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专利文献18586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返还请求权的相关文献由102位作者贡献,包括邱鹏、何玉群、周梅等。
返还请求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86篇
占比:99.51%
总计:18678篇
返还请求权
-研究学者
- 邱鹏
- 何玉群
- 周梅
- 杨尚熹
- 杨巍
- 汪厚冬
- 王洪亮
- 王雷
- 解亘
- 邓捷盈
- 马寅翔
- 丁少飞
- 于世忠
- 任祖荣
- 何赛
- 倪万英
- 倪龙燕
- 傅广宇
- 兰桂杰
- 刘一歌
- 刘保玉
- 刘凯湘
- 刘华
- 刘晶红
- 刘淑波
- 刘玉杰
- 刘龙
- 吴昊
- 周天保
- 周钰童
- 孟德花
- 季秀平
- 廖伟新
- 张宏伟
- 张宏波
- 张影
- 张志海
- 张文彪
- 张明楷
- 张桂茹
- 张潇潇
- 张纳川
- 张莹
- 戴力沛
- 朱勇
- 李先波
- 李国华
- 李明明
- 李莉
- 李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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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琪;
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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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我国也紧随其后制定了该制度,希望通过此制度来平衡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或者权利失效时,在票据权利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差距。在《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各方学者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存在的合理性这一问题,产生了很大争议。虽然我国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应当给予该制度一个明确的定性,将其定义为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为了制度的统一和完善,我国还应当在原本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重新择取请求对象的范围、明晰该制度的时效问题,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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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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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未对物权凭证作出明确规定。物权凭证概念的缺失造成法院对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也造成物权凭证概念的多语境化。物权凭证来源于德国有价证券法学理论中的交付效力(Traditionswirkung)。物权凭证是指在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对提单的交付等同于对货物本身的交付,其实质是交付、出质通知和物权转让的替代。而认为“物权凭证”译自英国法律中“document of title”术语的通说观点并非正确,这种误译与误解使研究者陷入对私法关系两造的物权和债权分析的逻辑死循环,而无法确证物权凭证的应有之义。我国应当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上对提单的物权凭证概念与属性进行重构。此次修改《海商法》,应加入物权凭证法律条款。为使新条文与我国《民法典》体系融贯,应采“现实交付替代”而非“返还请求权让与”的观点,使借由提单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适用《民法典》第224条,提单质押适用《民法典》第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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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华;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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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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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语湘;
胡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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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因管理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两大价值的平衡,对于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英美法恪守"干预不属于自己之事务乃系不法"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违背个人意愿而强加法律义务.随着近代以来英美债法的变革,英美法将类似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管理利益及管理报酬等相关内容安置在了返还请求权的框架之下,在救济效果方面达到了几乎与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相同的法律效果.通过对英美法中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及法律概念的名实之辩,对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体例与功能进行梳理与比较法上的考量,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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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钰童;
贾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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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债买受人因未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合同依法解除后,开发商就房屋享有的原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买受人也不再享有房屋物权期待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买受人或其他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一般金钱债权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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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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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回复请求权系指真正继承人得以对抗遗产占有人,而在继承法上所享有的特别的返还请求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民法学界通说所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在现行法下的存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已然不复存在,但这一变化并不影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适用,因为其真正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及179条第1款第5项;此外,由于这一制度的特殊意旨,需要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等制度相联系,以确定义务人的责任范围;继承人、遗产占有人以及第三人之间所形成的三角关系,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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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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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流观点认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然而,所有权说无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所有权但有返还请求权的案件.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返还请求权,而所有权只是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之一.并且,在请求权审查顺序上,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侵占“代为保管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侵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侵犯的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结论,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跳出“占有→所有”的传统行为框架,并且,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必是行为人事先占有的财物.对侵占罪实现认知升级以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也能得到妥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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