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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征收

间接征收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040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理论界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首届青年管理技术论坛等;间接征收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小林、石俭平、梁咏等。

间接征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1.1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040 占比:98.82%

总计:9148篇

间接征收—发文趋势图

间接征收

-研究学者

  • 王小林
  • 石俭平
  • 梁咏
  • 王海蓉
  • 云薇笑
  • 孙珵珵
  • 寇顺萍
  • 崔佳文
  • 张颖
  • 李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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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青; 徐米雪
    • 摘要: 对争议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作出判定,是仲裁庭解决间接征收相关投资争端的前提。利益平衡视角下,其判定关乎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纯粹经济利益归属、私人与国家权益保护等不同维度的利益权衡。目前,仲裁庭判定间接征收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间接征收和规制措施。这主要归咎于判定依据的表述模糊,使仲裁庭欠缺判定基础,以及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影响仲裁庭对不同判定要素的考量。较为理想的改善路径是:优化仲裁庭的判定方法,通过构建针对判定标准的比例分析指引、在标准分析中纳入遵从理念、遵循逐案分析的判定原则等方式,促使仲裁庭的判定向利益平衡的方向迈进。
    • 翟笃生
    • 摘要: 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解释,不论是在投资条约或者是在仲裁庭的实践中,间接征收的界定都存在争议。间接征收扩大的趋势目前主要表现在投资本身定义的扩张和国际仲裁实践中解释的延伸。目前,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主要有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以及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我国对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正在往清晰化和明确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仍然存在容易引起争端的隐患,因此应明确BIT中的规定,建立间接征收国内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国际投资的管制行为的审查。
    • 吕荣德
    • 摘要: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投资浪潮不断涌现,呈现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局面。投资者与东道国意图通过投资活动获取最大化利益,使得双边投资关系日趋紧张。但在双方利益冲突的过程中,间接征收的认定是国际投资争端中最饱受争议的问题。在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上,双方各执一词,故对间接征收的概念、本质及认定标准的明确成为停止纷争的关键。
    • 蒋明菲
    • 摘要: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但是国际海底管理局违反与投资者之间的许可条件的干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尚未定论。实践中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干预行为解释更是空白。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干预行为可以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认定间接征收,以便更好地解决与投资者间的争端。
    • 张渝
    • 摘要: 为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数据本地化措施在一些国家兴起。该措施因涉嫌违反国际投资保护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条款,遭到一些西方学者的质疑。但当前国际投资保护规则相对滞后,适用于数据本地化措施时陷入了难以判定其是否合规的"失语"困境。其症结在于经济主权的属地管辖原则滞后于东道国数据监管需求,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安全例外条款滞后于非传统国家安全需求以及数字经济国际治理滞后于数据本地化措施实践。为纾解困境,不仅须革新部分国际投资保护规则适用标准,还应利用国际投资协定澄清东道国对本国数据的经济主权,明确国家安全涵盖数据和网络安全以及适当防止数据本地化措施的滥用;国际社会应利用WTO努力弥合各方分歧,肯定必要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价值,坚持特殊与差别待遇,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协调发展。
    • 陈红艳
    • 摘要: 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私人并非国际法的主体,不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只是国际法的受益人,因此,国际法实践中仅见国家诉求而无私人诉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私人普遍被直接或间接地赋予财产权利,比如投资条约普遍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东道国损害其财产权为由,提出国际求偿。
    • 何梦茹
    • 摘要: 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是天平的两端,现状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更加侧重,对于东道国的保护比较有限.通过对投资定义的狭窄分析,确定中国应当采取投资混合型定义模式,征收条款与例外条款的有限解释,减少仲裁庭对投资者保护倾向的影响,最后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地位,保护东道国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 王涵
    • 摘要: 间接征收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该问题的合理解决关系到政府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管理外资的权力而无需向投资者支付补偿,背后是东道国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权衡.学界基于仲裁实践对此问题的探讨集中在传统间接征收认定标准上,而传统的三种认定标准各有其内在缺陷,且并没有给予仲裁庭一个具体的路径指引,因此仅仅停留在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讨论并不足以解决复杂的间接征收认定问题.根据国际投资条约和仲裁实践的新发展,间接征收认定可以采取要素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影响间接征收认定的诸要素,包括政府措施的经济影响、政府措施的目的、政府措施对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干预程度以及政府措施的持续时间.在要素分析的基础上,仲裁庭应坚持个案分析、综合考量诸要素以及比例测试的间接征收认定路径,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的平衡.
    • 孙宇辉
    •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逐渐从资本吸收国往资本输出国迈进。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纷繁复杂,过去只考虑国际投资中的东道国利益的情况不再适用,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资法》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及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与“旧外资三法”中间接征收条款比较,其进步是显然的,但同时其仍存在并未区分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未规定影响间接征收认定的因素、间接征收补偿标准规定不足这三方面主要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 朱学峰
    • 摘要: 间接征收问题涉及到国家行使规制权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一直是国际投资法的重点问题。尽管近些年来的协定普遍采用具行为效果和性质标准,但实践中的裁决还是呈现不同走向。单纯着眼于东道国管制措施对投资者财产权的干涉程度或是行为性质是不够的,间接征收判断的关键问题该是如何寻找东道国规制权与对外国投资者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考虑到征收问题向来与赔偿是密不可分的,笔者认为应当从赔偿角度入手,在间接征收的判断中引入比例原则。判断间接征收的关键因素应当包括对投资者财产权的干涉程度、东道国管制措施的行为性质、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和比例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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