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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

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09-09-15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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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个体权利的承认与实现并不必然是正在形成的世界秩序的重要方面。但无可否认,这一世界秩序的出现伴随着有关人权的广泛讨论,以及确保人权实现的不懈努力。笔者有关权利在世界秩序中的地位的讨论以这一纷繁的活动为背景。用(受)教育权与健康权这两项权利来阐明一些观点。本文的目标是强调个体权利在世界秩序中的至关重要性,并提出一些与这些权利的知识基础、界定及实现相关的难题。
  • 摘要: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始于两千余年之前,这一进程持续数千年,即使在国内动荡时期和异族征服所建立的朝代间,也未停止。其步伐或快或缓,但从未停下,也未受到严重干扰。尽管其发展并不总是朝向更好的方向,但它变得更成熟,因此,这是人类历史上罕见而显著的现象。中国传统法制的顺应能力常常给其研习者以深刻印象,其复杂性又常常让他们无所适从。本文主要探讨知识分子的贡献,并仅揭示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显著的影响。文末,在简要概括之后,笔者试对中国传统法制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
  • 摘要:法律具有双重本质,这就是笔者要阐明的命题。“双重本质命题”(dual-naturethesis)主张,法律必然包含两个维度,一个是实在的或事实性维度,另一个是理想的或批判性维度。在法律的定义中,事实性维度在权威性颁布和社会实效性这些因素中表现出来,理想的维度表达在道德正确性这一要素中。权威性颁布和社会实效性都是社会事实。假如某人主张,仅仅靠社会事实就能够确定“法律要求什么”或“法律不要求什么”,那么,他就认同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一旦道德正确性作为第三个必然要素被增加进来,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也就是说,一种非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出现了。当然,仅仅按照上面的陈述,“双重本质命题”仍然是抽象的、形式性的。为了获得具体的内容和清晰的结构,这一命题必须在一个体系中得以阐述。这个体系的关键思想就是“理由的制度化”。该体系反映的政治形式就是民主的宪政主义或者商谈的宪政主义。这一体系依照三个步骤生成:从法律理想维度出发的论证、从实证性维度(positivity,即法律的实在维度)的论证、理想维度与实在维度的调和。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述。
  •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人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所面临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问题。法律是一个故事,立法也是一个故事,法律的历史则是一个复杂的故事。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的故事是独一无二的,它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和哲学。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改革,第二部分是建构型法治模式的利与弊,第三部分和谐社会—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
  • 摘要:文化多样性是个活生生的事实,这为世界所公认。她被称颂为人类繁荣的根本。但是,她也被视为对全球公民的威胁。生态意识让人类明白,人类物种的生存正处于危险之中,因此,无论富国还是穷国,我们注定要同舟共济。但就找出一个公平的方式来应对人类所面临的危险而言,生态意识却分裂了国际社会。其结果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扭转这一大规模破坏的趋势,僵持在了似乎无休止的关于分配正义的讨价还价上。文化间对话不是危机的解决手段,但它必定是人类生生不绝、繁荣昌盛的第一步。本文反思了文化多样性的现象,笔者认为,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全球化的到来加剧了本土意识。全球化的势头加剧之际,人们关于他们是谁(个体的、国家的、文化群体的)意识、敏感性、感情和激情也开始高涨。身份政治并不是全球化引起的,而似乎是全球化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总之,让我们得以真实生存的原初人际纽带并没有动摇全球化。笔者提出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此论点。
  • 摘要:全球化带来的问题,首先来自这个词汇在含义上的弹性。象“世界性”(世界范围,worldwide),“普适性”(universa),“全球性”(global)和“地球性”(planetary)这些词汇,似乎可以相互替换。由于经常出现的翻译风险和翻译错误,更加剧了这种混淆。从公司责任这个具体案例出发,本文将揭示,通过把那些已经被分裂的普世性维度和世界性维度重新锻造在一起,法官们为共同世界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通观全文,笔者将指向哈耶克的哲学,因为这个哲学一度是分析全球化最得力的工具。
  • 摘要:笔者对“何谓法哲学的问题域”的最初思考始于1969年,那时正在海瑟台普大学哲学系——全土耳其的第三个哲学系——准备研究生阶段的科研计划。那个年代的土耳其也如多数国家一般,只在法律系开设法哲学、法社会学之类的课程。而冠以“法哲学”这一名目的课程,除讲授术语的含义之外,还包括诸如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之属的法律理论(theoriesof law)。时至今日,术语的分析与上述理论及其变形-主要讨论法律的起源、构成之类的问题——仍是法哲学的核心。本文从思想的概念化、规范的评价、规范的证成、规范的推导、法官的活动等方面对法哲学进行了论述。
  • 摘要:本文讨论了在全球公共领域中不同参与者如何通过对话来扩大其在区域性或全球性决策中的参与度。这样将不可避免地要考虑一下人权框架,并且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框架本身又部分依赖于对话。在承认本次大会主题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性的基础上,笔者将在结尾部分就民主审议流程以及人权之间的实质性关联以及在全球化语境下对法治观念作些许粗略的总结。这一研究思路将对如下问题做出评论,即法治是否能被单纯理解为正式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的价值是否依赖于还要相应地去履行人权和民主参与或审议的价值观。
  • 摘要:本文意在论证全球化带来文化繁荣。笔者所使用的“全球化”是指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国际发展。在解释一些笔者所使用的术语后(第一部分),在文章的前半部分(第二和第三部分)论证,市场经济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表现总体而言有利于文化繁荣。为此,文章提供了一些支持这一主张的思考,也反驳了一些与其相反的悲观见解所依据的理由。笔者在第四部分指出了一些在文化商业化方面出现的真正问题。即便如此,本文的结论(第五部分)总体上是,限制文化的商业化和全球化缺乏具说服力的理由。文章还指出这一主题与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和可欲性之间的关系。
  • 摘要:在当今的法律思考中,法治的概念已与法律决定的做出者应当提供理由证成其决定这一观念不可分离。然而,法治的概念能在何种程度上被理解为理由之治的确立?笔者要探讨的是给出理由是否在以下意义上与法治有着必然联系,即,如果一个法律体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开、清楚有力的理由支持的话,就将违背法治。rn 笔者将论述,对给出理由的关注印证了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在笔者看来,给出理由是程序法治观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所有看起来需要的程序性解释只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由理由加以证成。同样,给出理由是实质法治观的核心特征。实质法治观主张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正的结论。在这一视角下,要求法律决定者给出理由比其他做出决定的形式更容易保护我们免于(权力的)滥用。rn 按照这一新思路,本文将得出结论认为对于法治的理论反思应当比过去更多地注意给出理由的法律义务,从而得出与情境高度相关的,对于法治及其优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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