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
习惯法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7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9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94411篇;相关期刊697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2011中国农村研究青年论坛、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等;习惯法的相关文献由1663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其才、张邦铺、尚海涛等。
习惯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411篇
占比:98.13%
总计:96207篇
习惯法
-研究学者
- 高其才
- 张邦铺
- 尚海涛
- 徐晓光
- 王林敏
- 刘艺工
- 张晓萍
- 李可
- 袁翔珠
- 刘辉
- 周相卿
- 罗昶
- 韩立收
- 何其鑫
- 巫洪才
- 潘海生
- 王利明1
- 谢乃煌
- 陈寒非
- 马文哲
- 龙大轩
- 刘华
- 刘坚
- 刘宗德
- 吴大华
- 周芳
- 杨平
- 牛绿花
- 田成有
- 鄂崇荣
- 魏小强
- 严雪梅
- 余地
- 余浩然
- 冯志伟
- 刘军君
- 刘洋
- 刘琳
- 刘雁翎
- 华热·多杰
- 周世中
- 周鑫
- 张晓辉
- 李剑
- 李毅
- 李洪欣
- 杨军
- 梁治平
- 淡乐蓉
- 王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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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青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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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道防线,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因此,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公正至关重要。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程,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公正比以前有很大改善,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鉴于此,本文从法律宣传、法律翻译、适用习惯法等方面提出更好保障民族地区司法公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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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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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践中将非国有林地直接划定为公益林,完全符合管制性征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行政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二是对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可能依据有二:一是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规定;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补偿约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规定,而且现有多数公益林于划定之初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调出区划亦对当事人意思多有限制,难以认定公益林划定以当事人意思为基础。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主张权利限制补偿的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0条,即适用管制性征收补偿习惯。2017年前,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事实习惯,司法实践中一贯认可此种补偿,可以认定为习惯法。在对自然资源管制性征收的实践中,即使权利限制及其补偿缺乏制定法依据,只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民众公认其拘束力,且此种行为不违法背俗,即可认定形成习惯,则权利人可以依习惯法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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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
韩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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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视习惯司法适用的实践状况发现:在《民法典》施行前后,习惯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民事案由的集中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审理层级的趋同性、适用地域的限制性及适用方式的趋近性5方面的相似性;也有法院层级的分布趋势不同、法律文书的类别差异和适用地域的细化差别3方面的差异性。针对习惯存在的固有缺陷,外部要件欠缺,司法适用规范化、程序化障碍,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实践难点,应当重构民事习惯查验机制、识别机制、完善司法适用细化规则、建立完善式法律监督机制4项工作机制。其中,培养员额法官专业化的司法适用能力与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是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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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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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法源的效力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条确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之后,又提供了新的讨论语境。习惯和习惯法概念不可混同,第十条中的习惯应采用广义解释,兼指习惯法和事实上的习惯。对于习惯法之理解不止存在于概念上之要件,也可以通过具体例证加以把握。习惯法和事实上之习惯通过性质难以区分,可以从发展的成熟度这一层面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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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中伟;
陈光明;
连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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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习惯法与软法规则有着渊源上的关联,否定三者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显然是不客观的。但习惯与习惯法,习惯法与软法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能将三者相混淆。实际上,习惯与习惯法有着更为密切的衍生关系,而习惯法与软法在理论基础、表现载体、运行机制、保障效力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区别。通过对比分析并清晰界定三者间的相互关系,才能避免理论上的模糊与误解,以实现三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互动发展,共同为现代法治建设贡献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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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梓;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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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法治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学者们展开对少数民族聚居区习惯法的系统研究。目前,我国以西藏自治区为代表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习惯法的了解与使用已在逐渐减少,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与冲突时不得不利用习惯法。因此,对于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具体适用限度,本文基于访谈法与文献研究法,做出具体研究。并从普法宣传与应用方式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推动我国法治一体化进程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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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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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蒙古以成文和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方式作了规定,有审判制、天断、调解和决斗等形式。古代蒙古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受社会结构的影响,具有依据判例、非法律化纠纷解决方式和多种社会控制的特点。古代蒙古纠纷解决制度对当代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影响深远,应正确认识蒙古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对纠纷化解的作用以及发挥个人的社会性特征对纠纷解决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的“法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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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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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典,是集中华民族优秀法文化之大成的法律,它通过确认公序良俗原则奠立习惯法的渊源地位。