意识,要求打破资本主义空间政治霸权,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空间。马克思空间政治批判理论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空间的强制性、虚假性和垄断性,对于当代中国空间治理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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