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命价
赔命价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民族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041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赔命价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林敏、刘瑶、南杰·隆英强等。
赔命价
-研究学者
- 王林敏
- 刘瑶
- 南杰·隆英强
- 淡乐蓉
- 邱会东
- 刘蕊
- 多杰昂秀
- 张靓
- 徐中起
- 曹廷生
- 李平
- 游志能
- 赵康仪
- 邱进东
- 陈光国
- 丛龙华
- 丛龙华1
- 何璇
- 刘慧明
- 刘艺工
- 加央卓玛
- 包献荣
- 吉蕊蕊
- 吴剑平
- 唐杨柳
- 多杰
- 孔玲
- 孙少石1
- 孟繁智
- 尚海涛
- 张欠欠
- 张欠欠1
- 张科
- 张群
- 张致弟
- 张鹏飞
- 徐光华
- 徐晓光
- 徐澄清
- 徐鹏远
- 扎果
- 景志明
- 曹万顺
- 曾丽容
- 李倩
- 李巍
- 李森
- 李玉兰
- 李荣良
- 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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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
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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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被害人权益,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完善,通过调整诉讼结构、重新划分诉讼权利以达到有效化解纠纷的社会效果。故意伤害是西藏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时至今日,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仍在解决该类案件中有重要影响,刑事司法改革并未促使习惯法彻底“退场”。这一现象说明立法供给不足并非藏族群众选择适用习惯法、排斥国家法的全部因素。从现实角度讲,继续从多个方面推进西藏司法制度的适应性改革仍是全面依法治藏进程中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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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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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的刑事习惯至今影响着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但其影响力在逐步减弱.有关藏族刑事习惯与囯家法之关系,已有研究从不同视角分析得出了不同结论.以理性选择作为分析工具,语境化地将刑事习惯还原至其所发生的社会背景,可发现习惯自身的形成和发展规律,这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理解刑事习惯,也有助于解释国家法与习惯在现代的互动关系.本文以典型的藏族刑事习惯"赔命价"为例,分析其发生、发展的规律,以论证现代国家法与刑事习惯之间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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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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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元1742—1951年,多麦昂拉历代千户在统治昂拉八庄期间,形成了维系其统治且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习惯法体系,其中“东”(stong)是赔命价习惯法中的核心概念。文章对“东”的分类、特点、功能作了系统梳理,对“东”的基础性因素进行了探讨,阐述了赔命价制度对于昂拉千户政治整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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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献荣;
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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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赔命价”案件对习惯法因素地悄然运作,是西藏地区刑事法官在面对西藏习惯法与制定法冲突时,在笼罩着多种内外交织的司法压力下所进行的“法律非正式运作”.在依法治藏的背景下,要求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工作者在刑事司法中灵活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扩大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在风俗习惯典型化、案件类型化、刑罚处遇标准化之时制定具备民族观刑事政策等,是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的隐晦冲突困境中的突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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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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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民族间常因争山、争佃等致人死亡.两造间的赔命价往往在考虑身份的情况下采取一命抵一命原则确定双方人命的短长后按照番例番规赔付.赔命价在部族和民族间有大体标准,但也因循化厅少数民族所居住的不同区域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赔命钱是通过向冲突部落部众集体摊派收集的,再通过乡老、部落头人、宗教首领确认支付后结案,或者由官府裁断结案.虽少数民族两造按照番例番规确定命价与清代制定法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但赔命价消弭了两造间的纷争,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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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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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以中西法律传统比较为基本立场,指出从统一的国家政权、鲜明的阶级区分以及强大的军事力量和成文法的制定这些角度来看,元朝的烧埋银制度与"赔命价"(Wergeld)制度具有可比性.文章共分为三部分,从两种制度源起背景之比较、实施之比较以及发展和影响之比较这三部分分别展开论述.从源起背景角度看,这两种制度均有从氏族习惯到成文法、从民族法到国家法的转变特征;而从实施角度来看,这两种制度也存在许多异同;最后从发展和影响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制度也具有不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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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怡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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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族习惯法自古以来就有,并对本族族民拥有强有力的说服性和拘束力.但其明显的与我国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相冲突,特别是在《一条牛鼻子绳》一文中的杀人案件与《刑法》的故意杀人罪相违背.如果“一刀切”一味的让习惯法去适应制定法,则必然会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的强力反对,这同样也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故针对这两者间的矛盾,自治区人大可以通过立法变通,将两者相互融合,对两者的冲突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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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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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布尔迪厄的习性和场域理论对藏区“赔命价”习惯法行为进行分析,说明藏区发生的“赔命价”习惯法行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现象,更是一种社会冲突的法律文化表现形式,其与藏民族开放的性情系统和习性有关;在这个场域中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交织在一起,构成游戏和博弈的要素.部落在藏区“赔命价”习惯法行动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作用,部落成员则根据部落生产和生活规则,操演着具体的社会行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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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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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部分藏区的司法实践中,赔命价与地方司法形成严重冲突,其实质是“大小传统的对立”.一方面,藏区赔命价在实体规则和运作机制两个层次对国家刑事法制构成挑战;另一方面,藏区政法机关先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后是根据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对藏区赔命价进行否定,结果造成藏区刑事法制共识的困局.解决此种困局的策略是摒弃单一的“废止—取缔”思维,采用较为缓和的“整合—吸收”模式,实现藏区赔命价的深层次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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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生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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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面贯彻国家刑事制定法的过程中,作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批判和否定,但其仍然保持活力的现实却是不可否认的。“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确实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中,它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意义;“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冲突固然来自于其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但在现阶段,人为因素也是二者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因而,“赔命价”习惯法不可能被革除,只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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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铁城时计株式会社
- 公开公告日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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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6价铬处理剂,含有化合物(A)、化合物(B)以及化合物(C),所述化合物(A)为选自L-抗坏血酸、L-抗坏血酸钠、L-抗坏血酸钙、L-抗坏血酸2-葡糖苷、异抗坏血酸、异抗坏血酸钠和异抗坏血酸钙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化合物(B)为选自下述式(b1)表示的化合物、下述式(b2)表示的化合物、下述式(b3)表示的化合物、1,2,4-苯三醇和1,3,5-苯三醇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的化合物(C)为选自无水硫酸钠、无水硫酸钾、无水硫酸镁和无水硫酸钙中的至少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