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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2-08-25

主办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会议文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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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在经历了1975、1978年两部宪法规定国体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后,人民民主专政又出现在1982年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重现不是“重归新民主主义”。是因为中国发生了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上的精神颠覆,即社会主义不再局限于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而是可以包含资本主义的合理内涵,可以在政治上包含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冢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1982年宪法不是“重归新民主主义”的宪法,而是一部实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精神颠覆的社会主义宪法。
  • 摘要:主张政治宪法学的学者交叉使用非常政治和宪法政治概念,非常政治和宪法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育出不同的政治宪法学。中国当下不处于非常政治状态,良性违宪存在谬误,改革宪法论不能支持非常政治的概念。中国宪法文本可以通过规范主义进路解释。政治宪法学可以作为规范主义进路的补足。
  • 摘要: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存在诸多分歧:或持单纯的法律解释规则论,或持合宪的体系性解释论,或持保全规则论:同时存在不少误解。从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合宪性解释主要是一种规范控制的手段(保全规则),并非一独立的解释方法。并通过对合宪性解释的两种主要见解合宪性的体系性解释和过度简单的合宪性解释的否弃,并逐步还原合宪性解释的本相。在对围绕着合宪性解释的三个主要争论,司法能动或司法谦抑、合宪的法律解释抑或合乎法律的宪法解释以及规范具体化优先权,进行分析和辩护之后,主张合宪性解释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 摘要:国家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中心概念。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82年宪法中,国家的定义突出强调了阶级统治的国家本质,并将国家居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较之75年、78年宪法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宪法文本中的国家概念仍然表现出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完成,现行宪法开始将法律的要素注入国家的概念中,国家的形象也已经从“统治的工具”逐步走向“社会生活的至高无上的仲裁者和控制者”的角色。但在文本层面上,这种变迁导致国家的定义出现了一种前后矛盾的现象,值得当政者和学界引起足够的重视。
  • 摘要:通常提到“七八宪法”都会被冠以“过渡性”这个标签,因为其仓促而成,并且在颁布两年内被修改两次,四年后便被‘‘八二宪法’’取代。但是也正是这个“过渡性”,说明了“七八宪法”正在从一个不好的阶段转向一个好的阶段,换句话说,它既带有一定的先进性,也必然沿袭一定的旧有特点。也是因为这个“过渡性”宪法的尝试,才成就了“八二宪法”。
  • 摘要:在个人自由、社会自治与国家权力之间,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基本结构原则,才得以构造出一部规范意义上的现代宪法?也许补充原则就是答案。社会组织是对个人能力的补充,同样,国家公权力也是对社会自治、个人自由的补充。即使现代政府似乎超出了有限政府的定位,承担了更多的积极规制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仔细分析,其仍然是补充原则的变通。毕竟现代的个人与社会组织已经不是过去的个人与社会组织,他们带有新的能力与期望。
  • 摘要:梁漱溟从“势”与“理”视角对中国宪政出路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探索中国宪政出路的独到思想。他认为,宪政不建立在宪法上,而建立在“势”与“理”上:中国宪政缺乏“势”与“理”,因此,不能模仿、移植成功外国宪政,不能建成自己的宪政:中国宪政的出路在于培养宪政的“势”与“理”,具体的途径是“乡村建设运动”。梁漱溟认为,培养中国宪政之“势”与“理”的方法主要有:以宪政作为结果、目的,而不是方法、手段;以社会事实推动宪政,而不是以宪法推动宪政:重视中国文化的根,重视近代以来中国变化的事实,重视对外国宪政经验的借鉴,走中国自己的宪政道路。
  • 摘要:宪法从来都是一个分裂的文本。本文分析了宪法文本下人们的价值冲突,当法律的内在价值分类时,毁宪破法从来都是不二选择,文中还介绍了法律制度的技术调和。
  • 摘要:强世功教授针对中国不成文宪法的议论,引发了一些争议。强教授敏锐地观察到了中国的现实问题所在,但所言亦有偏颇之处。从现实状况来说,中国宪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宪法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而是宪法之表达与政治之表达的相异。这两种表述方式虽有所不同,却是实质性宪法的组成部分。故中国宪法所面临的问题并非不成文宪法不受重视,而是宪法文本不完整。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权力滥用等负面现象,将不成文宪法的范围予以扩大化并不合适,而应将在宪法文本之外的实质性宪法纳入宪法文本之中。为达成此一目的,则应采取执政党和民间互动的模式,而不可片面强调执政党和政府的作用。
  • 摘要:政治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于1978年由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格里菲斯教授提出,经过近30年的沉寂,在格拉斯哥大学汤姆金斯教授和伦敦大学贝拉米教授的努力下实现复兴,并成为近年来英国公法学界的显学。政治宪法在英国兴起的背景主要是1998年的《人权法》通过所导致的司法审查权的加强对传统的议会主权的冲击,其主要学术主张是反对司法审查、政治优先于法律、反对权利崇拜、共和主义。政治宪法内部有描述主义与规范主义之争,外部有政治宪政主义与法律宪政主义之争。英国政治宪法的源流值得人们深思。
