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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4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7篇;相关期刊297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等;免责事由的相关文献由504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峰、杨立新、崔建远等。

免责事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54 占比:97.63%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86%

专利文献>

论文:7 占比:1.51%

总计:465篇

免责事由—发文趋势图

免责事由

-研究学者

  • 徐峰
  • 杨立新
  • 崔建远
  • 王丽丽
  • 艾围利
  • 丁叶
  • 于芳
  • 付祖珍
  • 佘孟卿
  • 刘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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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作者

    • 朱涛; 倪仁君
    • 摘要: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则上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为了贯彻合同必守原则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为了缓和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严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对不可抗力的类型、效果进行约定。
    • 齐慜哲
    •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助游侵权案件作为一类与自甘风险规则关联性较高的频发案件,其对于此条款的适用首先需从主体资格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自甘风险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区分,严格限定自甘风险在自助旅游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情况认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将自甘风险作为一项免责事由进行适用。
    • 李竞熙
    • 摘要: 近期英国法院对CMACGMLIBRA案的判决在业界引起极大关注,判决将搁浅事故与船舶航行计划联系起来,认为是涉案船舶有缺陷的航行计划导致了船舶的不适航。该判例涉及到对《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应当承担的适航义务范围之解释。其开创性地改变了此前行业中对于船舶不适航的判断,使得航行计划缺陷成为判断船舶适航与否的重要因素。
    • 谢立帆; 骆小春
    • 摘要: 对于学生自杀,所在高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高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现行的相关立法与调解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对学生人身保障的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增设强制调解机制,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因学生自杀等伤害事故引发的纷争。
    • 朱杰
    • 摘要: [提要]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
    • 吴希睿
    • 摘要: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和违约责任发生了适用上的交叉。我国《民法典》采两者并存模式样态之现状应得到维持。文章结合案例主要分析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适用范围的边界与交集,认为解除一元论与二元论是对在两者间关系的不同认知与处理,虽双方在牵连性、法效果、时效规则及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异,但归根结底应当明晰法律条文,将建立良善的法律适用作为落脚点。
    • 邬杨
    • 摘要: 界定同意的法律性质并厘清同意的法律含义是准确定位同意法律效果的前提。同意的法律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因其法律效果并非由表意人决定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应将同意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上的合同行为构成要件和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区分。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法律效果应当为: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前置合法性基础,不具有私法上授权的法律效果,只有事后救济效力;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的充分非必要条件,未经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必然导致侵权的法律后果;同意的免责效力具有有限性,基于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应当符合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构成要件,此外在不以同意为合法性前提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相对人也不得以同意作为免责事由
    • 薄海深
    • 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甘风险条款,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体现了在文体活动中合理公平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助于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不是十分明确,可能会造成自甘风险规则的滥用。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同场竞技文体活动,其构成要件中的风险限定为特定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当厘清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比较过失之间的界限,通过明确活动组织者的实质判断标准和安全保障义务,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认定规则。
    • 金子茜
    • 摘要: 《民法典》首次确立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是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平衡的重要利器.自甘风险规则的发展演变中存在一定局限,应将其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和公平责任进行界分辨析.基于解释论视角,以“一定风险”与“文体活动”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的判断核心,将其适用情形划分为文化娱乐活动、对抗性竞赛和冒险活动类领域三类.受害人主观上知悉风险、自愿参与,且客观上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内在风险时,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发生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活动参加者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 吴越; 寇晓
    • 摘要: 在当前对独立董事行政处罚、行政和民事诉讼中,监管部门和法院通常是从“过错推定”原则出发认定独董责任,实践中“签字等于责任”等归责模式将举证责任几乎完全推给独董,独董免责情形极为有限,胜诉率极低。这与美国诉讼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独董的较高胜诉率形成鲜明对比。因此,首先应区分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责任,独董之间的责任也宜有所区分;尽管独董对公司也负有谨慎义务、勤勉义务和一定程度的监督义务,但独董责任仍然应当以是否丧失独立性作为首要考量标准;其次对独董履行监督义务中的“尽职免责”要求也应合理考量独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限性,并适度扩大独董的尽职免责范围;同时应强化独董签字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独董并非“全能”,亦非公司“间谍”,对独董的身份认知和职责定位应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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