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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

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上海
  • 出版时间: 2009-04-24

主办单位:《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委会;华东政法大学

会议文集: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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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阐述了60年中国法治与法学的艰难历程、进一步改革的动力、公民维权活动推促改革前行、法学者的历史责任。
  • 摘要:至少有四大类型的规范即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可以作为纠纷解决过程中在特定条件下的规范类型,这等于扩充和丰富了关于法律渊源学说,进而对原有的法律渊源学说尤其是“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命题进行反思。本文将重点就这四种规范类型中最典型的习惯问题作些分析。
  •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最高层次,它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可以说是近现代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及其思想理论发展进程中一个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主题,虽然历经艰难曲折,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春天的到来,从“人治”到“法治”、“法制,’到··法治’’以及依法治国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人本法律观、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等的提出和贯彻实施,都显现了它的历史必然性与时代性的重要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中国化当然也是不可回避的时代课题。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解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问题,实是摆在中国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光荣、艰巨而紧迫的历史任务。这也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和法哲学研究中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是亟待深入拓展的重要领域,亦是其难点和创新之处。它的顺利解决,必将有利于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指导作用,从而有力地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可以预期,这将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又一重大发展和创新,必将凸显马克思主义深化发展的广阔视野和巨大生命力。
  • 摘要:本文将选择警察盘查启动条件—“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样本,观察它怎样获得确定性。本文首先将揭示出由于不确定而产生的实践误差,以及人们对这种误差的相对容忍度。然后,将通过对美国、英国和中国实践的解读,寻找如何获得确定性的路径。最后,给出一些初步的结论。
  • 摘要:现代性首先是一种理性的文化精神,从文化精神的内涵上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包含人们通常所熟悉的理性、启蒙、科学、契约、信任、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社会参与意识、批判精神等;从文化精神的载体来看,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体现为个体的主体意识、公共的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系统化的历史观等。因此,必须多维地透视现代性的精神维度。与现代性的精神维度相一致,现代法学的主体理论非常注重主体化、个性、自我意识等现代性因素。从后现代性的视角来看法的主体性,后现代主义法学基本上否定了现代主义法学的主体观。
  • 摘要: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主权永远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民主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通常是讲专政多讲集权多而讲民主少,民主有日益遭到削弱的趋势。 如果说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问题,那么,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则是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因此,只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效地解决如何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更迫切的问题。
  • 摘要:学界对于城管执法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执法理念、法律依据、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等问题上,应该说,这些研究的问题并无偏差。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这些不是纯理论研究能够解决的。在对西安市临潼区城管执法的实际运作情况作了一个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实证研究后,本文根据调研数据和跟踪个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局的职权范围;城管执法为何备受舆论关注;执法模式问题;执法监督问题;如何看待城管执法六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有了巨大的历史性飞跃。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的法学研究也进入了快车道,法学研究硕果累累。在古今中外的法制发展史上,军事法制始终与国家法制共同发展,军事法学研究始终是国家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治的发展不仅直接加快和推动了军事法制的发展与完善,而且为军事法学研究提供了必要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作为改革开放以及国家法治建设发展的直接体现和国家法学研究发展的苇要内容及显著标志之一的,是中国军事法学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 摘要: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中国法制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一个选择法治,推进法治,反思法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之间,特别是正规化的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司法与传统的非正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之间是什么关系,随着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正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加强是否一定意味着传统的非正规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衰弱,是中国法治道路探索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些问题并非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而是自清末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引进到中国以来始终伴随着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一百年来从未中断。本文将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视角,描述中国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治道路上的经验、问题和反思。
  • 摘要: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自己的法学体系,首先必须分清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 摘要:新中国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中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六十年来,新中国检察制度不断完善,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创新,队伍建设不断进步,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检察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彰显了“中国特色”及其优越性。本文试从法制度经济学视角,通过分析新中国检察制度六十年的发展历程,透视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特色及其优越性。
