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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

社科法学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专利文献580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等; 社科法学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侯猛、刘诚、吴泽勇等。

社科法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9 占比:15.82%

专利文献>

论文:580 占比:84.18%

总计:689篇

社科法学—发文趋势图

社科法学

-研究学者

  • 侯猛
  • 刘诚
  • 吴泽勇
  • 孙海波
  • 孙跃
  • 徐尚霞
  • 焦宝乾
  • 王博
  • 邓达奇
  • 邹兵建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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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敏
    • 摘要: 随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逐步深化、多样,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属性越来越浓,与其他社会科学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水乳交融、互相支撑的关系。为此,掌握并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对今天的法科生也就是明天的法律人具有重要意义,法学教育在这个过程中理应发挥一个前置性与范导性作用。文章从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的应当性与可行性出发,分析并证成了此一命题。具体而言,在应当性层面,社会科学对当前法学教育中促进法科生理论水平提升以及经由其观照下的实践能力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可行性层面,法学院老师有能力与意愿教授和法学密切关联的社会科学,法科生也有能力与意愿学。强调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不是对“法学”自身的反动,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学及其教育。
    • 张杰
    • 摘要: 在中国,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是没有异议的,但是令人困扰的是法学的科学性一直没有定论。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进路:一种是将法律规范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称为“规范法学”或者“法教义学”,它是长久以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在部门法领域。另一种研究进路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科法学”,即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范式、样式或者方法。前者因受西方分析法学影响比较大,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提倡“变法修律”,追求“良法善治”。
    • 谢晖
    • 摘要: 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召开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正式拉开了法教义学与所谓“社科法学”论争之幕。“会议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作为我国法学知识的两条主线,并对其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沟通,表明我国法学知识布局基本完成。”把所谓“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并列推出的做法,站在基本的逻辑立场,笔者不表示赞同。“社科法学”语词似是而非,至今仍是一个未经审慎萃取的、内涵不清、边界模糊的概念。
    • 姜涛
    • 摘要: 死刑适用标准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热点领域,当法学家以理性的死刑观建构死刑之适用标准,并以此来关照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时,必然会产生理性的死刑观与现实的死刑观之间的冲突:理性的死刑观以司法上废除死刑为基本目标,主张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坚持不杀,为此,刑法教义学建构起一个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现实的死刑观则可能基于政治抉择、社会效果、民意等考量,而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慎杀。刑法教义学的目标不仅在于追求个案的公正裁决和确保同类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而且在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引领我国死刑适用更加理性,法学家必须立足于自我预言式实现,从刑法教义学上架构“司法上废除死刑”的理想,并说服民众与政治家。
    • 严嘉琪
    • 摘要: 长期以来将“比较法”当作“比较法学”唯一研究方法的观点揭示出传统比较法研究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基于比较法功能主义的立场,以刑诉法的比较研究为视角,可跳出传统比较法方法论体系的拘束。二十余年来,刑诉法比较研究中方法虽然相对单薄,但混入了涉外元素的表征。从早期的历史比较分析法对不同法域背景的考察,到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法对所比客体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加持,再到价值分析法对不同程序模式的选择,无不为本土和域外“比较”匡扶襄助。为克服刑诉法比较研究中现有方法论逻辑体系不完善、单一化和可信度不高的弊病,在未来研究中需嵌入“移植可行性”的分析过程,并采用社科法学领域下的多元化研究模式和域外实证研究相融合之路径。
    • 李鹏
    • 摘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社会建设的基本方略,但法律方法论分支之间存在一定隔阂,因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应做好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的融合研究。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具体法律方法的发展与隔阂,进一步从不同角度分析细腻交融的法律方法在部门法学中的实践应用,讨论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的融合应用实践情况。
    • 凌斌
    • 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从分歧走向对话,首先需要反思各自的方法论性质。两者的方法论分歧源自解释传统的差异。在法律解释上,德国法教义学源自“释经传统”,美国社科法学则类似“律法传统”。不同解释传统背后的制约因素在于法民关系即解释主体结构的不同,这既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分歧成因,也决定着中国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的基本特点。因此,如果固守各自的立场和方法,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难以形成有效的对话和真正的互补。中国的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实质对话和深层融合的基础,同样在于中国自有的法民关系。以群众路线统合法学方法,既需要法教义学也需要社科法学,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法律和社会资源。同理,这也要求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丰厚土壤,服从于“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 马长山
    • 摘要: 信息革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演绎着数字化发展的新式逻辑,孕育出不同于工商业时代的数字社会形态,进而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某种“釜底抽薪”效应。在这一背景下,历经几百年工商社会修炼而成、一直被奉为圭臬的现代法学,必然要面临空前的严峻挑战,而数字法学将成为新时代的发展主角。数字法学的三种演进路径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热烈讨论。
    • 王夏昊
    • 摘要: 对“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或者“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问题的回答,是澄清法学学科性质与基本范畴的关键。它在当下中国学界并不仅仅表现为基尔希曼论断的余韵,而是更多展现出颇具地方性的特殊知识样态:一方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论争的“中国现象”被裹挟其中,分立双方以各自的理论工具探索法学彰显或进阶科学性之路;另一方面,后设问题思考与某些基于此的体系性作业——如“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及其催生的系列法学研究等——被激活,围绕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智识兴趣空前高涨。
    • 谢鸿飞
    • 摘要: 《民法典》划定了民法教义学的问题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教义学的想象力,但它将促使中国民法学进一步体系化和细密化.《民法典》解释论可推动通说的形成,且可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安定性.民法学的中国元素并不影响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而是本土民法学的重要部分.民法学研究应关注"活法",尤其是典型案例和交易习惯,并提炼社会事实,将抽象的法规范的适用情形予以类型化.民法教义学特别是其内在体系的形成仰赖其他社会科学,但在形成之后,自足性成为其可欲的目标,往往使其排除其他社会科学.民法教义学不可能也不应拒斥其他社会科学,民法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和多学科的协同研究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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