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4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6806篇;相关期刊24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冲突规范的相关文献由415位作者贡献,包括肖永平、黄进、张春良等。
冲突规范
-研究学者
- 肖永平
- 黄进
- 张春良
- 潘军
- 杨利雅
- 董金鑫
- 赵恒宇
- 陈嘉
- 霍建平
- 高宏贵
- 严红
- 于飞
- 付哲
- 何飞
- 冯亚平
- 冯霞
- 刘春宝
- 刘璐
- 周后春
- 周新军
- 周春梅
- 周童
- 宋晓燕
- 宋海伟
- 屈广清
- 庞萌苗
- 康永恒
- 张建
- 张芳
- 徐伟
- 朱泳
- 李凤琴
- 李刚
- 李广辉
- 李晨
- 李燕
- 杨杨
- 殷萍
- 汤明润
- 洪莉萍
- 浦伟良
- 王剑冰
- 王小骄
- 王承志
- 王晓玲
- 王海峰
- 王渤
- 秦瑞亭
- 程宗璋
- 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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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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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二者概念看似等同,实则内涵不尽相同。凡是能单独或者与其他数据结合后识别出自然人数据的就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权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我们应当同时给予其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个人数据是更类似智力成果一般的无体物,仅依靠传统方法判断侵权行为可能无法精准判断。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身份收集的困难、对其被侵害事实认知的滞后导致被侵权人很难像侵权人那样真正平等参与诉讼。赋予被侵权人特殊选择权,使被侵权人尽可能在被侵权后得到救济的机会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我们可以借鉴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创建专门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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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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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常居所是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确定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经常居所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准确运用。以此为前提,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经常居所的理解与确定应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视角下,首先明确其与住所之间的规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经常居所的确定标准归纳为两项:一是客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时间因素;二是主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的意思。在经常居所不明时,应以现在居所作为补充;在没有经常居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他规范连接因素,在属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之间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充分保护寻得适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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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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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识别制度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具有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弥补传统管辖权选择规则僵化性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识别是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的一个无法避免的、必经的过程.不同于纯粹的国内民商事案件识别依据的惟一性,国际民商事案件由于与多个国家具有联系,牵涉多个国家的利益,这种国际性使识别发生冲突,影响了涉外案件的发展与解决.识别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作为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作为民商事案件发展的基础,在国际私法实务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鉴于其重要意义及其未决性,本文就识别冲突的产生与解决方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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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
程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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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前段规定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中的行为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我国国内法下的行为能力,还包括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在内。判断缔约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应当依对其适用之法律,即按照冲突规范确定相关准据法。非缔约人是否受缔约人所签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需结合代理、揭开公司面纱、公司集团、继受、禁止反言等基础法律制度进行判定。当事人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仲裁前置协商等程序,不属于《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丁)项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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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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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最新制定的动产物权冲突规范将意思自治纳入其中,是符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大创举,顺应了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通过比较和学习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该项规则并没有很好地与国内的实体法相衔接,存在意思自治的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大及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缺乏规定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在肯定第37条重要性的同时,通过限定意思自治范围、加强第三人保护及善用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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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傲;
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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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冲突规范在当代国际私法发展进程中需要围绕时代的理念趋势不断改进与优化,以实现二者的适配与融合。私权保护视域下的连结点选择应当遵循"原则+环境+规则"的体系公式。"原则"系指以私权利益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为重的法律价值,其内含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环境"是指由国家治理和司法裁量搭建起来的连结点选择的外部环境,其需要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与私权自治的有效结合。"规则"是指冲突规范的具体构建,在私权自治的理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在秩序价值的考量下尽可能运用硬性连结点以维护当事人的预见利益;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基础上,采用最密切联系和有利原则进行规范。同时,在未来还要注重"范围"研究,从根本上实现冲突法规则结构化、体系化的目标。希望通过以上步骤,促成在私权保护理念下涉外民商事法律规则良性发展的愿景,帮助当事人在此框架下自由和幸福地发展,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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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琴;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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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一国法院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对于外国法的内容以及有效性,由哪类主体通过何种途径提供,以及如何加以认定并适用的过程,①即为外国法的查明过程。外国法的查明与司法公正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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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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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RCEP是WTO允许并有所约束的FTA,依据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建立,要求成员遵守WTO的权利和义务规定.RCEP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覆盖面足够广泛,而且没有对WTO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符合WTO所规定的条件.在二者共有部分,RCEP采用直接援引和援引加进一步规定的方式纳入WTO相关规定,但是没有统一冲突规范,而是采取个案协商的方式解决冲突.这种方式的有效性值得商榷,而"TRIPS优先"的方式有待进一步考量.RCEP基本沿袭了 CPTPP模式,属于一般国际法中的部分缔约国修改多边条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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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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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制区块链争议必须尊重其不可篡改的技术特征,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交易,可通过法律给受让人施加反向转移的义务。目前暂没有直接适用于区块链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因此需从管辖和法律适用角度考虑国际私法规则在区块链交易中的具体应用。但区块链去中心化、多节点的特点给连结点的寻找造成了困难,一方面区块链平台需要尽可能地帮助参与者达成法律适用选择,另一方面各国应尽快就加密财产的性质达成共识,在承认和执行加密财产与区块链信息保护的判决上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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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童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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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有理论,冲突规范的适用以涉外性为前提.现行法细致地规定了涉外性的认定标准.然而多数情况下,前置的涉外性认定标准构成逻辑上的冗余.不审查涉外性,径直适用冲突规范,并不会带来结果上的差异.究其原因,决定案件是否涉外的标准,不是先验的涉外性,而是每条冲突规范中具体的连结点.冲突规范的适用不以涉外性为前提,而应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冲突规范不仅调整国内法的适用,即承担民法适用范围条款的功能,同时也调整外国法的适用,承担连结准据法的功能,此之谓冲突规范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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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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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贯坚持冲突规范应由法官依职权强制性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且明确把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域外法认定为法律.对于查明域外法的责任,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法院并无知悉域外法之义务,在法院不知域外法的情形下,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而1F“应”依职权调查.因此,实践中可经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域外法;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当事人与法院协力查明域外法.域外法不能查明时,对于“全部不明”和“一部不明”有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的实践,为大陆地区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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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发强
-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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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4月生效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方面看似详细、完备,却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缺陷。某些规定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真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设计多余;看似引进了先进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却不仅无助于引导实体公正,更未能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困难;不恰当地细化和分割收养争议导致法律适用后果混乱。仓促立法的结果是更加依赖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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