  • 摘要:违宪责任追究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中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于违宪责任追究体制不科学、违宪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违宪责任追究对象不完整、违宪责任承担形式不健全、违宪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违宪责任在中国不被追究。要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构建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复合型的违宪责任追究体制,明确违宪责任认定标准,拓宽违宪责任追究范围,健全违宪责任承担形式,完善违宪责任追究程序。
  • 摘要: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了对国家的认识和规范,不同时期的“国家”宪政学说导致了不同的国家职能及宪法规范特色,与传统西方国家宪法以限制“国家”之宪法规范建构不同,中国宪法对“国家”赋予了更多积极作为的义务,直接规范“国家”的条款及其内容形成了中国宪法的特色,这在回应现当代宪政国家的基本职能扩展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懈怠和恣意留下了一定空间,从宪政法治国家的建设来看,中国宪法“国家”规范在现有体系上尚需补充相应的限制条款,完善现有不合理条款,从宪法制度上确保国家既积极有为也有不得为、不乱为的边界和约束的宪政国家的建成。
  • 摘要:八二宪法为中国近三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其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却继承了文化大革命的遗产,错误地将文革期间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做法进行了宪法化,并阻碍了今天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和法治化。梳理建国以来城市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历史,将会对人们理解和认识八二宪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 摘要:积极国家观下的宪法为经济宪法,经济宪法在继续规范政治生活的同时,相应地增加了规范与管理经济生活的职能,此时,政府是社会公益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垄断公益造成了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宪法民主制的变迁,使行政民主、协商民主等成为可能,加之市场、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优势,社会公益的供给机制遂由政府的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供给。
  • 摘要: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实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文件。“一国两制”将来在两岸间实现的模式属于“两岸和平协议下的两制”。两岸和平协议居于两岸协议的最高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两岸公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属于“人民制定出来管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 摘要:中国改革的深化有待于澄清围绕执政党自身利益问题所形成的某些错误观点。必须从法治层面上正确界分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厘清党的利益与特权利益、既得利益的差别。执政党利益的存在与否、合理与否无法放在道德的祭坛上“审判”而必须由法的天平来衡量。承认执政党利益的客观性并依法界定其边界具有深远的宪政意蕴,不仅关系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而且关系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宪制改革。
  • 摘要:30年来中国改革的合宪性争议,在哲学上即宪法的名实之辩:在法理上即形式合宪与实质合宪之争。与改革相向而行的82宪法30年来的演化历程实际上就是为回应试错性社会变革之压力,以“事后确认”为基本手段,而不断调适自身的过程;因此,其演化轨迹是一种回应型变迁路径;其正当性依据即实质合宪论。为实质合宪论所支持的回应型宪法更关注社会变革与立宪目的或价值的契合,具有现实主义的内在秉性。但随着国家改革由“摸着石头过河”向“顶层设计”转变,“熔补式”的回应型宪法变迁恐难因应创新改革之需要,对82宪法作出全面修改或势必行。
  • 摘要:人本思想是中外思想智慧的共同结晶,人本宪政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有机统一。从人的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人本宪政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层面的含义,是人类保存自身、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中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是中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中国人本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遭遇了不少现实难题,明确建设重点、确立建设目标是中国人本宪政建设的当务之需。
  • 摘要:铸币税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是私人部门为使用基础货币而转移给政府的财富。为弥补财政赤字,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失业率,政府有获取铸币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涉,通过超发货币以获取最大化铸币税的可能性。现有的货币规则无法保证央行独立执行稳定货币的基本职责,西方学者提出的“货币宪法”思路能够有效的规制央行的货币权力。
