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4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108332篇;相关期刊34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等;法社会学的相关文献由587位作者贡献,包括梁智平、郭星华、胡平仁等。
法社会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8332篇
占比:99.47%
总计:108908篇
法社会学
-研究学者
- 梁智平
- 郭星华
- 胡平仁
- 陆益龙
- 朱景文
- 蒋传光
- 封曰贤
- 刘振宇
- 周赟
- 孙冕
- 张睿海
- 曹务坤
- 李东澍
- 李萌
- 杨海
- 梁罡
- 钟铭佑
- 韩世强
- 颜毅艺
- 高其才
- 魏建功
- 万宝月
- 五十岚清
- 何其荣
- 何珊君
- 侯猛
- 储卉娟
- 卓林杰
- 吕世伦
- 周延东
- 周微
- 孙洪坤
- 季卫东
- 尤陈俊
- 常安
- 康环芳
- 张乃根
- 张志祥
- 张新平
- 张本顺
- 张洪涛
- 张秋娇
- 张青
- 张骏
- 彭剑鸣
- 徐梦灵
- 文正邦
- 朱伯玉
- 李其瑞
-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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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
卓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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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市域社会“承上启下”的角色定位、相对独立又对外开放的区域特征、面对城区的空间取向、规则科学适用和政策灵活引导以及具备处理社会矛盾的资源能力,赋予了其独特的治理优势,决定了市域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其既是将社会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矛盾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和最有效力的治理层级,也是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以及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阵地。法社会学语境下,市域社会矛盾生成与演变呈现出诉求表达、利益博弈和矛盾爆发三阶段的规律与特点。市域社会矛盾的加剧、市域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以及社会矛盾的类型多维、内容复杂和主体广泛,内在地要求矛盾化解应从着眼于“应然”制度转向“实然”矛盾过程本身,以重构市域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畅通利益表达制度化和准制度化渠道、构建公平开放的利益协商平台、促进公权力利益分配的法治化以及推动第三方主体特别是权威主体的介入,是重构市域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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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
卓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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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市域社会“承上启下”的角色定位、相对独立又对外开放的区域特征、面对城区的空间取向、规则科学适用和政策灵活引导以及具备处理社会矛盾的资源能力,赋予了其独特的治理优势,决定了市域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其既是将社会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矛盾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和最有效力的治理层级,也是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以及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阵地。法社会学语境下,市域社会矛盾生成与演变呈现出诉求表达、利益博弈和矛盾爆发三阶段的规律与特点。市域社会矛盾的加剧、市域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以及社会矛盾的类型多维、内容复杂和主体广泛,内在地要求矛盾化解应从着眼于“应然”制度转向“实然”矛盾过程本身,以重构市域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畅通利益表达制度化和准制度化渠道、构建公平开放的利益协商平台、促进公权力利益分配的法治化以及推动第三方主体特别是权威主体的介入,是重构市域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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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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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社会学能够处理并解决规范性问题吗?这一直是中外法理学领域的核心问题。它也关涉到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下如何定义法理学学科的功能。本文将首先从"事实与规范的二元对立"这一命题入手,在概念上澄清二者关系。继而从两方面探讨法社会学解决规范性问题的进路,一是作为经验研究的法社会学与规范性命题之间的关系,另一是探讨理论面向的法社会学本身的"规范属性"。最后,本文将回到中国法理学的功能性定位问题,以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中的角色为中心展开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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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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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哲学观的形成与其思想发展各阶段的法学探索密切相关。以社会法权关系为对象,马克思从青年时代到思想成熟期,相继建构出对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进行检视的法社会学、法哲学以及法史学。以之为线索,马克思的哲学被视为对特定政治制度的社会前提和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批判的社会哲学。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提炼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前提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社会哲学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方法,从而为旨在重构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基础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充足的法学依据,并最终明确了社会哲学的实践向度是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阶级斗争学说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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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裕琢;
李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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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背后折射出的是公司的本质问题。综观有关公司本质的各学说,核心问题无疑可归结为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之争。公司社会责任并非纯粹的逻辑上的演绎、解读与证成,而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动因、经济动因与思想动因。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多元指向,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内容。在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路径上,应从理念基础、法律基础、政治基础以及社会基础等多维度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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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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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兴权利的提出和证成具有多种路径,主要包括体现自然法思维的自然路径、基于法律的实证路径以及带有法社会学色彩的社会路径。自然法路径证成新兴权利契合了人自身对需要的满足,具有自然合理性和价值正当性,但容易使权利话语流于宽泛。根据实证法律证成新兴权利有利于强化新兴权利的法律权威性,并避免权利话语冲突,但是这种证成路径过于保守。而基于社会现实证成权利具有现实合理性,同样可能导致权利泛化和过于功利。新兴权利证成的不同路径反证了新兴权利不断出现的现实,否定新兴权利概念和理论会导致权利话语失去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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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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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新时代“诉讼爆炸”给司法系统带来的压力以及立法者对于法律价值的取舍和利益衡量共同导致了线上庭审这一司法审判模式的巨大转型。作为一种新型的审判模式,线上庭审在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则指引的现状下,面临技术困难、庭审秩序难以维护、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存疑等一系列司法困境和现实问题。