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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中国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58261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9年两岸四地“《春秋》三传与经学文化”学术研讨会等;法律儒家化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宋磊、党颖、刘洋等。

法律儒家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 占比:0.0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58261 占比:99.98%

总计:558352篇

法律儒家化—发文趋势图

法律儒家化

-研究学者

  • 宋磊
  • 党颖
  • 刘洋
  • 刘浩
  • 周琳妍
  • 徐桢清
  • 李巍
  • 李艳
  • 王科
  • 程泽时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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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方舟
    • 摘要: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确立,在唐朝得以发展,后被宋、元、明、清四朝沿用,直至清末终结,共存在1 400余年,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客观来说,存留养亲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和传统纲常伦理,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司法腐败。在如今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重新审视存留养亲制度,可以发现其对我国现行缓刑制度有着重要启示,即应该考虑适当调整缓刑制度,将罪犯的家庭情况也列入缓刑适用条件,从而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而促进社会良好发展。
    • 刘瑞; 王亚军
    • 摘要: 在秦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就已初步开始,并给当时普遍严格酷烈的刑罚制度注入了仁爱宽容的清流。通过对这一时期官方司法判文的研究,从而探讨法律儒家化在传统中国法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论证表明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进程中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 宋磊
    • 摘要: 以往多认为官当制度产生于晋朝或北魏,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提出秦汉律中的以爵减免刑罚与官当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进而将后者的成制时间上溯至秦。官当的主要原理是用承载着官员个人身份权利的官品官阶来抵罪,从而使官员的个人利益因犯罪而受损。然而秦汉时期的禄秩等级附丽于职位而不从属于官员个人,自然不会允许他们以官抵罪。官爵疏离情况下的以爵抵罪是独立存在的,不能作为官当的内容。二十等爵法律特权的享受主体是广大庶民,明显与官当的概念和精神不符。魏晋以后官的品位化、爵的贵族化、官爵一体化过程相继完成,此时方才具备产生官当制度的条件。士族政治时代为官者地位的提高和君臣关系的变化是官当制度形成的内在动力,儒家美化君臣关系、塑造等级特权的礼治思想是其形成的理论指导和外部推手,官当的成制史正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 王玉洁
    • 摘要: 陈宠是东汉著名的执法官和律学家,在当时的立法和司法领域颇多建树,曾上疏革除苛法,主张删订律令,推动了东汉法制进一步发展。陈宠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德刑并用、礼刑结合、顺天应时和经义决狱四个方面,反映了东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进程,代表了东汉官方正统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 周丹; 尹江燕
    • 摘要: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才能获得真实的内涵和完全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是人民性、法律性、实践性的统一.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执政党建设、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坚持法治价值理念,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迈进.
    • 李勤通
    • 摘要: 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础.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是礼法融合,并推动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形成,其基本结构为"行为→礼/罪→教化/刑罚",在实践中又可转化为"行为→礼→教化""行为→礼→刑罚""行为→罪→教化""行为→罪→刑罚"等四种次级形态.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为→罪→刑罚"的法家形式所展开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对另外三种次级结构呈开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后,司法实践形态差异很大.中国传统司法呈现双重性,有强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无法完全以之概括.伴随着法律儒家化,司法官吏的知识结构、法律规范的弹性结构等共同推动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现,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嵌入式规范结构的具体形态.
    • 宋磊
    • 摘要: 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和君臣间的礼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权是法家为了贯彻农战政策而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具有非贵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影响等特征.随着二十等爵向五等爵过渡,爵的法律特权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在魏晋时期因世家大族的壮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彻底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属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释为从法家法律特权到儒家法律特权的过程.
    • 吴德正
    • 摘要: “八议”是中国帝制时期的一种刑罚适用原则,被视为传统帝制社会官僚等级特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八议”制度规定,法律限定的八类特殊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不可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犯罪情况减免刑罚。“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从此成为后世历代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八议”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主要成果之一,与儒家思想关联甚密。它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基本相沿不改,对中国法制史及传统社会思想、价值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 宋兴家
    • 摘要: 清代“强占良家妻女”律下打击抢卖妇女的条例渐增,其内容从打击奸占妇女之势要渐及惩罚一切抢夺妇女之人群,针对侵犯妇女的拟罪标准渐趋严厉,抢夺妇女行为之科刑亦逐渐加重。通过对条例内容及司法实践中法司官员审判的辨析可知,被抢妇女的贞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实践中超越当事人出身、阶层的价值所在,是关系罪行拟定、影响罪犯量刑的核心尺度。
    • 沈玮玮
    • 摘要: 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刘辉殴打致死一案对理解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意义重大。主张严惩的当权者将审理此案上升为政治决策,通过特殊审判形式强化皇权对司法的操控,以图政权稳固。反对严惩的改革者具有理想主义情怀,怀着个人好恶迂腐地凭借上官护持和氏族优荣公开反对。然而即便在南朝,北魏高层的审判结论依然会被接受,这是法律儒家化南北进程同样受阻所致。正是秉承儒家礼法伦常,刘辉才敢于一再违逆,酿成惨剧。深究该案所涉人员的想法与行动,他们均受到个人秉性、交际关系和时代观念之影响,各方关联甚密,情感、政治和礼法互相交织,共同制造了这一惨案。从各方关系及其言行动机进一步深入案情,查找案发与裁判及结局的真正动因,方能多元且深刻地解析这一典型案例,进而全面认识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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