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792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7篇、会议论文25篇、专利文献3714篇;相关期刊43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由79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俊海、沈洪涛、熊惠平等。
公司社会责任
-研究学者
- 刘俊海
- 沈洪涛
- 熊惠平
- 王阳
- 刘向林
- 田保军
- 孟高飞
- 尹开国
- 王威
- 金玄武
- 丁婷
- 佐藤孝弘
- 周士伟
- 周海博
- 孙学亮
- 张兆国
- 徐黄华
- 李北凌
- 毛广
- 王天雁
- 王志涛
- 王秀梅
- 石守斌
- 程世宝
- 符刚
- 薛东刚
- 钟颖
- 马彧
- 黄荣
- 何改妍
- 何莉
- 佟桂玲
- 刘东霞
- 刘惠
- 刘斌
- 刘韶华
- 吴凡璐
- 吴晓
- 吴红艳
- 吴飞飞
- 周友苏
- 周继红
- 周迪
- 周述荣
- 啜华
- 姚帅
- 姚珧
- 姚瑶
- 姜旭
- 姜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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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是公司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与治理有效性的保障。我国于1993年首次颁布《公司法》迄今约20年,历经1999、2004、2005、2013、2018年五次变革。本次修订于2019年启动,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基于整体性、非线性以及包容性等思维,在优化治理模式、强化党组织参与治理、完善公司股权与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权力配置、改善公司社会责任、强化连带责任锁定以及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列变革,构建了具有颠覆性的、包容性的公司法律体系,将为深化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带来里程碑意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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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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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立法所遵循的传统“股东本位主义”思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已经体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应构建以维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重视公司社会责任,追求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现代“股东本位主义”。新《公司法》应及时调整立法逻辑,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到“公司利益最大化”,注重公司多元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完善公司治理,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观念从短期到长期,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区分不同公司类型谨防一刀切式立法。完善公司设立、运营、退出环节中的相关法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权益,完善公司治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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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治国;
姚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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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被认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引导利益相关者分类进入董事会,可以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效途径;职工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其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已有法律规范基础;银行贷款作为公司主要融资途径,银行债权人具有通过担任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益相关者有限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有效平衡,从而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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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裕琢;
李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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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背后折射出的是公司的本质问题。综观有关公司本质的各学说,核心问题无疑可归结为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之争。公司社会责任并非纯粹的逻辑上的演绎、解读与证成,而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动因、经济动因与思想动因。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多元指向,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内容。在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路径上,应从理念基础、法律基础、政治基础以及社会基础等多维度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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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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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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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治国;
姚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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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条虽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对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了界定,但追责机制的缺位仍使得该条仅能作为行为规范而无法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扩张委托合同理论下董事信义义务范畴,为构建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提供了可能。以消费者保护为例,消费者对董事行为合法性的期待决定了董事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可纳入董事的忠实义务范畴中,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条款不仅为董事违反对消费者信义义务的后果进行了明确,也为消费者的诉讼救济确立了请求权基础。由一般性规定到董事信义义务的扩张再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落实,共同构建我国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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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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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宣誓法律价值,明确立法目标,奠定立法基调,重构法律条文,统领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活力。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坚持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鼓励投资兴业、避免资本外流。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强化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义利并重,打造受人尊重的多赢共享的商业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原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应载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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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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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公司、保护权益、维护秩序和促进发展,《公司法》应确认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保护股东权利,弘扬股权文化,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预防资本外流;三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防范金融风险;四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善待利益相关者,优化商业模式,实现多赢共享,实现义利并重。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居于四大原则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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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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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两法和而不同,都致力于提升公司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并购反垄断执法应秉持包容审慎、处罚谦抑、服务能动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应采取"原则放行、例外禁止"的政策.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法治定力,坚持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法治化与专业化;新《反垄断法》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确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公司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从公司并购限制性条件的适用范围而言,应确立"可限可不限的,坚决不限"的立场.反垄断处罚措施的选择和使用应体现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建议《反垄断法》专章规定"垄断行为的预防",增加执法机构事先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反垄断法》的治本之策是激活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并购反垄断中的控制权认定规则应尽量对标对表《公司法》.自我预防垄断应成为大型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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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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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文表述自写入我国《公司法》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相继提出来了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亟待修订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矛盾性,不在于利益相关者与股东的利益,而在于公司法上内在的规范冲突,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产生了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矛盾.为此,可采用由财政公共预算提供资金,政府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与认定,通过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强监督与监管执法探究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共实施路径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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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峰;
何国华
- 《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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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责任渐趋成为约束公司行为的背景下,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治理的理念之中、并以其作为衡量公司治理优劣的标准,已成为国际上众多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由于和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及现实国情不同,在中国发挥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功能并将其付诸实施,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之下有目的地进行,并将所构建的相关制度通过立法程序分步骤地落实在实在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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