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一、中国律师协会惩戒权(一)1949年以前(民国时期)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大致萌芽于清末民初时期,1912年9月16日《律师暂行章程》(以下简称《暂行章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暂行章程》公布施行之前,1912年1月28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律师总会——民国律师总会已经在上海成立。民国律师总会由民间发起,其设立宗旨是:"为巩固法律、尊重人权,经沪军都督核准,咨请司法总长备案,凡本会律师得有在国内各级审判厅及公共会审公堂莅厅辩护职权。"从总会的宗旨可以看出,在律师制度尚未正式确立的情况下,律师深感其执业缺乏法律的保障,只得联合结社,以民间组织的力量来支撑脆弱的辩护权。维护律师的权利是其头等大事,在此头等大事面前,关于律师的惩戒自然很难成为其议事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