  • 摘要:本文在研究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过程中不时浮现的、体现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精髓的“分权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宪政理论中的“民主主义”的理论分歧的基础上,探讨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面临的人民代表大会框架下的控权机制问题、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问题、新媒体时代的“权利一权力”关系问题、国家基本政策的制度化问题以及宽容的宪政文化的养成问题。本文反对以理论上的所谓“冲突”取代对宪政制度的具体问题的关注,主张以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道路。
  • 摘要:本文力图通过现象的剖析而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希冀从事物发展的连续性中去理解宪政、人民民主专政和宪法秩序等概念,从而避免“对与错”的简单道德评判,而回归到学术探求的轨道上来。
  • 摘要:本文以涉案财产没收程序为例,探讨了贯彻国际公约与遵守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现行宪法也要求贯彻公约亦不应脱离宪法,但是并没有对协调两者的关系开出有针对性的药方。笔者以为,在这方面法国的经验尤值借鉴。
  • 摘要:八二宪法明确将法律解释权、法律制定权和法律修改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上述各项权力行使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正式颁布法律解释,丰富了中国法律解释的实践。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应向法律统一解释功能发展。
  • 摘要:要切合中国语境回答“开放的宪法如何无矛盾地实施”这一根本问题,就必须在理论上认识其动力、目的、机制与对象四个环环相扣的基本问题,而它们的理论连接点就在于作为公民能力之体现的公共理性的运用。
  • 摘要:面对旷日持久的恶性通胀以及货币发行机关的恣意行为,学者们提议通过立宪来规范货币发行行为,即制定一部严格的货币宪法。布坎南、弗里德曼等是这一领域的杰出代表。也有学者如哈耶克等,则希望建立开放的、竞争性的货币机制。就中国而言,货币相关的立法远不完善,高通胀的现实也要求凭借一部货币宪法对货币发行行为施以有效规范。
  • 摘要:六十多年来,新中国宪政有着不平凡的经历。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七、八年良好的宪政开端,再是随后二十余年的宪法沉寂和宪政消逝,继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宪法政治重生和成长,六十多年来中国宪法政治建设和发展呈现出“√”型轨迹、曲折历程和近来的良好走势。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宪法规范体系、政治制度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国家政权体系、国家政策体系、地方制度体系等,以及反映和体现在其中的宪政精神与原则,铺筑了中国宪法政治走向未来的石阶。从某种意义上讲,“√”型轨迹意味着任何一种政治形式的完善和发展都会有滑坡的经历和爬坡的过程,中国宪法政治发展也反映出这样的规律;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标志意义,它应该预示着中国宪法政治的美好未来。
  • 摘要:辛亥革命到今年已100周年。辛亥革命是现代中国史的起点,是中国能发展成民主及现代共和制国家最重要的关键。孙中山的立国模式,从“创立合众政府”到“建立民国”,再到“中华民国”,从中贯穿了“宪治”、“法治”思想。孙中山后来实行党治体制与孙中山早年提出的民主“宪治”截然相反,终致国家政治腐败,国家经济被少数家族龚断,国民党最终不得人心。但孙中山的“宪治”主张、“法治”思想这一精华,却被中国共产党人发扬光大,当今,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深入人心。
  • 摘要:八二宪法颁行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的方略基本得到落实,但宪法权威及实施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及监督制度,多年来学界众说纷纭、争论未已。重读八二宪法制颁前后的历史文献,不仅有助于明晰八二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探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及监督制度建设的路径。本文拟凭藉政治决断论的制宪权理论及返视经典文献的方式回顾八二宪法颁行以来的宪政建设,并对近来理论及实践中违反宪法的言行进行评析,以就教于方家。
  • 摘要:儒学作为法律以外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仍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此,正视文化传统,理性认识宪法与儒学的关系非常重要。有关自由、平等、人权、分权制衡等宪政价值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这些价值的源头其实在东西方古老文化中孕育。不管是作为个性的儒家文化,还是作为普世性的宪政文化,两者都具有其自主性,都需要“文化自觉”。两种文化需要的是对话与交流,而不是人为地分割或抵制。为此,社会应该为之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环境,使其能够兼容共生:中国的宪法学者应该理性认识儒家文化及其历史发展、未来走向。古人云:礼乐所由起,百年积德而后可兴也。近代中国便正缺少这样一个“积德”的阶段。1982年宪法已经为宪政与儒学的对话、交流提供了话语系统。
  • 摘要:社会主义理论自16世纪诞生至今,经历了一个从空想到科学及至实践的探索过程。而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皆属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探索阶段。社会主义理论付诸实践过程,始于19世纪初的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之后又有为数不多的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建立了社会主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道路上遭遇挫折,给人民带来灾难性后果,并进而改弦更张,演变为资本主义制度。没有演变成另一种制度的国家也在进行脱离原轨道的另辟蹊径的改革,并一经改革即见成效。无容置疑,如果在一种理论的指导下所建立的制度普遍地发生了问题,说明理论本身存在缺陷。因此,对该理论人们应该进行理性探究及反思,或者进行革新发展。没有什么理论可以天然地并且永恒地成为指导思想。一切都需历经时间、实践的检验。唯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才是永远需要的。