《民法典》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与行为规范习惯法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民法典》同习惯法的司法契合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民法典》规范私人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个人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多元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民事和解制度,传统习惯法对私人权益保护已进入司法适用领域,必须在乡村治理中促使习惯法与国家法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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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新丽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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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0条第一次承认了“习惯”的民法渊源地位.在“习惯”、“习惯法”与民法渊源关系的问题上,学界存在“习惯”与“习惯法”混用的观点,亦有学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毫无意义.但是,“习惯”与“习惯法”虽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有本质区别.从历史渊源或渊源本意的角度讲,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从效力渊源的角度讲,成为民法渊源的应该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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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 《2011中国农村研究青年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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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习惯法一直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它强化了民族地区的安定繁荣。所以习惯法也成为很多学者所关注的客体,研究的方式较多的以族群分类的方式来探究各民族的习惯法,很少有学者关注到生态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或以生态分类来分析民族地区的法律。云南的山地地形特征较突出,在山地地区的生活的白族,有一套与生态息息相关的习惯法,从笔者到云南山地地区的田野调查来看,理与情面是当地习惯法的逻辑,纠纷解决的结果正引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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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云;
石虎珍
- 《第五届中国民族植物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亚太地区民族植物学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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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是国际研究的热点议题.本文对贵州省黔东南地区四个苗族村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习惯法进行了田野调查,对集体林和私有林进行了样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苗族村规民约对当地的山林树木、动植物资源、稻田和农作物的保护与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山林火灾防治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差异与互补分析,本文建议采取国家法与习惯法相互融合和协调的方式,促进苗族习惯法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以此促进民族地区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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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re Mousseron;
李琳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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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usage)是在一个地区之内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可以把习惯法(coutumes)也定义为一种获得了司法承认的习惯.法典化是在同一体系中,将习惯进行书面重述的特殊形式.因此其区别于对于习惯法的编纂,例如对于国际海洋法领域内国际条约中习惯法.法国和中国都没有在条文中明确承认法律多元主义。如果法律的边界是清晰的,而成文法又可以一直具有优势效力的话,我们可以理解这样的立场。但是法律的边界并不清晰,而生活的规则和不成文的标准迅速发展。承认这种多样性并不是脆弱的标志,相反,这会更加有利于国家规则的明确和其效力的加强。但是中国在承认多元性方面做得更好。中国民法典规定习惯的命运只在民事争议中适用:“处理民事纠纷.…”。而法律并不是仅仅解决争议,其同时还在谈判和组织机构中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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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ping Wang;
王建萍
- 《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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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ased on comparative case studies drawn from rural communitiesin both northern Thailand and southern Yunnan, China, this study associates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with reshaped resourcemanagement practices at the local level. Evidence shows that driven by the two state'sdecentralization efforts and development intervention, the increasing involvementof market forces, new technological possibilities, intensified migration as well asintensified interaction with the outside world, local institutions in the two study areashad experienced dramatic change. This transformation process was characterized byincreased enclosure and explicit endowments, market-oriented incentives and decision-making patterns, increasing flexibility and increased adaptability.Evidence from the case studies also shows that, local institutions containedweaknesses when handling wide-scale and cross-boundary issues due to their informal,small scale, context-specific nature, especially when conflicts have been intensifiedby increasing market value and contested rights claim over natural resource broughtforth by extending marketiz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extension of individualismand opportunism brought forth by market-oriented values and privatization policieshave threatened the functioning of the local institutions. Therefore, rekindling localinstitutions and integrating with formal decentralize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in orderto build up a pluralist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were critical in the two study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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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Huajun;
黄华均
- 《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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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蒙古族草原法(约孙)的传承可分为接触性传承和非接触刑传承.其中接触性传承是指,历史上北方民族通过文化的开放、深度交往而产生的蒙古族习惯法的传递和继承问题.当一种特质文化与外来异质文化发生冲突、碰撞时,那些封闭、保守社会的文化变迁不总是随即发生的.基于特质文化的固有缺陷,接触性传承会伴生着一种基于民族情感而产生的黏着力,并因黏着力而发生阻滞,以延缓原生文化的变异.持续的文化交流、传教活动、强制性变迁对黏着力的弱化.高阶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等解决方案可以弱化黏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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