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近几年的造船业一直保持持续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起了重要作用。但在这场金融海啸的冲击下,造船业存在巨大隐患,首要安解决的是如何确保手持订单完成和交付,而船东需要维持在建船舶的融资渠道,这需要对造船企业、船东两个方 面的金融支持。但目前银行在办理在建船舶的融资时,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首要问题即是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该篇论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厘清“建造中的船舶”的定义,进而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为“建造中的船舶”可以界定为自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时起或船舶开始建造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毕能够下水航行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各国或地区对造船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来判断,因判断为加工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而归不同的主体,前者为定造人后者为建造人。通过对《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相关内容的分析,论文作者认为,目前倾向于认定建造人为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