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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3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3287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等;法教义学的相关文献由373位作者贡献,包括焦宝乾、王夏昊、雷磊等。

法教义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3 占比:0.42%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3287 占比:99.58%

总计:93684篇

法教义学—发文趋势图

法教义学

-研究学者

  • 焦宝乾
  • 王夏昊
  • 雷磊
  • 刘兆阳
  • 卜元石
  • 吕玉赞
  • 王博
  • 陈兴良
  • 刘艳红
  • 孙光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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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亮; 徐明
    • 摘要: 国内现有的智能司法系统普遍采用数据型信息作为基础设施,由于其数据本身存在来源性、模糊性与孤立性的三重困境,致使应用系统难以实现实体性的法律决策辅助。鉴于人机思维的对应性特征,该问题可在法律获取理论的指引下得到解决:智能司法系统的决策思维系发现与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而作为其智识驱动来源的核心基础设施,也应由不确定的法律数据嬗变为确定的法律规则知识。在本体论层面上,原子化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基础设施的最小知识单元,其互相以数理逻辑符号连接成前束范式的规则表示,且可通过生活经验与司法判决加以解释,以此形成体系化的要件知识网络。而在运行论层面上,该基础设施有赖立法、司法、执法与法学研究主体进行协作建设,其需要构建相互沟通的法律解释共同体,并依据法教义学方法形成法律规则的融贯体系,从而推动智能司法发展迈向知识范式。
    • 闫申
    • 摘要: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 崔志伟
    • 摘要: 发展法教义学的前提在于恰当框定“教义”的范畴,即论证是否存在真正的教义。法教义应是为整体法规范所体现、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应具权威、稳定、普适和否定禁止的特性,是从事任何与法相关活动的认知起点,公理教义论具有合理性。现行法律规范不无缺陷的客观现象,以及其受制于结果主义的自主自足的单向决定权威阙如,可以否证实在法教义论的一贯主张。法教义学所主张的“认真对待法律规范”当然包括基于法教义对实在法规范提出批评建议,使其和洽地融入整个价值体系。法教义学内部呈现出“法教义—整体规范—具体规范—知识体系—判例”的层次结构,在法教义的价值指引下围绕实在法形成的知识体系(狭义的法教义学)是连接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的桥梁。“归纳”与“归入”是发展教义学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两个步骤。
    • 郑佚元
    • 摘要: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了影响婚姻效力的疾病,这些规定在传染病的防治和降低出生缺陷率的过程中发挥过巨大作用。随着医学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婚姻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当下的社会生活不再有效衔接。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对影响婚姻效力的疾病进行了全新修订,但也给学界留下了对“重大疾病”的内涵应当如何解读的难题。《民法典》是《婚姻法》的承袭,也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重大疾病”的解读,不仅要符合历部婚姻法中所维系的共同法益,还要与现行法秩序相符合。因此,对“重大疾病”应当做扩大化解释,可能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意愿、影响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疾病,都应归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更有利于家庭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 陈禹希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法典化”时代到来,民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需要及时作出教学上的策略应对。现阶段,高校民法学在课程模式上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学生群体的需要。应坚持以法教义学内部视角为民法学教学的核心素质要求,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同时,应强调民法学在法学课程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建构概念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建立民法学方法论,引导学生准确理解概念体系背后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论立场,进行新文科背景下的学科建设。
    • 王鑫
    • 摘要: 在解除强制医疗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其可归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对于实质条件语焉不详、缺少针对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救济途径两个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分别运用法教义学、目的解释并结合法律父爱主义,对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不需要强制医疗进行法律释义,明晰归总出其具体实质条件,并提出为增进精神病患者精神利益福祉、保卫社会安全,应在程序上融合司法和医学,完善好解除强制医疗后的应对体系,在程序上与社区做好衔接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 刘彩群
    • 摘要: 为健全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联动,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新增至侵犯著作权罪中。不同于《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透彻研究,刑法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研究并未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得出该行为的特征,难免带来实践上的不便。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保护广义上的著作权、非绝对交互性、数字化传播应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特征。
    • 闫雨
    • 摘要: 传统社会全面"数字化"引发网络犯罪的全面爆发。黑恶势力犯罪借助网络的发展出现网络化和网络异化,由此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教义学应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在法教义学类型化思维的视域下,网络黑社会与网络恶势力仅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存在区别。鉴于网络因素导致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形式、行为手段等方面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诸多差异,司法解释及时作出了相应调整,但这种象征性立法存在执法不足的功能不彰加之司法机关机械性释法,导致实践中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存在芜乱。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刑法理论应以规范的客观解释论重新检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条文的关键词,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认定宜采取实质判断。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方面,应以该组织是否对网络秩序形成控制作为标准。鉴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多采取滋扰型软暴力的现实,针对软暴力的认定,宜作体系化思考,在结合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与心理强制特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并坚守滋扰型软暴力只有在黑恶势力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的政策调控底线。
    • 姜涛; 刁永超
    • 摘要: 兜底条款作为一项刑法立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刑法规范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裂谷鸿沟,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兜底条款本身却因缺乏明确性而饱受学界诟病,司法实践中也有被恣意扩大适用的情况。抽象性的规范结构是兜底条款明确性受到质疑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是进行明确性判断的重要依据。明确性原则是判断刑法中的兜底条款是否合宪的判断标准。在对兜底条款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明确性标准进行体系化建构,合理划定兜底条款的外延边界,以追寻刑法规范之灵动与安全的平衡,这是刑法中兜底条款适用之法教义建构的核心内容。
    • 李旭东
    • 摘要: “法教义学”系德国法中的术语,近年来我国与之相关的研究比较兴盛,该术语存在着扩张使用的泛化现象。法教义学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德国版本,法律实证主义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有不同的模式,但不宜将其泛化并以之代替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术语。法教义学的泛化有多种原因,法教义学的使用在我国尚欠成熟,法理学应努力推进包括德国法教义学在内的法律实证主义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话语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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