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凭证
物权凭证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7篇、专利文献919021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物权凭证的相关文献由16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文慧、闫二风、何赛等。
物权凭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19021篇
占比:99.98%
总计:919178篇
物权凭证
-研究学者
- 刘文慧
- 闫二风
- 何赛
- 傅廷中
- 史晓玲
- 姜守镇
- 封小琴
- 张燕芳
- 张虎
- 李学兰
- 查展
- 段元萍
- 王小平
- 王研
- 白佳玉
- 程斌
- 胡月辉
- 胡程航
- 谢育兵
- 辛玉兴
- 韩立新
- 马战军
- 龙玉国
- 何丽新
- 侯洁
- 傅廷忠
- 凌瑞金
- 刘建平
- 刘志娟
- 刘继勇
- 刘萍
- 初北平
- 卢柏宜
- 史元超
- 吉庆彬
- 吕雄鹰
- 吴仁坚
- 吴文一
- 孙妍
- 孙晟
- 孟穗
- 宋瑞海
- 展云
- 庄朝兰
- 康永恒
- 张世良
- 张为群
- 张丽敏
- 张伟
- 张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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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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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未对物权凭证作出明确规定。物权凭证概念的缺失造成法院对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也造成物权凭证概念的多语境化。物权凭证来源于德国有价证券法学理论中的交付效力(Traditionswirkung)。物权凭证是指在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对提单的交付等同于对货物本身的交付,其实质是交付、出质通知和物权转让的替代。而认为“物权凭证”译自英国法律中“document of title”术语的通说观点并非正确,这种误译与误解使研究者陷入对私法关系两造的物权和债权分析的逻辑死循环,而无法确证物权凭证的应有之义。我国应当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上对提单的物权凭证概念与属性进行重构。此次修改《海商法》,应加入物权凭证法律条款。为使新条文与我国《民法典》体系融贯,应采“现实交付替代”而非“返还请求权让与”的观点,使借由提单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适用《民法典》第224条,提单质押适用《民法典》第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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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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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运单物权化是提升我国铁路国内国际货物运输竞争力,加速货物和资金周转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发展铁路运单物权化。针对铁路运单因物权属性缺失导致货物无法在途买卖交易、无法开展运单质押融资、难以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等问题,在系统梳理铁路运单物权化的研究现状和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设计提出国内铁路运单质押融资、基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信用证结算和转让交易3种业务模式,从应用范围、关联主体、铁路运输企业收益来源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对3种业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铁路运单物权化试点示范、法规制定和国际推广3个阶段的实施路径,为丰富铁路运单物权化业务模式、推动铁路运单物权化落地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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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
胡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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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参照海运提单制度并结合铁路运输特点,铁路提单应是集运输合同证明、接收货物凭证和提货凭证于一身的运输单证,并具备流转和质押功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铁路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提单签发人信用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提单签发救济手段缺失、铁路提单持有人货物控制权实现风险以及无单放货风险。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以确认铁路提单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积极推动有关铁路提单的国际条约的形成,解决铁路提单与现有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国际铁路规则不兼容的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提单签发者信用监管制度以降低签发者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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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
胡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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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参照海运提单制度并结合铁路运输特点,铁路提单应是集运输合同证明、接收货物凭证和提货凭证于一身的运输单证,并具备流转和质押功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铁路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提单签发人信用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提单签发救济手段缺失、铁路提单持有人货物控制权实现风险以及无单放货风险.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以确认铁路提单的基本性质和功能;积极推动有关铁路提单的国际条约的形成,解决铁路提单与现有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国际铁路规则不兼容的问题;建立健全铁路提单签发者信用监管制度以降低签发者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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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涛;
卢柏宜;
曲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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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概念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意涵与目标便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目前铁路提单商业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商事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惯例逐渐形成时再考虑立法方能水到渠成,达到科学与稳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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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
何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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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和融资,严重阻碍了以中欧班列为代表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目前实践中的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化创新方法,尚存意思自治无法创设物权凭证效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效力存疑的问题.为解决国际铁路运单融资问题,宜采取非物权凭证化的方法.在法理上,铁路运单作为不可转让单证与物权凭证效力不具有体系关联、物权凭证功能与担保功能不具备唯一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上,应构建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综合创新模式,即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为基础保障控货权,通过动产质押担保、禁止处分条款或控制条款的纯合同约束等多种法律手段所构建的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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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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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单证中物权凭证功能的缺失对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成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的良性互动,建立铁路提单规则确有必要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长期割裂的困境为国内建立铁路提单规则提供了契机,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叠加运行的模式以及货运代理人责任的明确将为铁路提单的创新提供可行性和重要支撑.在冲突法层面,为配合国内法层面铁路提单创新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有效实施,应在国内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赋予铁路提单当事方一定的选法自由,在解决提单持有人和提单项下动产权利人的纠纷中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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