  • 摘要:二战以后世界宪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立宪主义复兴。就宪法内容而言,世界宪政呈现出行政主导、强化宪法保障制度、扩大人权谱系、宪法国际化的趋势。rn世界宪政在发展过程中也折射出一些问题,包括: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人权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以及政府的“有限”与“有为”。在世界宪政大潮影响下,中国已踏上宪政之路。
  • 摘要:社会和谐最关键的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这是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寻求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之中国方式或模式。因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摈弃认为“宪政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左”的错误观点。
  • 摘要:在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的接连冲击之下,世界各国均陷入了经济持续低迷,复苏乏力的困境,甚至导致了部分国家濒临“破产”的窘境。为了化解危机,刺激经济复苏,各国陆续推出一系列危机应对举措。但是事实表明,各国的“救市计划”并未发挥有效作用,危机仍在持续蔓延。导致危机治理措施乏力的原因有多种,未能认清危机的实质是一个关键的原因。而在宪政主义的规范结构中,货币危机的本质是宪政危机,宪政危机在实质上则是违背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立宪主义核心价值的“权力危机”。
  • 摘要:人民一词由于其自身的含混性导致了宪法理论中一系列的背反存在。为了消除这种由语言的误用所产生的背反,考察这个词语在历史上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论上的必要性。但这个考察的结果却是,历史上的那些宪法文本自身均不能产生足够的明晰性以解决以上问题。因此,就有必要超出一般的教义学以及宪法史的范围,对人民概念进行法哲学上的反思。一般而言,人民一词包含有两个维度的含义,一者是超验的,另一者则是经验性的。一方面,超验领域的作为理想存在的人民不能赋予经验中的人民超逾于法权原则之上的无限权能,而另一方面,经验中的人民所表现出来的消极性也不能成为反对人民主权学说的论据。而宪法意义上的“人民”,作为理性所设想出来的法上的人格,不能作经验性的解释,其唯一可能的理解在于作为整体存在的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拟人化表达。惟其如此才能解决以往宪法理论中关于人民的诸种背反。
  • 摘要:主权与宪法的关系是宪法学中的固有难题,背后隐藏的则是政治一元论和多元论之间的差异。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制宪活动深刻反映了一种政治决定论的革命逻辑,并在82年宪法之后凸显出这种政治逻辑与改革开放所产生的多元主义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保持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自主性是现代国家的宿命,“国家的生存”并不能成为“违宪”的根据,而恰恰应以宪法的生存为前提,因为在现代语境下,“民主”已成为国家的正当性基础,而只有宪法才能凸显出民主的真正意义。
  • 摘要:宪法发展的动力包括外部动力和内在动力两个方面,其中合理的释宪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关键性动力。释宪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必要条件,既能增强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又是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促进宪法与社会客观实际相协调,释宪机制对宪法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合理的释宪机制能够保证转型社会宪法发展的需求。在实践中,释宪机制对于提高宪法实效和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是宪法变迁的不竭源泉,实现宪法价值的重要保障。
  •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合宪性解释和合宪性审查。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备的“后立法时代”,宪法实施的核心问题应是如何确保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相抵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以及以及宪法中人权保障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地位。惟有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才能化解法律体系中的冲突与矛盾,并贯彻机制来解决。当然,“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有权机关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合理运用则可以有效地强化合宪性解释的正当性以及体现对立法机关的尊重。
  • 摘要: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之争不仅引发了方法论的省思,亦凸显了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中国宪法学的政党语境。规范宪法学以方法革新的名义践行规范主义的谋略,遵循国家社会二元论,以漠视政党国家的形式,谋求现实政治实力的宪法规制,政治宪法学以时态二分、总决断权与具体制宪权对立为立论,形成政党权威与宪法权威的降序结构理论,回应政党国家的现实,宪法社会学立基于宪法渊源二元论,突破成文宪法的视界,运用社会学方法,确认政党作为宪法实质渊源的现实。三者的方法和立场分歧明显,但均受制于“政党语境”,内涵“党在宪法外”、“党在宪法上”和“党即宪法”的路径之争。中国宪法学应当在此基础之上,直面政党问题,运用规范分析的主要方法,以多元化的视界,研究政党决断现象,围绕政党、国家和公民关系的主线,构建立宪主义的政党宪法学。