  • 摘要: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高度认真反思中国法学60年的基本经验与教训,深入剖析这“五个主义”的本质及其危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分别就这“五个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作一探究。
  •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中国现代法学发生了重大转折,从民国时期的步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后尘、逐渐形成资本主义的法学体系,到转向为学习苏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基础,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的道路。至今,这一过程已经进行了60年,其中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经历了诸多挫折,值得好好地反思和总结。而在反思和总结这一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时,首先必须关注的就是在新中国法学刚起步时,中国共产党采取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司法改革运动”两项重大决策,以及其深刻影响。鉴于这个问题的敏感性以及目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研究的薄弱与分歧,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历史文献的研读,系统地描述一下这两大历史事件的起因和过程,并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新中国60年法学发展的影响,以便在今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稳健、更自觉。
  • 摘要:在民国时期众多的法律家之中,王宠惠对近代中国法制的影响可谓巨大。他曾留学美国、德国、法国、英国,饮誉欧美比较法学界。民国初期的学者评价王氏称:“国人对于世界法学实际方面之贡献,至王氏而登峰造极,不能复加。”本文将在第二部分描述王宠惠先生的学习经历,分析其知识系统的特征;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他在立法、司法、维护国家权益方面的成就,并分析他在社会圈子(政府—法律家—民众)中具体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第四部分对王宠惠的社会人格(各种社会角色功能的整合)和绩效(对社会圈子的贡献)加以评述。
  • 摘要:1919年11月14日,长沙城发生一起新娘花轿内自刎的悲剧,一时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湖南《大公报》(以下简称《大公报》)等报刊,连续发表数十篇消息报道和评论文章,对赵女士之死的原因以及如何改革中国的婚姻制度,展开了一次社会大讨论,其涉及范围之广泛与婚制改革内容之深入,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当时毛泽东被《大公报》聘为“馆外撰述员”,他为赵女士之死发表了数篇评论文章和随笔,对这场自由讨论的深入发展起到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从毛泽东及《大公报》所发的文章,可清楚地了解到当时的社会舆论对赵女士之死的评论动向,以及对改革婚制的主要论点。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史学取得了众所周知的发展,学科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一大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为法史学科的建设增添了活力。同仁们在学科以往成绩基础上,还虚心学习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方法不断更新,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学术成绩斐然。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任务仍然艰巨。本文阐述了走人类学的路,“从眼光向下”,深入民间,挖掘、发现和搜集新的材料,回到历史现场,寻找本真,可以切实帮助拓宽法史学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促进法史学不断创新。
  • 摘要: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六十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宪法学同样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发展过程。对这个过程作一回顾,必将有助于发现宪法学在中国生长和走向繁荣的历史轨迹,从而对未来的发展会有所借鉴和启迪,所以是有益的。中国宪法学所走过的六十年,若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分水岭,可以划分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两个时期。总的来说,前三十年是曲折的、缓慢发展的时期,而后三十年则是较快地走向繁荣发展的时期。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趋重要,特别是随着人民政协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地位的确立,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也不断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然而,就中国的政治实践而言,由于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是制约了政协职能的发挥,使得政协的实际作用并没有达到其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这中间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一项制度而言,人民政协的“非法治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阐述了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必要性、人民政协法治化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关于人民政协法治化的思考和建议。
  • 摘要:2009年3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有一段以“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两院制”为中心的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报告在这个问题上的提法似乎与过去有所不同,其中主要是扩大了否定对象:过去只否定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今年增加了两院制,即把两院制放进了“西方那一套”的范围。当今中国确无实行两院制的必要,但是不论从学理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两院制与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不是一回事,甚至可以说有根本的区别,三者不宜相提并论。
  • 摘要: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己经确立,改革开放进人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阶段,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与现代化,刑法学研究也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值此中国迎来建国60周年之际,本文试从研究方向、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三个维度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予以简要的勾勒与梳理,并略为分析和展望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希冀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化拓展及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 摘要: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仍然是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基层政权建设的突出问题。本文阐述了黑恶势力的特征、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并提出了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
  • 摘要: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根深蒂固的传统,而推翻先例则是一种例外。墨守成规可能导致普通法的停滞,因此推翻先例的判决也绝非鲜见。作为普通法的再生产机制,推翻先例的判决在普通法中有着重要作用。由于司法判决具有溯及力,推翻先例的判决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由此衍生出了判例变更溯及禁止原则。判例变更溯及禁止作为一项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从中可以找到“灵感”,但是中国案例制度的构建应当立足于“黄土地”。
  • 摘要: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将腐败分为一般腐败行为、违纪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它不仪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因此,只有掌握其特点,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 摘要:一个新的空前伟大的历史时代已经降临,这是整个人类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新起点,也是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新起点。在这伟大的历史转折点,必须深刻地反思过去,科学地展望未来,重构刑法(理论)及其体系,以推动刑法科学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 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国刑法学缺乏学派之争、视野不够开阔、反思和批判欠严谨、问题应对能力和时代精神不强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
