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协商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上确定已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但是一直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两年发生的富士康工人跳楼和本田工人罢工等事件,将集体协商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2010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即“两个普遍”),作为未来两年工作的主要目标。在此前后,各地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的工会行动广泛地展开。然而,劳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没有在目前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拟讨论职业健康安全(OHS)在集体谈判制度的中的重要地位,以及集体谈判制度对我国OHS的促进作用,并对OHS集体谈判的发展提出建议和展望。rn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在参与主体、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主要内容和目标是一致的。本文除援引立法部分使用集体协商一词外,均使用集体谈判概念,不再对二者的分歧做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