  •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政”问题再度被提出,并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对宪政问题研究和探讨所涉及的领域和内容非常广泛,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观点。其中影响较大、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形成讨论乃至争论的,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应当走宪政道路,以及中国应当走什么样的宪政道路等问题上。对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人们应当坚定不移地高举“宪政”的旗帜,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从理论上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模式与道路,允许并鼓励对宪政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并积极引导,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 摘要:基本国策是宪法中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以外的“第三种结构”,目前的研究却付之阙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基本国策的效力问题。基本国策条款虽为对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的规定,然则其效力的正当性来源却在于其为人们的自由和人格充分开展提供保障。因此,诸多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基本国策条款,其效力拥有一个明确的坐标系:在人性尊严的涵摄下,凡基本国策的内容与人之为人的生存、自决和自我实现关系越密切的,基本国策对于国家权力的约束作用就越强;反之,则约束作用弱。
  • 摘要: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基本特征、宪法惯例和修宪模式,据此可以预见,党的十八大以后现行宪法将继续修改。新一次修宪应注意在修宪目的、修宪程序、修宪内容、修宪技术、修宪实施等五个方面加以完备。
  • 摘要: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1982年宪法各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
  • 摘要:学界就宪法价值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可基于中国15年来主要论著相关观点,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厘清宪法价值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具体从宪法价值内部结构、宪法价值外部结构两个方面分析宪法价值概念的内涵。宪法价值构成基本要素应为民主、人权、正义和秩序;“法律”,“国家、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是与宪法价值产生关联的三组其他要素。从宪法价值渊源、宪法价值关系、宪法价值实现三个方面分析宪法价值概念的外延。宪法价值渊源应是二元的,要既从宪法主体视角切入分析又从客体宪法视角展开研究:应以主客体双向互动过程为核心构建宪法价值关系体系;应构建逐层具体化的“宪法价值——宪法功能——宪法作用”的宪法价值实现系统。
  • 摘要:国家经济主权与国际经济合作博弈关系的法律化是当代宪法国际化理论研究的现实课题。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国际、国内公法规范、原则的总和,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国际金融行政法律和国际投资行政法律制度等、其国内实施问题主要是从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制度中的WTO法要求来切入,史上,WTO法国际法制度深受作为创始国的世界发达国家的影响,体现了发达国家国内法的国际化,而后发国家为入世则不得不大量接受WTO法等国际法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法的国内化。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国际影响力的增大,后发国家的国内法也将对国际法产生作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将呈现一种动态的循环局面。
  • 摘要:如何科学阐释和辨析宪法第31条,是港澳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是“一国两制”之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宪制理论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基层理论问题。文章分析了宪法第31条的制宪意图及其特殊的法理意蕴,阐明了宪法第31条的特殊法理地位,提出了包括宪法第31条在内的所有宪法规范均应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观点。
  • 摘要:文中介绍荣誉是伦理学中一个古老而重要的范畴。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荣誉是对人道德行为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评价以及道德行为主体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本文还介绍了国家荣誉制度的内容,并经一部阐述了中国荣誉立法应坚持的原则和内容。
  • 摘要:作为中国实定宪法之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即“阶级斗争条款”,在中国宪法学中面临两种截然相反的境遇,要么被贬低为“宪法死亡条款”,要么被讴歌为宪法的根本性规定。然而观点鲜明与论证稀少的学说状况并没有改变该条款在宪法学研究中长期被忽视的命运。秉承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从规范内涵、规范目的、宪法界限以及效力表现形式等方面对该条款进行一种体系化的思考,有助于人们确切地把握其在中国宪法规范体系内所承载的真正意涵。以此精细化作业为基础,对“阶级斗争条款”进行限缩解释,不仅可以缓解其与立宪主义的紧张关系,而且可使中国宪法作为一个内部融贯的整体更具有时代适应性。
  • 摘要:品读郭道晖教授近十年来,特别是耄耋之年的论著,可以发现他从人本主义出发,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基础,洞察中国实际,提出诸如政治人权是当代中国首要人权,公民权是国家法定的政治权利,以及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迥异的公民社会等新见解。他发掘社会权力在公民社会中的重要意义:社会权力不仅与国家权力互动,而且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和源泉。他紧扣人权保护、制约国家权力这个宪政的核心,提出要以宪政社会主义为目标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将宪政和社会主义相结合,他在逻辑上回归到人权这个起点。他的探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的新发展。
