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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3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交通运输经济、水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8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18550篇;相关期刊11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中国远洋航务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上海市航海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第六届全国交通运输领域青年学术会议等;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京中、田俊芳、李淼等。

无船承运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8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18550 占比:99.94%

总计:518851篇

无船承运人—发文趋势图

无船承运人

-研究学者

  • 张京中
  • 田俊芳
  • 李淼
  • Bill Mongelluzzo
  • 倪学伟
  • 张海滨
  • 张颖
  • 方菁
  • 梁金桂
  • 王肖卿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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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ill Mongelluzzo
    • 摘要: 集装箱班轮公司正在与每年运输量少于15万TEU的零售商敲定2022-2023年的运输服务合同。据报道,每FEU的运费至少比2021年年底美国最大进口商签订的合同高出2000美元。中等规模的进口商表示,在亚洲-美国西海岸航线,他们签署的协议运价从每FEU 8000美元到10000美元不等。以下是对4家班轮公司、5家无船承运人和4家中型货主的相关报道。
    • Bill Mongelluzzo; 陶润元(编译)
    • 摘要: 关键提示中型无船承运人具有吸引小批量、即期市场高价货的能力,这让他们在跨太平洋东行航线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020年,随着大大小小的托运人争相获取亚洲出口的舱位和集装箱资源,不同规模的无船承运人(NVO)在亚洲至美国航线市场上的份额都有所增加。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年运量在10万TEU以内的“中型”NVO优势凸显。太平洋航线市场巨大,中型承运人凭借其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服务小型客户,同时他们通常在亚洲设有办事处,更方便接触当地小型托运人。
    • 王肖卿
    • 摘要: 集装箱运输不仅将班轮运输推向多式联运,亦使无船承运人取代了传统船东与承租人因取得船舶使用权而具有当然承运人的身份。实践中,现今无船承运人已经签发了95%以上的班轮凭证,在梳理对无船承运人误解的基础上,就无船承运人于海商法的误解提出解释,并总结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必要性。
    • 王肖卿
    • 摘要: 集装箱运输不仅将班轮运输推向多式联运,亦使无船承运人取代了传统船东与承租人因取得船舶使用权而具有当然承运人的身份.实践中,现今无船承运人已经签发了 95%以上的班轮凭证,在梳理对无船承运人误解的基础上,就无船承运人于海商法的误解提出解释,并总结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必要性.
    • 张喆
    • 摘要: 随着国内外航运市场集装箱运输不断发展以及分工细化,无船承运人逐渐从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特殊的承运人.随着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人数量的增加,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航运业的发展.但由于无船承运人本身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亲自经营船舶运输,同时相较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承担责任的能力也较为有限,因此在具体事务中会经常出现海运欺诈等不良现象,将使托运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其既作为承运人又作为托运人,决定了其会承担较重的风险承任.加之我国政府对无船承运人界定还存在不当之处,由此导致对无船承运人的征税方面仍存在错误征收的情况.因此,急需认识到对无船承运人正确监管的必要性.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在无船承运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以及欧盟在无船承运人监管制度上的分析,从中吸取有益的、可以为我国所利用的经验,总结完善我国无船承运人监管制度的可行建议,以期能为改善这一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
    • Greg Knowler; 陶润元(编译)
    • 摘要: 关键提示至少在2022年2月的中国农历新年之前,高企的运费收入仍将继续给货代行业带来可观的利润。面对不断上涨的运费和持续的海上运力短缺,越来越多的亚洲托运人转向无船承运人出运货物,不同规模的货代公司都从中获得了高额收益。近日,全球前20家最大货代公司中有4家报告称,与2019年新冠疫情暴发前相比,公司今年上半年的利润率显著得到提升。德迅(Kuehne+Nagel)、敦豪全球货运(DHL Global Forwarding)、德斯威(DSV)和乔达国际物流(Geodis)均认为,至少在2022年2月的中国农历新年之前,高企的运费收入仍将继续给货代行业带来可观的利润。
    • 秦晨
    • 摘要: 近几个月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航空运价不断上涨,运力短缺,致使许多货主开始尝试海空联运服务。这种由全球一些货代和无船承运人(NVOCC)提供的所谓“海空”服务已经有几十年的来头,但是其发展程度都是取决于空运市场的状况。
    • Bill Mongelluzzo; 陶润元(编译)
    • 摘要: 关键提示在货主、无船承运人和班轮公司看来,7月和8月的集装箱海运量和运价仍充满不确定性。随着美国从亚洲的进口出现复苏,跨太平洋航线上的班轮公司在一个月内成功实施了第三轮GRI(一种综合附加费)。进口商和货代表示.
    • 王永波
    • 摘要: 无船承运人这一主体在我国存在已经有几十年了,时间虽然短,但是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对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因为这一主体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因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性质所引起的海运欺诈和无单放货问题.对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国内学者的看法存在分歧,而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这一性质对解决海运欺诈和无单放货这类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和托运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这一性质,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自己的一些浅见.
    • 王肖卿
    • 摘要: 从利益平衡视角重读海牙系列(《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得出以下结论:海牙系列最偏船方,《海牙—维斯比规则》最怠惰——对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的集装箱化运输视而不见、毫无作为.唯船多货少国家究在少数,奈何却多以海牙系列,尤其是《海牙—维斯比规则》参考订定国内法.《汉堡规则》确实过度偏向货方,却也是最早开启多式联运大门的公约.《汉堡规则》看似步入多式联运,却未能对多式联运的新发展拿出彻底的解决方针;就舱面货缺乏专属规定、无船承运人无力保障船舶适航性等问题,都没能订定解决方案.《鹿特丹规则》最公平,船货双方却都对其产生疑虑.《鹿特丹规则》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分类后,以海运履约方得以因应适航性的方式解决了问题.舱面货亦订有特殊规定.对《汉堡规则》提出的单证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鹿特丹规则》订定了放货规则.运输单证比照空运新增的海运单的放货方式,亦赖《鹿特丹规则》将单证分类后解决.海商法必须参考国际法,通过分析,解答哪个公约最能使船、货双方达成利益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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