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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的强制合并构想

     

摘要

为统一化解决投资仲裁集体性请求,有针对性的强制合并是相对可行的机制。其基础包括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中的强制合并规定、ICSID规则修订的相关趋势和投资仲裁的合并先例。对于其潜在障碍,应强调投资仲裁区别于商事仲裁的公法性。构建这一机制:其一,可由ICSID受理合并请求并协调设立仲裁庭;其二,设置专门环节确定当事方,允许合并请求未列明当事方请求加入,并考虑由合并仲裁庭依职权纳入;其三,要求待合并的请求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形且涉及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合并有利于公平和有效率地解决请求,并询问当事方意见;其四,明确合并仲裁庭可处理合理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可能需要分组审理和确定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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