  • 摘要:宪法序言宣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西方法史考察,被称之为根本法的法之背后皆隐藏着某些根本的价值,或正确理性、或基本自由、或自然权利或基本权利。这是近现代宪法被作为根本法与高级法之根本原因。中国虽缺乏自然法或自然理性的历史文化传统,但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却接受了自然权利即人权的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这对源自于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的接受,实则是承继了根本法之观念。高级法观念自古希腊始即贯穿于西方法文化传统之始终,中国宪法的高级法地位既是一种宣告,还以宪法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实证化。作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宪法是中国宪法审查之终极评断标准,并由此确立了中国宪法审查制度。在中国,如何实施宪法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其具体路径可借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中主动向具有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的实践经验;同时,在中国宪法监督体制不变之前提下,对相关制度与程序作补充完善,以适应宪法实施的需求。
  • 摘要:宪法学研究队伍于宪法学、于宪法本身、于国家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宪法学研究队伍植根于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挫折,转而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宪法学研究的春天再次来临,至1982年宪法修改,宪法学研究日趋盎然。未来宪法学研究队伍继续秉承独立、自治精神,培养学术共同体意识,推动宪法学专业化与公共责任,建构方法多元、逻辑自洽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并充分发挥研究会等学术组织的功能、薪火相传,推动宪法学发展,扩大宪法学的学术影响力。
  • 摘要:未来三十年是以社会政治领域改革为重点的新改革时代。在未来十年里,人们必须通过社会主义宪政改革来确立基本完善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文中分析了新改革的历史方位与方向,探讨了新时期改革的指导思想与政治逻辑,阐述了宪政社会主义研究的学术使命与顶层设计。
  • 摘要:宪法修改既可以通过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宪法规例和宪法判例的形式来改变宪法的一些规定或改变宪法条文的原有含义。人民的愿望和态度是导致宪法修改的最根本的程序性力量。各国根据自身政治文化传统、权力分配架构和社会结构状况对宪法修改权和修宪程序作出制度安排,以期充分汇集、表达人民的意志,达到防止不合理的修宪议案被通过和减少将来修改案实施的困难的目的。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规范和社会关系互动的权威机制,必须体现宪法适应社会要求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内在规律。中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修宪建议权和提案权的程序规范,增加议决程序的民主性。
  • 摘要:在法理上,从一定的视角,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与此相应,法治也可分为宪法法治与普通法法治。宪政,即“宪法政治”,是指以宪法调整与规范政治主体、政治权力、政治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制度。宪政可以从理论的、规则的、过程的、理想的四个层面来进行描述。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普通法法治与宪政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宪政运动引领和推动了普通法法治的形成,普通法法治是巩固和发展宪政的坚实基础。宪政之所以需要以普通法法治为基石,主要是因为:宪法的规定多为宣示性规则,缺少可操作性:宪法规范通常只有前提条件与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宪法的不可诉导致宪法权利通常缺乏救济路径。普通法法治的缺失是新中国宪政建设受阻的惨痛教训。普通法法治逐步健全成为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宪政建设稳步推进的成功经验。中国要实现“理想的宪政”,就须以宪法统帅普通部门法建设,以宪法法治引领普通法法治:同时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普通部门法法治建设,细化、落实宪法规范的诉求,为宪政建设奠下坚强的基石。有了健全完善的普通法法治,宪法才能由“纸上的法律”变为“实践中的法律”,由理想的规范变为现实的制度,由宣示性的法律口号变为操作性的行为规则。深入理解与阐释本文的主题,有助于破解“为什么有宪法未必有宪政”的理论困惑。
  • 摘要: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让·卡波尼埃教授在1986年提出它是“法国的真正宪典”。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 摘要:本文思考1982年宪法实施30年的经验教训、得失成败,并将其放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来进行分析,介绍了民主、革命、宪政的关联,并对1982年宪法进行展望。
  • 摘要:文章对货币权利进行了介绍,当今社会所有的财政经济问题都可归结为货币问题,且货币权利的滥用易引发金融危机;文中详细探讨了货币权利一系列宪法学的基本命题,即货币宪法学。