这一转型更是向传统的“对席审判”模式提出挑战,不仅与诉讼法强调的直接言词原则相悖,因缺乏审判亲历性、在场性更进一步导致司法仪式感的缺失,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背景下,结合最高院对全国法院在线诉讼的工作部署,均表明互联网庭审时代正势不可挡地加速到来。目前仍有必要通过对线上庭审实际运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考察以发现问题,明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以期帮助“智慧法院”建设主导部门适时改进工作方案,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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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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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型、增长快的特征。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长尚未成熟,使自身容易涉足违法犯罪的领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犯罪心理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努力,进行心理方面的辅导教育。本论文立足于社会大系统、从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发展以及预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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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睿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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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的职业角色较其他法律职业的角色更为复杂,在法社会学的角色分析法下可以将其分解为法律人、理性经济人与有道德的人。由于律师的多个角色之间存在冲突,以及其他法律角色对律师角色认知存在偏差,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执业权利难以保障、认同感差、与法官的关系紧张等障碍。应明确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顺位,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构建《律师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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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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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权问题自古以来都是争议较大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对于隐私权如何界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如何区分一直都没有一个定论.而随着网络等大众传媒产业的发展,名人文化开始逐渐兴起,在名人文化语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愈发困难.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首先应转变观念,意识到隐私权在当今名人文化语境下的变化,由"你不可以知道"到"你可以知道,但你不可以干预";立法部门应该单独出台相关法律,使得隐私权纠纷案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量刑有据;在树立全民尊重隐私权重视隐私权的观念的同时在互联网上设立审查追责系统,通过大数据及时有效地追究相关犯罪人的责任,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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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媛媛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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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们对自然死的日渐推崇衍生出生前预嘱这一制度设计.自然死和安乐死的本质差异直接决定了生前预嘱不同于安乐死而优于安乐死.生前预嘱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研究领域,现阶段对生前预嘱的理论研究还局限于法学和生命伦理学领域.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大都通过立法路径推广生前预嘱,作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对生前预嘱问题进行探析,研究生前预嘱法律化的社会基础,从社会整体角度剖析生前预嘱法律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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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群;
牛忠江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第3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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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工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劳动力从乡村向城市转移的必然现象,是工业化一般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共同作用的产物,他们在创造了巨大价值和社会效应的同时,也促进了城乡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城际间工会联动维权治理行动,便是积极回应实践诉求的机制创新.以工会维权的成都模式为例,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了工会联动维权治理行动何以形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工会维权治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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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勇
- 《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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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其他社会制度相比,法律似乎更应强调其自身的稳定性,但这决不意味着法律面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仍僵化不加以发展.然而,选择何种模式来发展法律,法学家们却难以达成一致.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处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关系.对于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研究,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可谓是一种可行的僻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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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慰星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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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学术界对于中国外来工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进路,均建立在以工会为框架的组织体系研究.这一研究范式关注劳动法律运用和正式工会动员前提上,但忽视了现实劳动法律实施情况和以外来工为主体的劳动者结构.正式工会机制的失灵和个体劳动维权的困难,促使外来工们自发地集结,形成了具有民间工会性质的"乡团".这一地缘性非正式组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非正式工会的角色,改善了外来工集体谈判能力和集体行动动员的面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地方政府对于劳动秩序的管制.将乡团合法化并导入基层企业工会序列中,有利于实现一种"合作而非对抗"的社会善治,并成为替代性劳动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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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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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院立案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发展,也是一种法院不同职能制度化的结果.当立案审查制度遭遇立案难的负面评价时,在法律没有变更的前提下,依法立案需要获得正当性支持,即加入程序理性,才能进一步完善.从功能主义出发,粗线条描述了当代中国法院立案制度的特性以及法院立案现状与依法立案之间具有张力的关系。简言之,当下的立案制度是法院在社会中生存并获得外部资源的手段,有追求功利之原始动力,但这种功利性理性如何与“依法”这一宏观法治理性价值相互驱动、相互融合,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削减“立案难”的负面评价并与公众就立案问题达成共识,都是应当考虑的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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