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交通运输经济、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28968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人民司法、物流时代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2005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交通运输工程学科、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等;运输合同的相关文献由267位作者贡献,包括雷孟林、司玉琢、廖一帆等。
运输合同—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8968篇
占比:99.76%
总计:129275篇
运输合同
-研究学者
- 雷孟林
- 司玉琢
- 廖一帆
- 边鸿基
- 傅廷中
- 吴煦
- 姚佳
- 姚永生
- 孙思琪
- 孙长松
- 尹永强
- 张明
- 朱家麟
- 李勤昌
- 林国龙
- 王晓林
- 王桂香
- 王沐昕
- 田俊芳
- 胡炀威
- 郭晓林
- Bill Mongelluzzo
- Suharnoko
- Ю·别连科
- 丁力
- 丁禹中
- 万敏
- 万长云
- 于丹
- 于军
- 何丽娜
- 何家宝
- 何小勇
- 何春霭
- 何雄
- 余波
- 侯丘
- 侯镜宙
- 傅廷忠
- 党文涛
- 冯大同
- 冯广和
- 冯立奇
- 冷晖
- 凌峰
- 凌润德
- 刘丽
- 刘丽华
- 刘全运
- 刘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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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Mongelluz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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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装箱班轮公司正在与每年运输量少于15万TEU的零售商敲定2022-2023年的运输服务合同。据报道,每FEU的运费至少比2021年年底美国最大进口商签订的合同高出2000美元。中等规模的进口商表示,在亚洲-美国西海岸航线,他们签署的协议运价从每FEU 8000美元到10000美元不等。以下是对4家班轮公司、5家无船承运人和4家中型货主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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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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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正式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税法开始实施,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一步。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同时,运输合同等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降低,收入规模超过4000亿元的印花税以新面目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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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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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电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依托于网络平台所产生的经济新业态的电子商务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快递行业也凭借自身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重要纽带作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匹黑马。可以说,快递行业作为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缓解就业压力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享受快递企业为电子商务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要求完善快递企业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展开对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就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展开分析,明确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定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梳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快递企业所面临着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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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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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科技催生了共享经济的繁荣.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共享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综观我国目前已有的汽车共享类型,依其基础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于运输合同的汽车共享和基于租赁合同的汽车共享.基于运输合同的汽车共享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 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等形式;基于租赁合同的汽车共享主要包括传统汽车租赁和分时租赁等形式.另外,还存在由于法律性质不明确而难以归类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汽车共享特殊类型.应当按照汽车共享的类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基础性法律关系,这是解决由于汽车共享而带来的诸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理赔、 交通违章处理、 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等诸多问题的法律逻辑起点,这样有利于规范社会管理、 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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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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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电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依托于网络平台所产生的经济新业态的电子商务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快递行业也凭借自身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重要纽带作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匹黑马.可以说,快递行业作为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缓解就业压力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享受快递企业为电子商务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要求完善快递企业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展开对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就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展开分析,明确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认定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梳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快递企业所面临着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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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祯;
蒋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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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英两国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一些涉及留置权的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提炼,研究第三人海商留置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得出其构成要素和效力原则.共列出第三人海商留置权四类十四种情形,其中一部分通过典型的第三人留置权案例推出.在部分构成第三人海商留置权但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案例中,法院应按照穷尽法律手段最终解决争议的原则,运用确权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再分配,而不能将案件推出裁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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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挑起了国际市场的“供给大梁”,国内国外订单数量暴增,各大港口运输繁忙,出现了“缺箱”“少箱”的状况,面对国际航运集装箱市场运费大涨,“一箱难求”的现状,交通运输部提出了3点解决办法:积极引导国际班轮公司加大中国大陆出口航线运力和集装箱供给,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配合工信部协调我国的造箱企业加大生产力度,协调班轮公司加快空箱回运;推动港航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加强合作,并且鼓励中国的货主企业与班轮公司积极商签长期运输合同,提供稳定供应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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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生;
张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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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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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琪;
胡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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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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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青;
潘华;
丁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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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有的《指导意见(三)》并不足以指导疫情下运输合同问题的处理。实际上,疫情下运输合同处理的基础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问题。不可抗力规则使当事人得解除合同或获得责任减免,情事变更规则使当事人得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且二者存在交叉适用的余地。因此,应当坚持结果导向的判断标准,合理运用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规则处理疫情下的运输合同难题,以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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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松
- 《2005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交通运输工程学科》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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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古典经济学的古典合同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关系合同理论的比较分析,考察了最有代表性的几种铁路运输合同,描述了铁路运输合同的不完全性特征和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铁路运输合同的效率优化途径.铁路运输合同既具有不完全契约的普遍特征,又具有个别的特性,这可能是由于运输行业的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及政府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文章试图从现行的铁路运输合同的研究人手,研究运输产品交易双方在订立不完全契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铁路运输产品的诸种交易行为作出制度解释,使人们认识制度建设在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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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伟
- 《大连海事大学首届硕博论坛暨研究生科技创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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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OB贸易术语致使实际托运人与缔约托运人相分离,依据我国现行《海商法》的两种托运制度,无法明确两者对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原理,并结合海上运输的不同阶段,两种托运人的合同义务存在着部分重合,相应的责任关系因而能够划分为多种情形.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明确规定在义务重合时,记名的实际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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