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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

习惯法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7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9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94411篇;相关期刊697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2011中国农村研究青年论坛、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等;习惯法的相关文献由166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其才、张邦铺、尚海涛等。

习惯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69 占比:1.84%

会议论文>

论文:27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94411 占比:98.13%

总计:96207篇

习惯法—发文趋势图

习惯法

-研究学者

  • 高其才
  • 张邦铺
  • 尚海涛
  • 徐晓光
  • 王林敏
  • 刘艺工
  • 张晓萍
  • 李可
  • 袁翔珠
  • 刘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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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青措
    • 摘要: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道防线,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因此,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公正至关重要。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程,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公正比以前有很大改善,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鉴于此,本文从法律宣传、法律翻译、适用习惯法等方面提出更好保障民族地区司法公正的途径。
    • 李敏
    • 摘要: 我国实践中将非国有林地直接划定为公益林,完全符合管制性征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行政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二是对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可能依据有二:一是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规定;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补偿约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规定,而且现有多数公益林于划定之初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调出区划亦对当事人意思多有限制,难以认定公益林划定以当事人意思为基础。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主张权利限制补偿的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0条,即适用管制性征收补偿习惯。2017年前,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事实习惯,司法实践中一贯认可此种补偿,可以认定为习惯法。在对自然资源管制性征收的实践中,即使权利限制及其补偿缺乏制定法依据,只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民众公认其拘束力,且此种行为不违法背俗,即可认定形成习惯,则权利人可以依习惯法请求补偿。
    • 李可; 韩秋杰
    • 摘要: 审视习惯司法适用的实践状况发现:在《民法典》施行前后,习惯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民事案由的集中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审理层级的趋同性、适用地域的限制性及适用方式的趋近性5方面的相似性;也有法院层级的分布趋势不同、法律文书的类别差异和适用地域的细化差别3方面的差异性。针对习惯存在的固有缺陷,外部要件欠缺,司法适用规范化、程序化障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实践难点,应当重构民事习惯查验机制、识别机制、完善司法适用细化规则、建立完善式法律监督机制4项工作机制。其中,培养员额法官专业化的司法适用能力与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是重点所在。
    • 周敏慧
    • 摘要: 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 佴澎; 赵淼; 陈波
    • 摘要: 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不宜解读为“事实上习惯”或“习惯法”,而应解读为特定区域一定群体达成的社会契约。习惯的司法适用需要明晰法律的“真正漏洞”、权衡习惯适用与任意性规范适用、理顺习惯适用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关系。习惯的司法适用面临着习惯识别标准不清、习惯的司法适用条件模糊、适用习惯的法律后果明不明等困境,可通过习惯调查报告制度、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制度、审慎的立法制度予以克服。
    • 梅中伟; 陈光明; 连渊博
    • 摘要: 习惯、习惯法与软法规则有着渊源上的关联,否定三者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显然是不客观的。但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软法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能将三者相混淆。实际上,习惯与习惯法有着更为密切的衍生关系,而习惯法与软法在理论基础、表现载体、运行机制、保障效力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区别。通过对比分析并清晰界定三者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避免理论上的模糊与误解,以实现三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互动发展,共同为现代法治建设贡献其积极意义。
    • 李叶梓; 张林
    • 摘要: 近年来,在法治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学者们展开对少数民族聚居区习惯法的系统研究。目前,我国以西藏自治区为代表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习惯法的了解与使用已在逐渐减少,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与冲突时不得不利用习惯法。因此,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具体适用限度,本文基于访谈法与文献研究法,做出具体研究。并从普法宣传与应用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推动我国法治一体化进程的完善与发展。
    • 高丽晶
    • 摘要: 古代蒙古以成文和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方式作了规定,有审判制、天断、调解和决斗等形式。古代蒙古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受社会结构的影响,具有依据判例、非法律化纠纷解决方式和多种社会控制的特点。古代蒙古纠纷解决制度对当代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影响深远,应正确认识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对纠纷化解的作用以及发挥个人的社会性特征对纠纷解决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法律合作社”。
    • 宋才发
    • 摘要: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典,是集中华民族优秀法文化之大成的法律,它通过确认公序良俗原则奠立习惯法的渊源地位。《民法典》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与行为规范习惯法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民法典》同习惯法的司法契合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民法典》规范私人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个人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多元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民事和解制度,传统习惯法对私人权益保护已进入司法适用领域,必须在乡村治理中促使习惯法与国家法相融合。
    • 姜凌志
    • 摘要: 商业行规在处理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法典》第10条赋予了习惯法法律渊源的地位。商业行规是习惯项下的概念,属于商事习惯的一种,可以作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裁判规范。作为习惯法予以适用的商业行规应当符合商主体性、合法性、合理性、具备长期性和可预见性这五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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