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O年年会 >从时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看人事工作者的责任与企业的谨慎经营义务

从时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无效案看人事工作者的责任与企业的谨慎经营义务

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等义务,这些义务通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具体执行。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中涉及到由用人单位保管证据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可是涉及到人事工作者自身作为劳动者劳动争议当事人时,人事工作者作为企业在招录劳动者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在涉及自身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具有双重角色:劳动者本身和企业人事管理行为的执行者。本文从一则人事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例的视角,探讨当发生用人单位与从事人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时的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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