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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8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9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43210篇;相关期刊52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云南省烟草学会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2011年学术年会等;自由裁量的相关文献由94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建中、本刊综合1、王国龙等。

自由裁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39 占比:1.90%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43210 占比:98.05%

总计:44068篇

自由裁量—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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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摘要: 本刊讯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2021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韩英
    • 摘要: 在农业执法活动中,当场处罚作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其所需法律文书少,程序简单,在案情简单、罚则较轻的违法行为(比如农机案件)时被广泛运用。本文在阐述当场处罚的内涵、适用条件基础上,分析农业当场处罚的程序要求,探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当场处罚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查处当场处罚案件有所帮助。
    • 魏小来
    • 摘要: 裁判文书说理是彰显司法精神、坚持司法为民、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下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了裁判文书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理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故以裁判法律思维、现实社会的民意舆论以及域外实践为研究范式对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的说理作出法律推理论证、法律漏洞填补、裁判价值补充等实践评价和现状的追根溯源,进而得出司法裁判中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理效能提升路径的构造应当以社会法学的利益衡平、法律工具价值等理论为指引。
    • 曹宇新
    • 摘要: 高校政策再制定是高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自身发展情况,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对政策因地制宜情境化、再创造的过程。“强基计划”作为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重要教育政策,36所试点高校的培养方案是高校政策再制定的重要文本,也是高校执行该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强基计划”人才培养模式的高校政策再制定文本进行分析发现,高校政策再制定通过创新实施导师制,推动科教协同育人,建设本—硕—博一体化体系以及保障动态考核对上级政策上行下效,但又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对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集体选择、对就业教育的相对忽视以及对转专业问题的模糊规定。各高校在政策再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提升高校政策再制定的决策能力,从自身学科发展特点和办学优势出发,充分尊重人才成长规律性和学科发展专业性。
    • 马忠法
    • 摘要: 基于语言自身的缺点,而法律规范又不得不借助于语言来表达,因此,条约解释对国际法的实施至为关键。“条约解释的时间要素”涉及的问题复杂,分歧较多,在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时间要素问题被认为是隐含在该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的“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之中。实际上,“时间要素”自近现代国际法诞生起就受到重视,在国际法实施或诸多国际法争端案件解决中时常使用,故对条约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其在解释中的作用可以延长国际条约的生命力,使条约得到有效的实施、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裁决;但是如果听任解释者对其自由裁量,则可能会导致条约难以有效实施或案件裁决不公。为此,需明确条约解释时间要素的客观性,强调特定术语含义的客观变化是缘于时间的推移,同时这种术语含义的变化并不能任由解释者主观自由裁量,才能为条约的有效实施或案件的公正裁决创造有利条件。
    • 商逸琪
    • 摘要: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领域的自由裁量权是指金融消保机关基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在各种依法有权可以采取的措施中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但是没有限制的自由就是对他人自由的侵犯,金融消保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但同时也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危险,本文将结合金融消保工作实际,着力探索规范金融消保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措施。
    • 摘要: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民政厅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唐林; 张玲玲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发生信息泄露后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履行通知的义务。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给个人信息主体带来持续性、衍生性的危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故而及时有效的泄露通知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在涉及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义务上,处理者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相关危害的,可以不通知个人。基于此,该自由裁量主要存在两个挑战:一是损害了泄露通知引发的声誉制裁有效性,企业在预见到泄露通知带来的巨大商业风险与社会责任时,往往选择内部“消化”处理已经发生的泄露事件,破坏声誉制裁的运行机制;二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基于显性监管指标的“规制捕获”,导致企业以最容易实现合法外观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要求,降低合规成本。关于如何规制该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如何构建监管部门与商业组织之间协调机制的讨论并未停止。妥当地规制“自由裁量”空间,是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通过借鉴欧美等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中关于触发标准、阈值分布等方面令人瞩目的立法政策,基于行政法中第三方义务理论框架分析了企业声誉制裁体系及其正当性基础和自由裁量的适用条件;同时,从戴维斯提出的“结构化自由裁量”角度切入,提出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在细化完善方面应当注重自由裁量的常态化监督,持续性介入个人信息处理者在自由裁量方面的审核;在泄露通知方式上采取双层化处理,即原则上发现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监管机构,而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通知设定较高触发阈值;在显性监管指标方面进行协同性弱化,主要职责部门在收到自由裁量决定后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审查,弱化显性监管指标概念;在泄露通知有效性方面,强化通知的具体内容设计以及发送通知的方式,严格规范泄露通知所能包含内容的范围,禁止任何商业推广危害通知的可阅读性。
    • 赵安晓宇; 马忠红
    • 摘要: 当前对侦查裁量权的研究多以法律系统视角为出发点,多维度视角的引入尤为必要.侦查裁量权是具有一定司法属性的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与侦查行为选择的体现,具有法律文本“再释”、侦查行为“激励”、犯罪治理“矛盾纾解”等功能.但囿于缺乏必要的“对话机制”,法律系统将侦查裁量权的解读分别置于抽象的刑事司法程序与具象的刑事警务之中,这实际上造成了侦查裁量权客观呈现的困境.尝试将侦查裁量权的运行纳入社会系统进行观察,发现当前侦查场域中裁量空间逐步被削减但暗含扩张趋势,侦查行为中蕴含着有限的“不出事”与“一线弃权”逻辑.基于此,我们需要对作为侦查裁量权实施的侦查行为进行密切关注,减少对裁量空间不必要的削减.这有利于维护侦查权正常行使,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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