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94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532篇;相关期刊51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O年年会、2009年生命法学伦理研究与教学研讨会等;违宪审查的相关文献由997位作者贡献,包括莫纪宏、谢维雁、秦前红等。
违宪审查
-研究学者
- 莫纪宏
- 谢维雁
- 秦前红
- 李昌昊
- 牟宪魁
- 王玄玮
- 胡锦光
- 马岭
- 叶海波
- 吴天昊
- 孔德王
- 季卫东
- 尤晓红
- 张晓峰
- 张设华
- 杨涛
- 武珍
- 王秀玲
- 王锴
- 董和平
- 许雄
- 陈瑞英
- 丁毅
- 上官丕亮
- 任兰
- 傅思明
- 冯铁拴
- 凌金坤
- 刘伟
- 刘娟
- 刘建伟
- 刘月凤
- 刘洋
- 刘莉
- 刘连泰
- 刘雪屏
- 吴传毅
- 吴爽
- 周伟
- 周永坤
- 周琪
- 唐林
- 夏引业
- 姚瑞芳
- 姜峰
- 孙奎
- 孟庆刚
- 宋东明
- 崔海滨
- 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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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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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的法官在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时,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缺失或者力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往往会选择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对案件做出适当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产生相当巨大的社会影响,在实质上形成一项项新的公共政策。对于力求实现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而言,对比外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状来分析研究中国法院在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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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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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法律性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司法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让司法适用范围更广。我国宪法要明确的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具备直接按照宪法裁定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利,进而有利于为各级人民法院更好的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及保障。笔者根据相关从业经验并结合社会调研就宪法司法化展开了相关的探讨,望能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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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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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南非政治多元分疏格局、传统司法声誉不佳促成南非宪法法院诞生.1993年南非临时宪法正式创设南非宪法法院.在1993年至1997年南非转型时期内,南非宪法法院依赖制度优势与特点取得瞩目成就,它不仅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维护了新生国家秩序,甚至推动社会平稳转型.这些丰功伟绩与其宪法推行者的角色脱不开干系,南非宪法法院始终恪守1993年临时宪法的底线,采取渐进式策略处理宪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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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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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违宪审查的宪法法院模式上,凯尔森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由于其理论置于纯粹法学语境中(尤其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贯彻),也就无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实质性指南,只能对如何从众多可能解释中进行选择保持缄默,并且回避了就民主而言非常重要的"同质性"前提,将民主不正确地全然形式化为多元价值—利益的妥协。于是,违宪审查的宪法法院模式在纯粹法学语境内便立足不稳:在接受道德相对主义的前提下,不仅无法证成宪法法院选择的宪法解释方案优于议会选择的宪法解释方案,更构成对民主的威胁。该模式的证成最终必须从纯粹法学之外寻求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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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底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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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宪法监督、备案审查、"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等尝试或探索的过程,其中,"宪法司法化"(至少目前)已经被否定,其他具体机制得到了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的整体的开放性框架下,中国建立了一种融宪法监督、备案审查、"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于一体的复合式宪法监督制度体系.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不是一个理性的构造过程,主要是一个经验的积累过程.执政党政治资源的转换催生了合宪性审查制度,但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终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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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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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法律价值和现代宪政的真正目的.限制国家权力, 从而维护公民基本人权, 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这便是宪政的核心价值所在, 是违宪审查所依据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本文从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法律实践入手, 发现该模式在其运作中面临的挑战, 并对公民启动违宪审查过程的路径提出适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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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生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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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违宪审查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在违宪审查的研究方面,我国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启蒙阶段、过渡阶段与繁荣阶段.三个阶段,代表着三种研究风格与研究内容.总体上来说,启蒙阶段和过渡阶段主要是一种介绍性的研究,而繁荣时期则以"建制论"为主.目前,对于违宪审查的研究已渐趋理性,并逐步向规范化和精细化研究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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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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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司法谦扬的讨论可以作为是对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一个铺垫.笔者没有绝对的主张建立司法审查模式,而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内,将司法审查细化,即主张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司法机关不参与;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等这些以有行政诉讼作为基础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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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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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能忽视宪法的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立法指导作用,社会管理的所有立法必须以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遵循"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精简机构"以及"确保中央权威,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宪法规定及其精神.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审查监督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保障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违宪.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执法解释作用,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而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应当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开展依宪解释,确保社会管理的创新符合并充分贯彻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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