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5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1篇、会议论文22篇、专利文献5106篇;相关期刊23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文献由517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叶、孙妹、刘作翔等。
案例指导制度
-研究学者
- 郭叶
- 孙妹
- 刘作翔
- 孙光宁
- 袁琴武
- 刘树德
- 周道鸾
- 李敏
- 胡云腾
- 苏泽林
- 蒋安杰
- 赖彦西
- 陈兴良
- 丁海湖
- 刘克毅
- 张志铭
- 张阳
- 李相森
- 李艳
- 武树臣
- 王杏飞
- 秦宗文
- 陈树森
- 于同志
- 仲明
- 傅蔚蔚
- 刘力1
- 刘建政
- 刘风景
- 劉樹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喻传蔚
- 姜建初
- 姜龙
- 孙国祥
- 孙妹2
- 孙春雨
- 孙海龙
- 孙跃
- 季焕爽
- 崔凯
- 席建林
- 张倩
- 张双英
- 张婷婷
- 张旭良
- 张玉洁
- 徐文进1
- 徐景和
- 房文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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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馨月;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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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深受我国传统判例文化影响:形式上,指导性案件的公开发布以其中央权威性为出发点;功能上,成文法的辅助工具为指导性案例;方法上,指导性案件的具体适用规律也存在缺位。与此相对,案例指导制度也从传统判例文化的传承中得以重构:形式层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形成监督制约;功能层面,重视法官归纳推理能力的培养;方法层面,设置程序性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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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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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导性案例在推进环境治理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在总结个案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提供环境法裁判规则或者审判思路;特别关注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包括当前效果和预期效果;有效突显和实现环境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通过零敲碎打的方式精准处理环境审判疑难问题。以此为基础,欲继续提升通过指导性案例推进环境治理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完善:根据环境治理的特点,提高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频次;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指导性案例类型及其处理方式;通过细致编辑指导性案例的文本,有效阐释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之间的关系;引入多种论据对既有的环境法规范进行创造性扩展、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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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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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是法治的细胞。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我国于2018年10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柔化法律刚性、指引裁判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法治功能,但在实践运作中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和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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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叶;
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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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1批共计178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178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使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从多种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应用及比较研究。报告还围绕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案由、地域、审理法院、援引类型及应用结果进行了具象化分析,综述中通过数据来反映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现状,以呈现2021年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变化,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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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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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以23号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为切入点,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和“类案审判”的难点进行了统计分析与讨论。文章发现,在意识层面,法官尚未养成自觉使用类案的意识和习惯;在制度层面,当下的现实语境中,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的核心难点“类案的判断与识别”未被真正解决,比较点的确定充满争议和疑难;同时指导性案例的检索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以及数量过少,使得该制度被空悬。而以上问题也正是案例指导制度未来发展和完善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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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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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的法官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时,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缺失或者力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往往会选择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对案件做出适当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产生相当巨大的社会影响,在实质上形成一项项新的公共政策。对于力求实现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而言,对比外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状来分析研究中国法院在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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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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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自创立之初便被寄予了极高的期待,但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进和理论研究的蓬勃热情,其在司法实践中却遭受了冷遇,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制度实效。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案例的生命在于参照,若刑事指导性案例长期得不到有效适用便会丧失其生命力,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导致案例指导制度表面繁荣之后归于沉寂。因此,本文以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现状为分析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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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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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民商法法源将呈现民法典—商事单行法—民商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案例指导制度这样一种“四位一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种民商法法源结构的“中国特色”可以用中心与支点、大块头与小快灵、立法与司法、刚与柔、封闭与开放五对关键词概括。“中国特色”民商法法源结构具有明显的积极效用,亦裹挟和藏匿着大量消极效用。就前者而言:一是形式上突出民法典的“至上”地位;二是能较好地保持法典的包容性;三是能及时回应实践关切和司法需求;四是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过滤机制;五是为商法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六是契合转型中国发展之需要。就后者而言:一是统一法典下商法特色彰显是难题;二是增加了《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适用之难度;三是为政策介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能;四是存在“掏空”民法典之危险;五是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功能面临重勘;六是可能会消解法典的权威性。为克服这些消极效用,可以考虑:一是推进商事立法的法典化和体系化建设;二是修改《公司法》“总则”为“形式续编”形式;三是完善政策“入法”过滤机制;四是限缩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空间;五是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六是建立民法典定期修订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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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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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囿于我国浩繁的司法解释体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自产生起便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加之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尚未定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参照现状不容乐观。从法理基础和价值功能来讲,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存在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前法治状况,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宜解读为事实上的拘束力。要发挥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应有作用,当对其从案例遴选机制、自身文书质量、类型体系建设和援引奖惩机制四方面予以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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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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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规则具有指导性与效力的双重属性,其生成包括规则先引、规则歧义消除、规则冲突消除、规则缺漏弥补四种方式.判断案例指导性价值的评判方法是利益衡量方法.案例规则援引的原则包括案例意识规则、效力优先规则、怀疑性援引规则、背反说理报告规则以及先裁决规则,援引的方法是对照法,援引的格式是增加"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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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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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也需要合乎国情的实质性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是足以影响我国法制史和法学史走向的重要事件,但是目前该制度正面临歧路,它可能甫一出台即告夭折,也可能沦落为司法解释制度的附庸,还可能成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先声,其未来系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行动.应由学术界主导,从判例库建设切入,融贯司法和立法,促成学术通说与判例通说互竞互济机制,构造可靠、精粹、权威而丰富的判例库,倒逼法律审缺位、先例意识缺位之省思,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演化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整个行动将具有鲜明的系统性和演化阶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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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英;
杨振
-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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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学界和实务界对引入借鉴判例法有关问题的讨论本身由来已久,同时也在着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认定条件和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成文法、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并存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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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成;
高原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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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针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提出,应在借鉴判例法和判例制度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引入刑事判例机制,彻底改造刑事司法规则体系.这种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但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令人瞩目的分歧.学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判例法、判例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地位及其与中国实践的衔接.由此,笔者试图以判例/案例的渊源地位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制的实际状况,通过分析判例法、判例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支持机制,构建一种阶层式的判例运作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判例法、判例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分属不同的阶层.其中,判例法是判例运作的最高境界,判例制度是次优境界,案例指导制度是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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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秀挺
-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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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应是建构部门法的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发布主体应为最高法院,发布载体应限定于最高法院的《公报》和((年度报告》;指导性案例在内容上应具有典型性,以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标准为目标:指导性案例在形式上宜由标题、裁判要旨、终审裁判文书三部分组成,同时还应建立指导性案例的配套服务体系,如检索工具、数据库等。从法官的角度看待案例指导的具体运作,案例的效力体现为事实上的拘束力,其载体是通过案例归纳的裁判规则;案例指导制度具体运用需具备“案情比对”的技术;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将指导性案例作为直接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可作为裁判理由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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