  • 摘要:宪政,无论从其起源演变看,还是从其运作实践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但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不可能回避价值层面的考量。只有在深刻洞悉了宪政的普遍性之后,认真回应和对待更具有决定意义的宪政价值与原则,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自己的特殊性。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不仅具有社会文明进步的一般性意义,更有着非同寻常的特殊价值和历史境遇。宪政中国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方向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需要超越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普世价值”和“地方性知识’’之间的理论纠葛与意识形态化纷争,努力在宪政的普遍性与“中国主体性”之间达致一种和谐与平衡。
  • 摘要:从广义来说,八二宪法包括了八二宪法典及其以后的四次宪法修正案。为了保证行文逻辑的自洽,本文将在广义的层面上使用八二宪法的表述,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造成宪法文本话语的冲突,而完全依靠立法具体化的宪法实施方式由于立法的懈怠或不作为,易造成宪法实施的缝隙或者以成文立法掏空宪法精神的弊端。因此,当下中国大陆的宪政发展,面临宪法变迁和宪法实施的严重脱节问题。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宪法由“宣谕式”宪法变成真正的“根本大法”。世界上所有成熟的宪政国家,几乎在文本宪法产生的同时就建立实施宪法的机制和程序,并在实践中因应情势的变迁不断完善实施宪法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与宪政的二元紧张是实施宪法制度的阂如造成的,是类似中国这样的后生性法制国家所特有的问题。为了彰显宪法的力量,迎接时代的巨大挑战,建设真正的宪政国家,必须即刻创制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激活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解释条款。
  • 摘要:行政诉讼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不能忽视。行政诉讼是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推动力,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中国宪法有关公民申诉控告权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使其他实体性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受到普遍重视,并彰显了权力制约的宪法精神,还探索出“依宪解释”的宪法实施新路径。当然,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实践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面临挑战。建议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的立法适用宪法、监督适用宪法、解释适用宪法的三大功能,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的渐次实施。
  • 摘要: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国家机关、执政党、学者和民众对宪法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分析这些解释,可以发现一些特点和规律性内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宪法解释形成了显性解释模式、隐性解释模式、隐含解释模式和无形解释模式四种模式,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机关的权限,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学者和民众解释侧重于公民权利方面,解释活动日趋活跃,解释方法更加多元,有利于中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 摘要:司法宪政主义以美国模式为典型,逐渐扩展为一种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宪法实施模式。八二宪法建立了宪法的政治实施模式,但未充分制度化与程序化。中国宪法学界跟从美国宪法学的教诲合力推进“宪法司法化”却遭遇根本性失败。本文对中国宪政模仿“司法宪政主义”的一次失败的经验——以“齐玉苓案”为契机的“宪法司法化”——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相关思路与理论基础进行了检讨,最终将中国宪政转型的困境归结于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政治宪法结构”(双重代表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这一结构蕴含着中国百年宪政进程的丰厚政治遗产,并构成了形塑中国宪法权力结构并直接决定基本权利之优先顺序与实现程度的“根本法”。据此,中国宪政转型的真实命题可界定为如何促使这一“政治宪法结构”根据人民主权的根本原理而获得理性化与制度化。
  • 摘要:中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同修宪模式的竞争性主张,其中,渐进式修宪模式与一次修宪模式的争锋尤为激烈。修宪模式选择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理论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渐进式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改的有限度理论。一次修宪模式的理论基础为宪法修改无限制论。本文基于中国近六十年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认为虽然宪法修改的许多原则性或者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无法在当今中国形成共识。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元与价值重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修改在转型宪政时期的功能发生了范式转移,宪法修改的核心已经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式转移为“社会共识的整合”的范式。为此,采用折中的“宪法修改限制理论”为理论基础的“阶段式修宪模式”将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修宪模式的一种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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