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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3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98281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全国国际贸易学科协作组会议暨国际贸易学科发展论坛等;无单放货的相关文献由387位作者贡献,包括梁金桂、何丽新、刘萍等。

无单放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90 占比:0.1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398281 占比:99.90%

总计:398673篇

无单放货—发文趋势图

无单放货

-研究学者

  • 梁金桂
  • 何丽新
  • 刘萍
  • 周凯丽
  • 李学兰
  • 蒋跃川
  • 闫宏光
  • 龚雪
  • 严兴
  • 何萍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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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浩民
    • 摘要: 在海上国际贸易运输的过程中,由于种种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事件层出不穷。无单放货这一行为对以提单和跟单信用证建立起来的海上贸易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我国应当追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但与此同时,相关的免责事由和善意无单放货人轻微的无单放货行为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且我国应当针对当前海商法律制度下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制无单放货行为。
    • 祁皓
    • 摘要: 散货运输行业的租船合同中普遍使用各类保函,例如无单放货保函、改港保函、分单和换单保函等,在使用过程中租船人以签发保函的形式作出赔偿损失的承诺,换取船东同意租船人所提出的租船合同约定以外的要求.保函的使用虽然可为国际贸易和航运提供便利,但也潜藏了风险,使用不当可能为船东带来极大的损失.阐述保函的定义、法律地位、风险及注意事项,期望能够为行业实操中保函的使用和风险规避提供帮助.
    • 孔雪
    •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应用越来越广,但在国际石油贸易领域仍未普及。纸质提单运转效率低、成本高,由此引发的无单放货等问题容易带来风险和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提单在石油贸易领域的应用障碍,结合近期典型的国际贸易案例,研究区块链新技术出现后电子提单在油贸领域应用推广的现实可能性。
    • 陈石
    • 摘要: 与提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则地位.无单放货在违反法定规则的情况下却依然被航运实践不断重复,因为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交易便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中国海商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条文本身并没有给无单放货例外留下解读空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商业习惯和现代海运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权对《海商法》进行扩张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无单放货的情形.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关于无单放货所列事项都远小于《鹿特丹规则》所创设的规则情形,而《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整个无单放货体系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上更合乎逻辑,相比于目前的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而言是个更为协调和完整的体系.恰逢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理应在立法时考虑纳入更合理的无单放货规则,中国有必要借鉴《鹿特丹规则》采取更符合商业需要的无单放货规则.
    • 徐峰
    • 摘要: 海运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作为航运业务的常态是产生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所在,这种"合理但不合法"现象可归结为于业内对其法理内涵的认识不清以及海商法相关制度存在缺失.站在民法的视角梳理无单放货责任的法理变迁,就归责原则而言,该行为在经历了多个阶段之后被认定属于"违约性侵权";在免责事由方面,该行为在司法实践、航运实务与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无法脱离民法基础,如意思自治原则、善意第三人与中途停运权制度等.无单放货的频繁发生也加剧了关于提单存废的争议,对传统提单的质疑推动了提单电子化进程,促使电子提单与合同电子数据制度逐步趋同.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当遵循这种历史流变与法理变迁,考虑航运业的特殊性,在借鉴民法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提升海上运输的效率性与公平性.
    • 邬江南
    •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国际航运业务飞速发展,而传统的单证并未随之发生较大的革新,其弊端日渐显现出来,给货运当事人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大量无单放货现象丛生.但《鹿特丹规则》没有遵循传统凭单证取货的基本原则,而是将无单放货大胆地进行合法化,并引来了巨大争议.本文将以《鹿特丹规则》的视角去辩证分析无单放货制度,试图找到规范货物交付的方法,并以此为契机,为我国规范无单放货提供思路和建议.
    • 刘晓亮; 崔静坤
    • 摘要: FOB是我国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时,承运人或货代公司一般是由买方指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需要填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一旦买方缺乏诚信,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公司相互勾结、无单放货,极有可能使得卖方无法正常收到货款.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用FOB作为交易条件时,卖方必须认真调查买方、货代公司以及承运人的资信;选择能保证收汇安全的结算方式;合同中详细订明发生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万一.
    • 郭文礼
    • 摘要: 本文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FOB条款下的不同结汇方式涉及的法律风险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目前天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文章研究了FOB条款下适用不同结汇方式的风险,并对应对途径进行了分析,阐明了无正本提单放货带来的严重后果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性分析.继而,文章又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加以论述,分别对固体废物退运进出口报关单填写不同,导致信用证拒付、止付及认定为信用证欺诈的风险进行了研究,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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