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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

     

摘要

传统社会全面"数字化"引发网络犯罪的全面爆发。黑恶势力犯罪借助网络的发展出现网络化和网络异化,由此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法教义学应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在法教义学类型化思维的视域下,网络黑社会与网络恶势力仅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存在区别。鉴于网络因素导致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形式、行为手段等方面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诸多差异,司法解释及时作出了相应调整,但这种象征性立法存在执法不足的功能不彰加之司法机关机械性释法,导致实践中处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存在芜乱。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刑法理论应以规范的客观解释论重新检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刑法条文的关键词,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的认定宜采取实质判断。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特征认定方面,应以该组织是否对网络秩序形成控制作为标准。鉴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多采取滋扰型软暴力的现实,针对软暴力的认定,宜作体系化思考,在结合主观特征、客观特征与心理强制特征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并坚守滋扰型软暴力只有在黑恶势力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的政策调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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