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政治理论、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55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现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立宪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29位作者贡献,包括戴激涛、韩大元、上官丕亮等。
立宪主义
-研究学者
- 戴激涛
- 韩大元
- 上官丕亮
- 倪萍
- 刘志刚
- 朱海波
- 王涛1
- 王闽南
- Kim
- Lane
- Scheppele
- 付彦淇
- 何永红
- 俞荣根
- 凌维慈
- 刘东辉
- 刘义
- 刘小妹
- 刘春玲
- 刘晗
- 刘琳磷
- 刘祎
- 刘练军
- 刘讯
- 刘连泰
- 叶敏
- 吴礼宁
- 周群英
- 唐海江
- 商继政
- 夏善晨
- 姜光文
- 姜新蕾
- 娄贵书
- 宁立成
- 安娜贝尔·布赖特
- 宋甲楠
- 尤乐
- 岳晓璐1
- 崔世广
- 崔帆帆
- 庞冠群
- 廖丹
- 张东
- 张东1
- 张奇
- 张广翔
- 张建喜
- 彭祝斌
- 户波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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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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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文斯坦的《现代宪法论》虽然主要是一项比较政府学的研究,但由于全书都贯穿着明确的立宪主义价值立场,因此将其视为宪法理论研究亦无不可。罗氏的宪法分类学说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三类,从本质上说,这其实是基于"权力运行的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契合程度"以及"宪法文本和立宪主义价值的契合程度"这两个方面而把宪法分为了真宪法和伪宪法,目的是为了贬斥伪宪法。因此,它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分类。罗氏的宪法分类是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分类,和我国目前的宪法教义学研究路径不能兼容,但这并不影响它对宪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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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银亮;
胡小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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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政治视角下立宪主义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及其理论思考,主要围绕主权国家利益和国际地位而展开,两者关系影响着国家精英群体对于现代性问题的话语重构。泰国、菲律宾和缅甸等国的立宪主义转型,折射出不同政治行为体对于历史文化、制度变迁和内外环境等复杂问题的深入思考。研究立宪主义与地区一体化发展相关性这一个宏大命题,不仅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政治思想进行谱段分野研究,而且更需要有批判性的建树,需要重构基于不同地区和国家历史特性、现实政治需求的叙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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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相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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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各有新发展,导致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暗合”。就理论演变而言,一方面,以民法、宪法具有价值一贯性为前提的基本权利第三人直接/间接效力说,因有戕害私法自治之嫌而成明日黄花;宪法司法化理论还涉及对宪法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误判;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关涉私人,但并不涉及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民法的“宪法化”或民法承担“宪法性功能”之说则属于立法层面超越宪法规范效力的理论,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应为在宪法与民法“价值暗合”的背景下,分别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角度实现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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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彦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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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对2017年10月到2018年9月期间日本宪法学研究的状况进行整体概括。本文内容在构成上主要参考同年《法律时报》的学界总结,并同时参考《公法研究》《法学教室》、『法学セミナ一』(也称『HOUGAKU Seminar』,以下省略)等刊物~①。由于篇幅及笔者学识所限,概而言之或探讨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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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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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来说,民主主义与立宪主义处于紧张关系,同时两者相互需要、相辅相成。民主主义主张政治参与和人民的统治,而立宪主义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法的统治以及基本人权。本文将以韩国宪法法院案例为素材,考察两者的关系。韩国1987年宪法规定有关宪法法院的内容,进而引进了宪法裁判制度。此后韩国宪法法院作出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决定,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几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对民主主义和立宪主义的关系进行梳理,同时初步探知韩国的宪法裁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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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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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军人敕谕》《大日本帝国宪法》《教育敕语》为三大支柱的日本近代天皇制军国主义体制,立足于日本天皇制神权政治、武家军国政治的历史遗产和尊皇主义的民族信仰,又采用西方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形式.因军国主义基本国策的需要而创立的这一体制,以天皇制为灵魂,以军国主义为内核,以立宪制为法律保障,旨在凝聚全国之力,支撑与“万国对峙”的国家目标和武力扩张的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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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王毅;
刘小妹;
韩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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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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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王毅;
刘小妹;
韩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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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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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王毅;
刘小妹;
韩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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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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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王毅;
刘小妹;
韩冰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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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以及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作了非常细致和深入的逻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指出目前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形式不具有形式的完整性,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和事项存在很大的缺陷。"基本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价值悖论,没有能够体现宪法价值的基本要求。作者主张,要改变这种不理想的状况,必须要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在制度上实现"基本法律"与宪法效力的同一性,并且在法律形式上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完全分离开来,使得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建立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组织关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结构、功能和机制完全统一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