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具有双重本质,这就是笔者要阐明的命题。“双重本质命题”(dual-naturethesis)主张,法律必然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实在的或事实性维度,另一个是理想的或批判性维度。在法律的定义中,事实性维度在权威性颁布和社会实效性这些因素中表现出来,理想的维度表达在道德正确性这一要素中。权威性颁布和社会实效性都是社会事实。假如某人主张,仅仅靠社会事实就能够确定“法律要求什么”或“法律不要求什么”,那么,他就认同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一旦道德正确性作为第三个必然要素被增加进来,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也就是说,一种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出现了。当然,仅仅按照上面的陈述,“双重本质命题”仍然是抽象的、形式性的。为了获得具体的内容和清晰的结构,这一命题必须在一个体系中得以阐述。这个体系的关键思想就是“理由的制度化”。该体系反映的政治形式就是民主的宪政主义或者商谈的宪政主义。这一体系依照三个步骤生成:从法律理想维度出发的论证、从实证性维度(positivity,即法律的实在维度)的论证、理想维度与实在维度的调和。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