  • 摘要:如何真正预防和克服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危机,这就是中国法学理论的时代使命,也是中国法学理论自身通过百家争鸣来回避衰退、迈向繁荣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对中国社会体制转型而言,更适当的思维方式是:在结合“先取理由命题”与“通常正当化命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拉兹的权威学说,强调严格的法治精神对防止权力膨胀或个体游散的决定性意义,强调公共性制度条件。不言而喻,只有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前提下,才能追求税务和财政的制度合理化、分配正义以及国家机关的公平立场;只有在适当确立公共性制度条件、防止政府向个人转嫁责任之后,才能更切实地保障个人自由。只有这样,法治才能形成和加强国家的软实力。
  • 摘要:中国法律心理科学的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末为始端。它的兴起是以其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则是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开始的。30年来,在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律心理科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在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了心理学界、法学界以及政法战线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
  • 摘要:经过六十年的曲折反复,中国法治逐渐步人了正轨。从人治走向法治,这本身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客观地说,目前还只是迈出了第一步,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任重道远。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解决好党法不分、以党代法等问题,真正树立起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并且要善于总结经验,吸取以往的教训。本文对六十年来中国法治的进展作了简略的回顾和反复。
  • 摘要:本文介绍了对中华法系概念、特点、意义、未来的再认识,中华法系的发展与中华文明的发展,相依相存,源远流长,将继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中华法系概念,是百年以来法学界广为运用的经典概念,对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继承和更新,对认识世界各大法系的交流和会通,仍有很强的解释力。
  • 摘要: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以法的功能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组织管理类法、惩戒类法与激励类法。本文阐述了激励法的客观存在、定义、特征、分类、原则、运行。
  • 摘要:本文试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六十年的法律实践活动进行宏观而简捷的描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近三十年间,是中华民族在法律实践活动方面既有辉煌业绩又有众多教训的历史阶段。把这一时期称为“阶级本位·政策法”时代。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文化进行历史的反思和理论性总结,对于正确评价历史和促进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非常必要。以1978年11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新的长征。中华民族经过了深刻的历史反思之后,又迈出勇敢实践的步伐,在共和国历史上又写下辉煌的三十年。就法律实践活动而言,此间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样式都还处在一种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尽管它们还未最终确立并清晰无误地展现在人们面前,但是,它们作为一种未来发展的目标或趋势,可以说已经毋庸置疑了。这就是“国、民本位”和“混合法”。此间,在指导思想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理论被彻底纠正,代之以“国、民本位”的法律观;“政策法”先是被大量的成文立法所取代,进而开启了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法”的新的历史性尝试。
  •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中国宪政建设经历了从民主法制到人权法治的两个发展阶段,修改了两个主题词:从“法制”到“法治”,从“权力”到“权利”。在宪政理论与实践上澄清并继续澄清着三个问题:法制≠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现代宪政有三大要素:民主,法治,人权。三者缺一不可。中国1954年《宪法》就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此后的几次立宪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自1978年《宪法》开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宪法原则。2004年实现“人权”人宪。这两次修宪,成为中国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至此,从宪法学理上说,宪政三要素都已在中国宪法中确立,具备了实施社会主义宪政的宪选依据。从民主法制发展到以民主为基础的人权法治,是改革开放在政治文明领域的一个突出体现,其意义不容低估。
  • 摘要:1927年,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进军井冈山,开始了共产党以农村根据地为依托,武装夺取政权,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历史。随着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权的产生和发展,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为中国革命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
  • 摘要: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热衷于整体的、宏观的探讨,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区域性民族文化圈的研究,尤其是对混融性边缘次生型的区域法律文化的研究比较薄弱;将巴楚文化圈民族法文化作为中国区域法律文化的一种类型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则为一个罕有研究者涉足的学术角落。
  • 摘要:黄遵宪(1848一1905)是中日近代建交后清政府派出的首任驻日参赞,《日本国志》是其实地考察日本,耗时九年编撰的“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而深入地研究日本的百科全书式著作”。该书正式发行于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其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最新客观评介,使蒙受“马关之耻”的国人,看到了日本迅速崛起的原因,也找到了中国走出危境的出路。正是在黄遵宪《日本国志》的影响下,从“戊戌变法”到“变法修律”,清政府最终确立了“取法日本”的具体法制改革路径。自此,中国法制近代化正式拉开序幕。本文试图通过对黄遵宪《日本国志》中涉法内容的梳理,寻找《日本国志》与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内在联系。
  • 摘要:中日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依义献记载,迄今至少有两千年的历史。从《三国志·倭人传》到《清史稿·日本传》,中国的十六部正史中对此均有记录。在这两千多年的历史洪流中,中日之间一直流淌着法律文化的泉流。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朝的法律文化,开创出著名的律令时代;二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了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到日本,晚清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到中国,这种双向交流不仅提升了两国的法制文明,亦已成为人类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把这个案例作为一个典型来分析,用以探讨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既是一项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科学工作,亦是一项充满乐趣的学术活动。但这个问题长期为人们所忽略,专门的探讨近乎空白,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此作出探索。
