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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之三(劳动关系的解除)

机译:劳动纠纷案之三(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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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船公司三次下达通知船员报到上船(后两次附误工劝告)的调令,船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收到后也未与公司进行联系.船公司以船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船员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船公司支付其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经济损失xx余万元.船公司的作法和船员的请求是否合法?请看律师的解释.
机译: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船公司三次下达通知船员报到上船(后两次附误工劝告)的调令,船员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收到后也未与公司进行联系.船公司以船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船员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船公司支付其合同期限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经济损失xx余万元.船公司的作法和船员的请求是否合法?请看律师的解释.

著录项

  • 来源
    《天津航海》 |2010年第001期|62-64|共3页
  • 作者

    闫萍;

  • 作者单位

    源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 300051;

  • 收录信息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船员; 劳动合同; 纠纷;

    机译: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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