  • 摘要:外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目标是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包括渊源、发展规律、主要特点等,为中国学习借鉴外国法律提供必要的基础性研究。但与此同时,外国法制史的研究是否应将追赶国际先进水平作为另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首先解决哪些外法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对此,不妨将美国学者(不包括在中华文化传统中长成的华裔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作些许比较。应当说,美国学者的研究条件,无论是资料文献还是语言,都有许多优势。他们的研究给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思想和活力,如他们将法制史与思想史结合了起来,材料范围从典章制度扩展到民间契约、政府档案,将其他学科的经验方法引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等。但他们的研究存在着缺陷。
  • 摘要:法律史学的研究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在充分肯定学界多年来在法史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的同时,承认缺陷、改进研究方法,以事实求是的态度,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是当代法史学者肩负的重要的历史使命。本文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 摘要: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法制史学在学科建设、研究机构和研究成果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冲击,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诸如学非所用、发表文章相对困难等。在当前之际,更应该反思和展现中国法制史学的价值,探讨如何推动中国法制史学走向新的高峰。
  • 摘要:中国国学文化的政治文化特色是公权至上的公权文化。宪法与宪政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在私权至上文化的基础上创立的。新的宪政模式既有公权的权威,又有私权的保障;既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又有民主自由的发挥。这就是公权与私权相协调相统一的宪政体制。这种宪政模式已经在中国社会的母体中孕育成长着,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 摘要:本文阐述了社会需求是繁荣中国宪法学的原动力、建设性.是繁荣中国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实践性是繁荣中国宪法学的鲜明品格。
  • 摘要: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性质,国内学者都借由比较法的研究成果,运用西方宪法学所提供的分析工具提出自己的见解。继“纲领性规定”的理论主张之后,后期的学者又分别提出了“抽象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两种不同的主张。国外的这些权利性质分析范式对于建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不能完全嵌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制度之中。当下中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最合理的安排是:政治的归政治、司法的归司法。
  • 摘要:本文阐述了新中国成立至今的行政立法发展道路大体划分的四个阶段、行政立法60年发展特点,并提出通过对行政立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与比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在今后中国行政立法的发展中得到重视,如兼顾控权和救济、突出柔性立法、强化行政立法内部层级监督、重视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立法体制改革等。
  • 摘要:新中国成立迄今,已经走过了六十个年头,新中国的刑法学也经历了一个轮回。对于新中国的刑法学来讲,站在六十年的门槛上,检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其经验得失,不仅是新中国刑法学发展成熟的应有内涵,而且对于把握中国刑法学未来所蕴含的发展契机,迎接新的挑战,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摘要:正确认定罪名,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恰当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回顾了自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罪名的情况;概述了由于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未实现罪名立法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和统一的过程;以及为了有利于统一司法,根据1998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个单行刑法、六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先后联合制定了三个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过程。同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阐述了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分析了正确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 摘要:对合犯非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刑法对对合犯的规定可归纳为“异罪异罚”、“异罪同罚”、“同罪同罚”和“单向构罪”四种不同的刑事责任模式。对合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应根据对合犯的刑事责任模式结合共同犯罪一般原理作具体分析、分别认定。刑法理论上,对合犯也称为“对向犯”、“对行犯”,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合犯是否为共同犯罪?对合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划定?
  • 摘要:时下,“法治”一词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上的流行性词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了中国《宪法》,要求在我国实现法治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在刑事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确立,标志着一国对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在中国建国六十周年之际,本文拟对作为刑事法治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轨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价值以及如何进一步贯彻和实现等内容进行一定的综合分析,以期对中国当前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 摘要:本文阐述了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质疑,并得出结论:即使过失危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动用刑法的程度,我们也并无创设过失危险犯的必要,因为在已有的刑法理论范畴内就可以将问题圆满解决,提出成立“过失危险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争议。
  • 摘要:对于“犯罪客体”及其形成的理论体系,仅从某一个技术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批评性评价还不足以全面揭示犯罪客体所存在的多方面缺陷与弊端,所以有必要对此继续进行探讨性的批评,以消除其负面的不必要的政治评价表现成分,还法律应有的规范属性内容,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树立“虽价值足灵魂,但规范是生命”的观念,为刑事司法过程中确立“规范先行,价值随后”的原则提供一些必要的建设性意见。
  •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较大的特殊性,量刑时如何根据个案情况,依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灵活地把普通司法制度应用到少年司法领域,从而在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量刑均衡抑制罪刑冲突的目的,进一步实现刑罚的预防效果,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为了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质量,探求未成年人量刑平衡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法院部分未成年人抢劫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了客观的考察,以期能为未成年人量刑机制的平衡提供借鉴。
  • 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国少年司法实践和少年法历史简要回顾;充满活力的实践推动着少年司法进步和立法研究;少年法学滞后于立法、社会和少年司法发展的需要;少年法学发展的必然性、迫切性;少年法学成为独立法学学科的构成元素;少年法学的广阔发展空间、急需研究解决的课题和展望;中国少年法学发展具有最好的条件和时机。
  • 摘要:刑法的机能,指刑法客观上发挥的积极作用。本文阐述了刑法的机能的历史演变,当代日、韩两国刑法中刑法的机能,中国刑法中刑法的机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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